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基础模拟冲刺题(4)
  1.甲、⼄、丙共谋要“狠狠教训⼀下”他们共同的仇⼈丁。到丁家后,甲在门外望风,⼄、丙进屋打丁。但当时只有丁的好友⽥某在家,⼄、丙误把体貌特征和丁极为相似的⽥某当作是丁进⾏殴打,遭到⽥某强烈抵抗和辱骂,⼆⼈分别举起板凳和花瓶向⽥某头部猛击,将其当场打死。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甲、⼄、丙构成共同犯罪
  B.甲、⼄、丙均成⽴故意杀⼈罪
  C.甲不需要对丁的死亡后果负责
  D.甲成⽴故意伤害罪
  答案:AD
  解析:甲⼄丙有共同伤害丁的意思联络,且实施了共同的⾏为。因此,甲⼄丙成⽴共同犯罪。A项说法正确。
  甲⼄丙仅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有共同的犯意,成⽴共犯,在实施伤害⾏为时,由于甲在外望风,没有参与实⾏⾏为,甲对杀⼈⾏为没有犯意,因此,对故意杀⼈⾏为不负刑事责任。B项说法错误。
  甲虽然不成⽴故意杀⼈罪,但是应该对死亡后果承担故意伤害致⼈死亡的刑事责任。因此,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
  2.甲系某股份制电⼒公司所属某供电所抄表组抄表员。在⼀次抄表时,甲与某⾦属加⼯⼚承包⼈⼄合谋少记载该加⼯⼚⽤电量,并将电表上的数字回拨,使加⼯⼚少交3万元电费。事后甲从⼄处索取好处费1万元。关于甲的⾏为触犯的罪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贪污罪
  B.⾮国家⼯作⼈员受贿罪
  C.盗窃罪
  D.罪
  答案:BC
  解析:⾮国家⼯作⼈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数额较⼤的⾏为。本案中,甲属于⾮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1万元,构成⾮国家⼯作⼈员受贿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3.甲、⼄经共谋后到丙的住所对其实施了****,事后,甲趁丙不注意之机,将丙的钱包拿⾛。第⼆天,甲发现丙的钱包⾥有⼀张已经中了5万元的,即兑了奖。就甲拿⾛被害⼈钱包和私⾃兑奖的⾏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和⼄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甲单独对⾃⼰的⾏为承担刑事责任
矛盾体  C.甲的⾏为构成盗窃罪
  D.甲的⾏为构成盗窃罪和罪,应实⾏数罪并罚
  答案:BC
  解析:⼄与甲在盗窃上没有意思联络,不是共犯;甲在****妇⼥后,偷拿被害妇⼥的财物,单独构成盗窃罪。《审理抢劫、抢夺刑案的意见》:“⾏为⼈实施伤害、****等犯罪⾏为,在被害⼈未失去知觉,利⽤被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数罪并罚;在被害⼈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犯罪⾏为之后,临时起意拿⾛他⼈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数罪并罚。”可见“甲趁丙不注意之机,将丙的钱包拿⾛”的⾏为构成盗窃罪,⽽后“私⾃兑奖的⾏为”是盗窃的后续(销赃、兑现赃物价
值)⾏为,不另定他罪。
  4.甲到某国有企业出纳⼄称⾃⼰公司⽣意困难,让⼄想办法提供点资⾦,并许诺给⼄好处。⼄便机会从公司账户中拿出15万借给甲。甲从中拿了2万元给⼄。之后,甲因违法⾏为被公安机关逮捕,⼄害怕受牵连,携带100万元公款潜逃。关于⼄的全部犯罪⾏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国际音标发音软件  A.挪⽤公款罪与受贿罪,应择⼀重罪从重处罚
  B.应以挪⽤资⾦罪、职务侵占罪论处,实⾏数罪并罚
  C.应以挪⽤公款罪、贪污罪论处,实⾏数罪并罚
  D.应以挪⽤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论处,实⾏数罪并罚
  答案:ABC
  解析:选项A错,因受贿⽽挪⽤公款构成数罪的,数罪并罚。选项B错,⼄是国企出纳,属于从事公务⼈员,利⽤职务便利挪⽤、侵占单位财产的,不是挪⽤资⾦罪、职务侵占罪。选项C错,漏掉了受贿罪。
  5.下列哪些⾏为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A.国家⼯作⼈员甲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收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不交公,数额较⼤
  B.⼄受国家机关的委托经营某⼩型国有企业,利⽤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国有企业的资产转移到个⼈名下
  C.国家⼯作⼈员丙利⽤职务上的便利,挪⽤公款数额巨⼤不能退还
  D.国家⼯作⼈员丁利⽤职务之便,将依法扣押的陈某私⼈所有的汽车据为⼰有
  答案:ABD
  解析:《刑法》第394条规定,国家⼯作⼈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不交公,数额较⼤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贪污罪)规定定罪处罚。因此,A项正确。
  第382条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因此,B项正确。
  第384条规定,……挪⽤公款数额巨⼤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是挪⽤公款的结果加重犯。因
此,C项错误。
  第91条第2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民团体管理、使⽤或者运输中的私⼈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第382条规定,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因
此,D项正确。
  6.公安机关向与犯罪嫌疑⼈习某住同⼀单元的黄某了解情况时,黄某述称⼀次醉酒后,习某曾讲出⾃⼰因疏忽⽽导致董某死亡的事实。关于黄某的陈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间接证据
  B.传来证据
  C.⾔词证据
  D.有罪证据
  答案:BCD
  解析: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本案中,黄某的证⼈证⾔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是直接证据。因此,A项错误。
  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凡是来⾃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从间接的⾮第⼀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本案中,黄某提供的证据来源于习某的叙说,是传来证据。因此,B项正确。电子报刊制作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的陈述,即以⾔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词证据。凡是表现为物品、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本案中,,黄某提供的证据来源属于黄某的陈述,是⾔词证据。因此,C项正确。
