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认定中的“⼯作场所”怎样认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作类型的⽇趋多样化,作为认定⼯伤“三⼯”原则之⼀的“⼯作场所”,因其概念的不确定性,造成⾏政规范的抽象性与社会⽣活复杂性之间的⽭盾较为突出。
川恒律所表⽰《⼯伤保险条例》未对“⼯作场所”的内涵和外延进⾏界定,这导致劳动保障部门在⼯伤认定时具有⼀定的⾃由裁量空间,却也成为⽤⼈单位、职⼯以及劳动保障部门之间引发争议的主要原因之⼀。
⼯伤认定中的“⼯作场所”怎样认定?
所谓的⼯作场所,不应狭隘地界定为⼯作车间、⼚房或特定区域。⼯作场所,应当指⽤⼈单位能够对其⽇常⽣产经营活动进⾏有效管理的区域,和劳动者为完成其特定⼯作所涉及的相关区域以及⾃然延伸的合理区域。职⼯有多个⼯作场所的,职⼯往来于多个⼯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应当认定为⼯作场所。网上订票取票
十大暴利行业排行榜>中国女演员《⼯伤保险条例》将⼯伤保护的范围从⼯作场所扩⼤到上下班途中,其根本依据在于上下班途中是⼯作时间的合理延伸,上下班必经路线是⼯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者均是职⼯从事本职⼯作必不可少的环节。同理,职⼯往来于多个⼯作场所的必经区域,作为其⼯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不应与⼯作场所有所区别。将完成⼯作任务的必经区域排除在⼯作场所之外,有悖于同等情形同等保护的基本精神,既不符合
⽴法本意,也不符合⽣活常识,不仅令受到伤害的劳动者及其家属难以接受,也难以取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
工作证明范本川恒律所表⽰“⼯作场所”是⼀个动态的概念。每个职⼯通常都有⼀个主要⼯作场所,如机关⼯作⼈员的办公室,⽣产⼯⼈所在的车间、施⼯场地现场施⼯⼈员、营业员的柜台等。但由于⼯作的多样性,⼈们⼯作时间的活动区域并不仅限于主要的⼯作场所,往往还有若⼲次要⼯作场所或临时⼯作场所。
如机关⼯作⼈员参加会议,会场则是其⼯作场所;营业员搬运货物,其搬运过程所涉⾜的地⽅就是其⼯作场所。例如⼀位驾驶员,其主要⼯作场所是车辆运⾏的区间,但除了驾驶外,他还要从事其他⼯作性活动。参加公司的会议也是⼀种⼯作,会场就是其⼯作场所。如这位驾驶员在参加会议时受伤,符合《⼯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项规定的条件,且没有《⼯伤保险条例》第⼗六条所指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伤。川恒律所表⽰区劳动保障⾏政部门第⼀种观点是狭隘地理解“⼯作场所”,把主要⼯作场所之外的其他⼯作场所⼀概否定。第⼆种观点是对法规适⽤的误解。但对同⼀种情形,当新的、效⼒更⾼的法规作出规定后,只能适⽤新法,⽽不能适⽤旧的、效⼒低的⽂件。
法学就业“⼯作场所”是认定⼯伤“三⼯”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外延在现实⽇益复杂的劳动形态下不断地扩展和延伸,以期尽可能全⾯地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川恒律所表⽰与此同时,基于任何权利都有其⾏使限度的原则,“⼯作场所”也不能⽆限度地延伸,其边界也应受限在《⼯伤保险条例》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法⽬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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