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超全、屈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薛超全、屈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26 
【案件字号】(2021)鲁08民终69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衍琴史宝磊孙守虎 
描写送别的古诗【审理法官】王衍琴史宝磊孙守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男人梦见老婆怀孕薛超全;屈帅;王平;郓城领智建材有限公司;黄继涛;张瑞方 
【当事人】薛超全屈帅王平郓城领智建材有限公司黄继涛张瑞方 
【当事人-个人】薛超全屈帅王平黄继涛张瑞方 
【当事人-公司】郓城领智建材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常亚风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翟继宪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常亚风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翟继宪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常亚风翟继宪 
中国十大悍匪照片【代理律所】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薛超全;屈帅;王平;郓城领智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黄继涛;张瑞方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本案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涉案款项应如何认定;二、屈帅、薛超全应否向被上诉人支付分红款;三、郓城领智建材有限公司应否对涉案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特别授权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本案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涉案款项应如何认定;二、屈帅、薛超全应否向被上诉人支付分红款;三、郓城领智建材有限公司应否对涉案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针对第一个焦点问题,黄继涛与薛超全、王平、屈帅在郓城灵智公司经营砂石制造、加工、销售业务,后经结算,薛超全向黄继涛出具借条,载明薛超全自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先后向黄继涛借款164万元,自2021年2月起每
月月底前偿还20万元,王平、屈帅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黄继涛在一审中提交了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其已向薛超全交付了涉案款项,本案中黄继涛仅要求上诉人对涉案款项中100万元承担偿还责任,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薛超全、王平、屈帅向黄继涛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无不当。    针对第二个焦点问题,经审查,2021年1月24日,屈帅向黄继涛出具承诺书,载明:““因本人与黄继涛原来是合伙人关系,本人承诺在欠款未还清前每月支付黄继涛四万元作为分红,还清欠款后不再分红。证明人:薛超全承诺人:屈帅”。2021年1月25日,薛超全向黄继涛出具欠条,载明:“欠条本人薛超全身份证370832198608××××.欠黄继涛分红款(200000元)(贰拾万元整)保证2021年4月低前还清欠款人薛超全2021.1.25”。上述承诺书及欠条是因双方合伙关系约定的分红款项,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且上诉人不认可上述分红款是借贷款项,原审法院认定屈帅每月向黄继涛支付分红款4万元,薛超全向黄继涛支付分红款20万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对于薛超全向黄继涛出具的承诺书,载明内容为“承诺书因本人与黄继涛原来合伙人关系,本人承诺在(164万)的欠款未还清前每月付黄继涛两万元整(20000)作为分红,还清后,不在分红承诺人薛超全2021年1月25日”。该承诺书系基于涉案164万元借款承诺每月向黄继涛支付分红款2万元,结合前述借条中并未约定借款利息,该承诺书所约定
全国奶茶十大排行榜的“分红款”应视为对于涉案借款利息的约定,即利息按照年利率14.6%计算,《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上述利息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作为担保人的王平、屈帅并未在承诺书中签字,也未有证据证明两人对于承诺书中约定的内容知情并认可,故王平、屈帅对于该利息不承担偿还责任。    针对第三个焦点问题,涉案借条中并未加盖郓城领智公司印章,屈帅在涉案借条中签字是以个人身份为涉案借款提供担保,黄继涛并未举证证明屈帅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即代表郓城领智公司对于涉案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原审法院认定郓城领智公司对于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对于黄继涛提出的屈帅、王平对一审判决无异议,两人并未提出上诉的问题,经审查,王平、屈帅在二审上诉状中签字捺印确认,并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黄继涛的主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薛超全、屈帅、王平、郓城领智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2021)鲁0832民初3451号民事判决;    二、
上诉人薛超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黄继涛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6%计算);    三、上诉人屈帅、王平对上述借款本金10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四、驳回被上诉人黄继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上诉人薛超全、王平、屈帅负担6500元,黄继涛负担1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上诉人薛超全、王平、屈帅负担13000元,黄继涛负担2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18:34:5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自2020年5月起,原告黄继涛与被告薛超全、屈帅三方共同在郓城领智建材有限公司经营砂石制造、加工、销售业务。合作期间,原告黄继涛以各种方式投入资金164万元。2021年1月24日,经各方结算,被告薛超全向原告黄继涛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款人:薛超全身份证号码:37xxx08××××出借人:黄继涛身份证号码:37xxx06××××因借款人购买石子生产设备,从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份先后借款164万元(大写:壹佰陆拾肆万元整)……借款人保证自2021年2月起每月月底前偿还20万元,
火车站提前几天售票直到借款还清为止,担保人自愿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一切费用均由借款人及担保人承担。担保人:屈帅身份证号码:37xxx09××××王平身份证号码:37xxx02××××收款人:张瑞方身份证号码:37xxx03××××”,落款时间为:2021年1月24日。同日,被告屈帅向原告黄继涛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因本人与黄继涛原来是合伙人关系,本人承诺在欠款未还清前每月支付黄继涛四万元作为分红,还清欠款后不再分红。证明人:薛超全承诺人:屈帅”。2021年1月25日,被告薛超全向原告黄继涛出具欠条和承诺书各一份,分别载明:“欠条本人薛超全身份证37xxx08××××.欠黄继涛分红款(200000元)(贰拾万元整)保证2021年4月低前还清欠款人薛超全2021.1.25”。“承诺书因本人与黄继涛原来合伙人关系,本人承诺在(164万)的欠款未还清前每月付黄继涛两万元整(20000)作为分红还清后.不在分红承诺人薛超全2021年1月25日”。2021年7月5日,原告以各被告拒不偿还借款为由诉至一审法院。另查明,被告郓城领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屈帅在该公司的股份占比为100%,为唯一股东及发起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屈帅变更为张瑞方的时间为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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