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适当提高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暗黑破坏神3安装不了【制定机关】云南省计委,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2.07.15
∙【字 号】云计收费[2002]749号
∙【施行日期】2002.07.15 咸阳景点
∙栖息是什么意思【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适当提高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计收费[2002]749号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
各地、州、市计委、财政局、教育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皂液
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的收费标准,是1999年重新规范制定的。近几年来,我省非义务教育学校的生均培养成本有所上升,现行收费标准已不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为促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解决我省高中教育发展缓慢的现状,加快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缓解制约我省教育发展的瓶颈矛盾,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防止乱收费行为的发生,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级中学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做好我省2002年有关学校招生收费工作做出如下规定,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当提高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下同)、普通高级中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此次提高后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为省定最高收费标准,各地中
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在省定最高收费标准以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的原则,仍按云价费发[1999]1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继续贯彻执行教育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只能向学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原则,普通高级中学的学费不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生住宿费不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普通高级中学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各校不得跨学年(期)预收学费、住宿费。普通高级中学择校生(即自费生)学费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择校生按规定交纳择校生学费后,学校不得再按其他学生的收费标准重复收取学费,以及“赞助费”、“建校费”等其他费用。学校除了教科书及确需统一购买的作业本可以统一收费代购外,其余有关学生个人学习、生活、娱乐用品,学校和教师一律不准代购。所有与学生有关的保险,均由学生及家长自愿到保险机构办理,学校及其教职员工一律不准代办。
母亲节的祝福语 三、继续贯彻执行资助困难学生的各项政策规定,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在适当
提高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标准的同时,各校应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配套改革政策,认真负责地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入学和学习期间的经济困难问题,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中国古代诗歌 四、宣传教育收费政策,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规定,建立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前要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以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资助办法;收费时应在校园显著固定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监督号码等进行公示,在收费处所悬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五、进一步加强收费收支管理。学校的各项招生收费要按规定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禁帐外设帐和设立“小金库”。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收缴分离的执收单位(学校)在开具《缴款通知书》时,必须注明单位代码和收费项目名称代码,以确保收费收入及时、足额、安全、准确缴入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挤占、挪用、平调学校的合法收费收入。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价格、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学生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在开学向学生收费时,要对学校执行收费政策,以及落实收费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以及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要及时予以严肃处理。学生和家长对乱收费有权拒绝缴费,并可以向价格、财政、教育部门举报,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查处。对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乱收费案件,要公开曝光,并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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