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06 年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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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06年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脱粒机打一成语
第二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股东大会的权限: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须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局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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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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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
第五条股东(包括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会议程序安排,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董事局应严格遵守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七条公司董事局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局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二章召集
第八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四).董事局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局依法召集,由董事局主席主持。董事局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局主席指定的副董事局副主席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董事局主席和董事局副主席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局主席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局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局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出席会议的人员: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董事局批准者,可参加会议并发表意见。公司董事局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公司董事局也可
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其他人
员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可以旁听会议;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三条董事局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局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十五条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时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局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局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局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局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局提出。董事局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局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局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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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局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局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局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局提出。董事局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局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局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局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局,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局和董事局秘书将予配合。董事局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三章提案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局。
第二十四条董事局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局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局、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二十六条除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会议通知发出后,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魔兽小鸡快跑攻略(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八条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局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九条董事局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三十条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一条董事局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局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局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局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局提出解聘或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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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三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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