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一居室∙【制定机关】教育部,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0.04.25
∙【文 号】[80]教学字12号、[80]卫医字第17号
∙【施行日期】1980.04.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通知
((80)教学字12号、(80)卫医字第17号)
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高教局、教育局、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局及所属高等学校:
三年来,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在各级卫生、教育部门和招生委员会的领导和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努力下,取得了很大成绩,基本上保证了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健康质量。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体检工作人员掌握体检标准不严,致使有的体检结论不准确,有的项目漏检,特别是在检查盲弱方面问题较多,也有个别体检工作人员隐瞒考生疾病,把体检不合格的考生改为合格。这个问题必须引起重视,采取措施,坚持予以纠正。
为了加强体检工作,确保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健康质量,特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这几年体检工作的经验和各方面的建议,对去年制订的体检标准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现将修订的《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和执行细则》发给你们,请照此办理。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请随时告诉我们。
二、省、市、自治区卫生、教育部门和招生委员会要切实加强领导,指定县级以上医院承
担体检任务,培训体检人员,学习和掌握体检标准,加强责任心,严格执行标准,查不漏项,结论准确,防止偏宽偏严。今年体检对盲和弱要区别对待,医院应派专科医生和护士负责盲和弱的检查。
三、有条件的中学,应恢复和建立学生健康记录卡片制度,学生患有慢性病或生理缺陷等,要记入卡片,归入考生档案,为高考体检提供依据。
四、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对应届高中毕业生中准备报考的学生,可在报名前按照高考体检标准和要求,进行体格检查。
对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学生,学校应在体检表上注明,供录取时参考。
五、体检标准(包括军事院校招生体检标准),可由县(区)招生委员会向考生公布。
六、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如发现上述问题,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附件: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
一九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
一、菩提本无树体检标准
1.器质性心脏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不能录取。
体检时遇有下列情况,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可以录取。
①卧位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肺动脉瓣区不超过三级,其他瓣膜区不超过二级(肺动脉瓣区杂音达到三级和主动脉瓣区达到二级应做胸透或心电图检查)。
②偶发期前收缩,每分钟应少于6次(有心肌炎病史者从严掌握),体检时遇此情况应配合心电图检查,排除“心肌病”(无条件检查心电图时,应立即做下蹲试验)。
⑧心率每分钟50次至110次之间。
2.血压均低于86/56毫米汞柱不能录取(不论有无症状均属不合格)。血压均超过140
/90毫米汞柱不能录取,单项肱动脉收缩压不超过150毫米汞柱,而舒张压低于86毫米汞柱,经尿常规检查正常者,可录取(青藏、云贵等高原地区的考生可以适当放宽)。
3.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考生高于9克%,女性考生高于8克%可录取。其他血液病不能录取。
4.患过结核病,属下列情况的,可以录取:
折玫瑰 ①原发综合征、浸润型、结核性胸膜炎,经治愈已硬结稳定,一年观察无变化者。
②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家长评价孩子怎么写 ③淋巴腺结核无症状,血沉正常者。
5.患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能录取。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但上中学以后未复发者可录取(化工类专业不能录取)。
6.溃疡病(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一年内无出血史,一年以上无症状(溃疡
病形成幽门狭窄,不能录取)者可以录取,但限考部分专业(限考专业见细则内科疾病第(1)条)。胃次全切除或部分肠切除术后一年无复发,无后遗症不影响功能者可录取(应由考生单位提供病史证明)。
7.患急性肝炎已治愈一年,迁延性肝炎已治愈两年,可录取。确诊为慢性肝炎患者(包括确诊为乙型肝炎患者),不能录取。
8.既往无肝炎病史,肝在肋缘下2cm以内,质软无压痛,可录取。既往有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伤寒等病史,脾在肋下1cm以内或肝脾同时触及(但符合肝在肋缘下2cm以内质软,脾大是由于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伤寒等造成者),可以录取。
9.各种恶性肿瘤患者,不能录取。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元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克山病、无脉症等,不能录取。
10.慢性肾炎不能录取。急性肾炎经治愈后达两年,无症状和体征,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正常者,可录取。
11.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可录取。但限考部分专业(限考专业见
细则内科疾病第(2)条)。
12.有癫痫病史、精神病病史、癔病病史、遗尿症、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不能录取。
13.风湿性关节炎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化验正常者,可录取。
14.血吸虫病未治愈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者.不能录取。
15.机体严重发育不良或肢体有显著残废、畸形,或有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不能录取。
16.作过一叶以上肺切除者,肺不张者,不能录取。
17.脑外伤有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不能录取。严重胸廓畸形、类风湿脊柱强直,脊柱侧突大于3cm者,不能录取。
18.各种脉管炎不能录取,雷诺氏病不能录取。(脉管炎已治愈者,不能考体育、野外作业、海运各专业)。
海南特产休闲食品 19.麻风病患者不能录取。但麻风病结核样型,经专科医生检查确已治愈一年者可录取。白癣、黄癣治愈者可录取,但黄癣治愈留有斑秃者除外交、外贸、文艺专业外可录取。全身扩散性湿疹、泛发性牛皮癣不能录取,但治愈者可录取(经一年以上无复发)。皮肤对某种物质过敏者,有关专业不能录取(如化工类各专业、化学专业)。
20.确诊为青光眼不能录取(青光眼经手术治愈后,二年以上无症状,眼压正常,病眼视力或矫正视力均在1.0以上,视野不缩小,可录取)。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两眼裸眼视力之和在1.2以上(其中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0.3),先天性白内障病眼视力或矫正视力在1.0以上(另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0.3),视野不缩小,可以录取。
21.确诊为视网膜、视神经疾病者,不能录取。
22.双耳由于中耳或内耳疾病所造成的耳聋或重度重听,不能录取。
2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1.0者,不能录取(包括一眼失明,另一眼裸眼视力不足1.2者)。
24.除上述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学习的疾病(包括地方病)或生理缺陷者,是否录取,
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专业要求,研究决定。
二、执行细则
根据各专业的不同要求,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相关专业:
怎么样买基金 甲、内科疾病
(1)原发型以及局限于肺尖部的小块浸润型,已硬结稳定,观察一年无变化者,除艺术类音乐的管乐、声乐和表演等专业外,可录取其他各专业。其余各型和肺外结核,符合体验标准第4条者,不能录取工科的地质勘探、采矿、测绘、水文、公路、桥梁建筑、民航、海运、海洋渔业各专业,理科的海洋物理、地质地理、地球物理各专业,农科的土地规划专业、林科的林业、森林采伐、运输机械、水运各专业,文科的考古、新闻专业,体育专业,艺术类的管乐、声乐和表演等专业。
(2)切除一肺叶手术后二年肺功能恢复良好,或其他主要脏器(如心血管、肝、肾等)有过较大手术史术后二年功能恢复良好者,不能录取体育、地质勘探、采矿、测绘、水文、公路、建筑以及民航、海运、海洋渔业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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