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来运与丁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1
【案件字号】(2021)苏05民终1450号
【审理程序】adss光缆二审
【审理法官】水天庆
【审理法官】水天庆
【文书类型】如何打分数判决书
dnf女炮师加点【当事人】宋来运;丁红梅
【当事人】宋来运丁红梅
【当事人-个人】宋来运丁红梅
【法院级别】贷款卡年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宋来运
【被告】丁红梅
【本院观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权责关键词】附条件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拘留限制出境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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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刘震云语录本院认为,《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案涉欠条系由双方在公安机关协商后出具,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形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宋来运主张系受到威胁签订,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一审法院未予采信,并无不当。 其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宋来运主张2019年9月3日丁红梅转账给其的2万元系主动将其之前还给丁红梅的钱退回给其,亦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宋来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0:00:3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丁红梅与宋来运之间曾有男女关系。2019年5月1日,宋来运向丁红梅出具手书《欠条》一张,载明:本人宋来运欠丁红梅贰万元整,于2019年11月30日还清。备注:如期未还按银行二倍利息偿还。 上述欠条系宋来运在派出所向丁红梅出具,当时丁红梅与宋来运的妻子因发生肢体冲突来到派出所,后双方对肢体冲突予以和解,宋来运自愿向丁红梅支付4万元,其中2万元约定立即支付,剩余的2万元向丁红梅出具了上述欠条,承诺2019年11月30日还清。后宋来运当天向丁红梅支付了2万元现金,丁红梅于次日向宋来运出具了收条。关于该4万元款项丁红梅诉称系宋来运向丁红梅所借,丁红梅此前通过现金方式交付给宋来运。宋来运辩称该4万元的支付是以丁红梅不再纠缠宋来运,双方关系结束为条件的。 2019年9月3日,丁红梅通过支付宝账户向宋来运转账2万元,转账没有备注,宋来运亦未就该款向丁红梅出具借条。关于该款,丁红梅陈述:宋来运说要买车,京东金条到期,说让我先借给他,有钱了再归还我,我就把宋来
运之前转给我的2万元又出借给宋来运了。宋来运辩称该款并非宋来运向丁红梅所借,是丁红梅主动将宋来运之前还给丁红梅的钱退回给宋来运,丁红梅以该行为表明不同意断绝与宋来运的关系,即不接受宋来运以4万元了结与丁红梅之间的关系。 一审法院为查明涉案2万元借条是否是附条件的,依法向昆山市公安局千灯派出所调取了2019年5月1日、5月2日丁红梅与许丽丽、宋来运之间的纠纷处理记录和有关材料。2019年5月1日,丁红梅报警称与许丽丽相互打架,后丁红梅、许丽丽、宋来运分别到该所做了询问笔录。2019年5月2日,三人经昆山市千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为:2019年5月1日上午10时许,在千灯镇京东亚洲一号,宋来运与丁红梅男女一事被宋来运老婆许丽丽碰见,后双方动手打架。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协商,双方放弃追究对方法律责任,二、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三、关于丁红梅与宋来运的情感一事到此结束,今后无涉,互不对方麻烦。该调解协议书中未有关于双方经济纠纷的记录。 在三人分别做的询问笔录中,丁红梅在反映打架一事情况时顺带提到当天宋来运向其写了一张借条,借条内容当时只写了一大半,后因发生打架,其看到借条留在宿舍桌上,丁红梅未取得借条就到了派出所。许丽丽的询问笔录中许丽丽表示对宋来运有无欠丁红梅钱并不清楚。宋来运的询问笔录中只做了有关打架来由的询问和陈述,并未提到借条和欠款。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丁红梅对借款的合意以及款项的交付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丁红梅诉讼宋来运向其借款两笔共计4万元,对前一笔2万元举证了欠条,对后一笔2万元举证了转账凭证,一审法院认为,丁红梅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证明责任,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宋来运对借款予以否认,辩称第一笔2万元是附条件的,支付给丁红梅的前提是丁红梅保证今后不再纠缠宋来运,对此丁红梅不予认可,宋来运应当对其辩称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现经一审法院依法调取第一笔2万元欠条出具时双方以及许丽丽在派出所所做的询问笔录和人民调解协议,三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为当事人对打架互不追究法律责任,对各自的损失各自负担,以及丁红梅与宋来运的情感纠葛到此结束,今后无涉。其中并未有关于双方之间经济纠纷的记录,故无法直接从该调解协议中推导出当天宋来运向丁红梅出具的欠条与该协议存在因果关系。宋来运向丁红梅出具的欠条中也没有写明该款的性质,或写明该款的支付条件,另外,丁红梅对借款一事在派出所的询问中就已经提到过,说明丁红梅在当时已经主张宋来运向其借款未还,故一审法院对该欠条中的款项采信丁红梅的陈述,认定是宋来运向丁红梅的借款。宋来运既然当时自愿向丁红梅支付4万元,其中2万元当场已付,剩余2万元出具了欠条约定了付款期限,就应遵守书面承诺按期还款。丁红梅与宋来运有无遵守上述人民调解协议
约定的从此结束情感纠葛,与本案民间借贷关系无关,不能成为宋来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理由。该款,欠条约定如期未还按银行二倍利息偿还,现丁红梅主张该款自逾期之日起按银行二倍利息计算利息,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第二笔2万元,宋来运辩称系丁红梅不同意与宋来运断绝关系,将此前收到的2万元退还给宋来运,以该行为表明其不同意与宋来运断绝关系的理由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款项既已经转账至宋来运账户,借贷关系成立生效,宋来运应当还款。 据此,一审判决:宋来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丁红梅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审经审理,未查明新的事实。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宋来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双方没有实际借款,请求丁红梅出具借款凭证及流水;请求查明欠款依据借条系在丁红梅不断威胁,以死逼迫下签订。在派出所协商时,为尽快解决此事,签了欠条;后丁红梅转给上诉人的2万元,上诉人并未向其借款,丁红梅说上诉人借款,没有证据;一审法官询问丁红梅何时何地欠款,丁红梅答辩模糊并称记不清楚,如果真实存在借贷关系为何借款时不打欠条;现金交付不符合丁红梅的交易习
惯。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宋来运与丁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5民终1450号
老房水电改造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来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红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来运因与被上诉人丁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民初8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宋来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双方没有实际借款,请求丁红梅出具借款凭证及流水;请求查明欠款依据,借条系在丁红梅不断威胁,以死逼迫下签订。在派出所协商时,为尽快解决此事,签了欠条;后丁红梅转给上诉人的2万元,上诉人并未向其借款,丁红梅说上诉人借款,没有证据;一审法官询问丁红梅何时何地欠款,丁红梅答辩模糊并称记不清楚,如果真实存在借贷关系为何借款时不打欠条;现金交付不符合丁红梅的交易习惯。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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