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广权、景德镇市昌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审理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6
【案件字号】(2020)赣02行终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锋周宗祥程丽君
【审理法官】李锋周宗祥程丽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舒广权;景德镇市昌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舒广权景德镇市昌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支付宝注销账户【当事人-个人】舒广权
【当事人-公司】景德镇市昌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舒广权
【被告】景德镇市昌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受案范围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
出自桃花源记的成语>本科一批是什么意思啊【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关于执行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故行政机关对公务员职务、级别及工资待遇的调整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舒广权系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退休干部,其在职期间工资待遇调整,属于公务员单位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7:59:32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
项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权利义务的决定。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职务、级别及工资待遇的调整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原告舒广权当庭陈述被告已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原告要求被告补调补发其在职期间的缓调缓发职级和补助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原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舒广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二审上诉人诉称】巧克力怎么做上诉人舒广权上诉称:一、舒广权诉求在职期间的福利待遇,包括调级、调标、车贴补助,应按文件规定发放。不是职级确定,而是有法定职级,昌江人社局不按文件办理;二、有四份表格为证,一是2017年8月10日填报的2016年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审批表;二是审批日期为2018年元月11日的景德镇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变动名册表;三是2016年11月14日区直机关车改参改人员信息表;四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四份表格载明舒广权现有职级、退休时间,且均已
审批,但至今未执行。综上,舒广权诉讼请求为补发在职期间福利待遇,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
舒广权、景德镇市昌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母爱名言>大熊猫为什么是黑白(2020)赣02行终4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舒广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景德镇市昌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瓷都大道某某昌江区政府大院主楼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202014551233D。
法定代表人史方立,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萧伊珍,该局主任科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舒广权因与被上诉人景德镇市昌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昌江人社局)工资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20)赣0203行初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权利义务的决定。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职务、级别及工资待遇的调整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原告舒广权当庭陈述被告已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原告要求被告补调补发其在职期间的缓调缓发职级和补助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原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舒广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舒广权上诉称:一、舒广权诉求在职期间的福利待遇,包括调级、调标、车贴补助,应按文件规定发放。不是职级确定,而是有法定职级,昌江人社局不按文件办理;二、有四份表格为证,一是2017年8月10日填报的2016年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审批表;二是审批日期为2018年元月11日的景德镇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变动名册表;三是2016年11月14日区直机关车改参改人员信息表;四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四份表格载明舒广权现有职级、退休时间,且均已审批,但至今未执行。综上,舒广权诉讼请求为补发在职期间福利待遇,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