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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缱绻原告: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123号金汇大厦1308房。
法定代表人:郑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山东在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劲,*,1994年5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81994********,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蒙阴街道办事处李家保德村210号。
被告:宋雪,*,1999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81999********,汉族,居民,住蒙阴县旧寨乡向阳峪村。
被告:王太平,*,1996年2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81996********,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蒙阴街道办事处东关社区。
原告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劲、宋雪、王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劲、宋雪、王太平经我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李劲、宋雪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1500元。二、判令被告李劲、宋雪支付原告逾期罚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罚息按日千分之0.65计算)。三、判令被告王太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李劲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为2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年利率7.5%,被告宋雪签署共同借款人声明,自愿为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王太平签署担保文书,自愿为借款人李劲与原告签署的借款合同项下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诉讼费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将借
款本金足额支付至被告李劲中国银行账户上。借款到期后,被告李劲、宋雪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保证人亦未代偿。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理拒付至今。综上所述,原、被告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李劲、宋雪拖欠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清偿责任;被告王太平为借款本息提供担保,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公正裁判。
中国指纹锁十大排行榜被告李劲、宋雪、王太平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22日,原告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劲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合同编号为XND-63-210122-102),合同约定被告李劲向原告借款20000元,用于生活消费,期限12个月,借款年利率7.5%,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及剩余利息。逾期还款的,从逾期第一日(自然日)开始,借款人每日应支付逾期款项的0.65‰作为逾期罚息,直至逾期款项及相应逾期罚息全额还款。2021年1月22日,被告宋雪向原告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出具共同借款人声明(编号为XND-63-210122-102-2),自愿对李劲于2021年1月22日至2023年1月21日
期间在原告处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21年1月22日,被告王太平与原告签订担保保证书(编号为XND-63-210122-102-1),自愿对被告李劲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21年1月25日将借款20000元转账给被告李劲,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还款方式均按借款合同约定。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催要无果后,于2022年9月6日诉至我院,要求被告李劲、宋雪对上述20000元借款经结算后尚欠的21500元及其相应利息予以偿还,被告王太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查明,原告提起诉讼后,支付律师费用30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方提供的借款合同、共同借款人声明、担保保证书、付款凭证、律师费发票、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均已收集、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劲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与被告王太平签订的担保保证书、被告宋雪向原告出具的共同借款人声明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李劲未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李劲偿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
同约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宋雪作为共同借款人应当与被告李劲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王太平应按担保保证书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王太平对被告李劲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逾期利息过高,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中约定,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含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用300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劲、宋雪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5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李劲、宋雪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用3000元。
三、被告王太平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三被告负担。衣服发黄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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