  根据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或者犯罪⾏为系犯罪嫌疑⼈、被告⼈所为,可以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和⽆罪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为系犯罪嫌疑⼈、被告⼈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反之就是⽆罪证据。本案中,黄某提供的证⾔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且犯罪⾏为系犯罪嫌疑⼈所为,是有罪证据。因此,D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
  7.甲17岁时抢劫他⼈财物,3年后案发被公安机关⽴案侦查。同时被⽴案侦查的还有甲的朋友⼄。经查,⼄并未参与抢劫,因⽽⼄的案件部分被撤销。关于此案的辩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未委托辩护⼈时,可以不给其指定辩护⼈蜘的组词
  B.可以准许甲委托⼄作为他的辩护⼈
  C.可以准许甲委托他的⼀位正在检察院任检察员的堂兄作为辩护⼈
  D.可以准许甲委托他的正在该法院任⼈民陪审员的作为辩护⼈
  答案:ABD【司法部的参考答案是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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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民法院关于执⾏若⼲问题的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没有委托辩护⼈⽽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盲、聋、哑⼈或者限制⾏为能⼒的⼈;(⼆)开庭审理时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周岁的⼈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不适⽤死刑。本案中,甲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因此不能适⽤死刑。⽽在审判的时候已经满了18周岁,不属于应当为其指定辩护⼈的范围。因此,可以不给甲指定辩护。因此,A项说法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被告⼈除⾃⼰⾏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作为辩护⼈。下列的⼈可以被委托为辩护⼈:(⼀)律师;(⼆)⼈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被告⼈所在单位推荐的⼈;(三)犯罪嫌疑⼈、被告⼈的监护⼈、亲友。正在被执⾏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由的⼈,不得担任辩护⼈。《⼈民法院关于执⾏若⼲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使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完毕的⼈;(⼆)依法被剥夺、限制⼈⾝⾃由的⼈;(三)⽆⾏为能⼒或者限制⾏为能⼒的⼈;(四)⼈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员;(五)本院的⼈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七)外国⼈或者⽆国籍⼈。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员,如果是被告⼈的近亲属或者监护⼈,由被告⼈委托担任辩护⼈的,⼈民法院可以准许。由此,甲可以委托⼄作为其辩护⼈,B项说法正确。
  C项中,甲的堂兄不属于他的近亲属范围,不得被委托作为辩护⼈。
  D项中,甲的是他的近亲属,可以作为甲的辩护⼈。
  8.公安局长王某涉嫌⾮法拘禁罪被⽴案侦查。在决定是否逮捕王某时,应当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A.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实施了⾮法拘禁犯罪
  B.王某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C.王某具有很⼤的社会危险性
  D.王某在有住宅
  答案:B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被告⼈,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尚不⾜以防⽌发⽣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因此,BC项说法正确。
  A项说法之所以错误是因为,逮捕只是要求“有证据证明王某实施了⾮法拘禁⾏为”,⽽不要求“有证据证明王某实施了⾮法拘禁犯罪”。对于王某是否构成犯罪,在逮捕的时候不需要证明,因为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
  9.在⼀起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王某被判处死刑,被告⼈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民法院复核此案时,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既审查被告⼈王某的判决部分,也审查被告⼈夏某的判决部分
  B.只对判处死刑的判决部分进⾏核准
  C.对有关夏某的判决部分应先停⽌执⾏,待对死刑判决复核后再开始执⾏
  D.对全案的审查,不影响对已⽣效的夏某判决的执⾏
  答案:ABD阿门阿前一棵葡萄树是什么歌
  解析:《⼈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第287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被判处死刑的,⼈民法院或者⾼级⼈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已经发⽣法律效⼒的判
决、裁定的执⾏;发现对其他被告⼈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民法院再审。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10.关于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起计算
  B.改变管辖的,从原审查起诉的检察院移送案件之⽇起计算
  C.补充侦查的,从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重新计算
  D.补充侦查的,从补充侦查完毕之⽇起重新计算
  答案:A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2款规定,⼈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因此,A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
  第140条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个⽉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民检察院后,⼈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因此,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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