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程》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孙骁骁李响疑分居【公布日期】2020.11.02
【字 号】淄住发〔2020〕16号
【施行日期】2020.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
正文
 
矢志不渝是什么意思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程》的通知
 
分中心、各科室、管理部: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程》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修订完善的《《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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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1月2日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萧北辰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金安全,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住房贷款。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公积金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总额及其他可用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资金。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由公积金中心以及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承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金融业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工作,并依法将借款人贷款相关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至贷款申请之日,职工所在单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职工本人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
  (四)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包括借款人配偶以及其他参与合力贷款的人员)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五)购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六)有合法、有效的担保;
  (七)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产、信用状况良好;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房屋套数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所列住宅套数结合个人信用报告中
的住房贷款记录综合判定。有一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视其拥有一套住房。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计算以借款人及配偶(合力贷款的,包括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系统中的贷款信息、《个人信用报告》《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信息表》中记载的信息综合确定。只要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即视为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无论何时、何地均计算在内。
  (三)独门独院、二至三层楼形式的独栋别墅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二)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
  (三)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含未成年子女)、结婚证(单身职工填写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承诺(授权)书》;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初中英语作文范文原件。2011年8月1日后山东省内办理的婚姻登记,能够通过省民政部门数据共享查询的,不再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
  (四)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淄博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职工授权后通过共享信息查询);
  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缴存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异地贷款提供)。
  (五)《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最近六个月的缴存流水(异地缴存的提供)。
  (六)根据所购住房类型不同,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工作态度评价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预收款增值税普通发票;
  2.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山东省二手房买卖合同、首付款银行凭证或收据、原房主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土地证)、卖方身份证和卖方本人银行卡(或存折)。
  (七)其他根据不同情况需要提供的材料:
  1.采用合力贷款方式的,需同时提供共同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共同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有一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所列住宅与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该笔住房贷款对应同一套住房的,需同时提供该笔贷款的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用来证明二者对应同一套住房。
  3.职工购买未成年人房产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房产登记所有人的法定监护人需到服务厅现场面签《承诺书》,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依法能证明是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过户后提供税收完税证明、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第九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以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一年以内和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一年以内二者晚者确定。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额度。
  1.职工购买首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职工购买二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均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及家庭直系亲属合力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仅一方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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