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人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无鲁01民辖终424号民事裁定书
济南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人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无鲁01民辖终424号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好想你歌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8 
【案件字号】(2020)鲁01民辖终4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庆斌 
【审理法官】李庆斌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济南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人峰;济南正大恒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乔强 
【当事人】济南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人峰济南正大恒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乔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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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公司】济南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正大恒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鹿艺、王姣山东齐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鹿艺、王姣山东齐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鹿艺、王姣 
【代理律所】山东齐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济南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李人峰;济南正大恒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乔强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回避证据不予受理查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上诉人上诉称,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的规定,合同签订地在济南历下区,四方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是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如果约定管辖无效的话,应当优先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故本案应当由申请人住所地平阴县。经查,本案四方当事人没有书面约定合同签订地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四方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与本案
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故不能适用该约定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未作书面约定。在涉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被上诉人负有出借款项的义务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现被上诉人的诉求为要求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偿还所借款项及利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李人峰住所地为济南市高新区,位于原审法院辖区。也就是说,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首先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18:27:01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济南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1、撤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191民初3307号民事裁定,依法确认本案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或平阴县;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3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号开元广场A417室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0万元,期限12个月,年利率18%。在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了管辖法院:“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四方自愿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因开元广场A417室是济南正大恒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用的办公场所(见租赁合同),且本案被上诉人也在济南正大恒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职(见李人峰工资表),乔强是济南正大恒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故当时按照民诉法第三十四的规定,以合同签订地在济南历下区为依据,约定了管辖法院是历下区人民法院。在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91民初3307号民事裁定书中说:历下法院对李人峰的起诉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上诉人未见到此证据),也就是说,如果约定管辖无效的话,应当优先适用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故本案应当由申请人住所地平阴县。被申请人在历下法院起诉时,不提供有关合同签订地在历下区开元广场的事实,是在故意回避历下法院的管辖约定。另:高新区人民法院在(2020)鲁0191民初3307号民事裁定杭州旅游社
书中,依据民诉法第三十三条和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驳回上诉人异议申请,上诉人不知道这两条法律规定与本案有什么关系。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撤销(2020)鲁0191民初3307号民事裁定,依法确认本案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或平阴县。    本案上诉人上诉称,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的规定,合同签订地在济南历下区,四方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是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如果约定管辖无效的话,应当优先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故本案应当由申请人住所地平阴县。经查,本案四方当事人没有书面约定合同签订地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四方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故不能适用该约定确定管辖。 
济南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人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无(2020)鲁01民辖终424号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民辖终424号怎样在网上下载视频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刘洪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人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艺、王姣,均系山东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济南正大恒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平,总经理。
     原审被告:乔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济南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人峰、原审被告济南正大恒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乔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
院(2020)鲁0191民初33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济南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1、撤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191民初3307号民事裁定,依法确认本案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或平阴县;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3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号开元广场A417室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0万元,期限12个月,年利率18%。在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了管辖法院:“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四方自愿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因开元广场A417室是济南正大恒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用的办公场所(见租赁合同),且本案被上诉人也在济南正大恒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职(见李人峰工资表),乔强是济南正大恒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故当时按照民诉法第三十四的规定,以合同签订地在济南历下区为依据,约定了管辖法院是历下区人民法院。在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91民初3307号民事裁定书中说:历下法院对李人峰的起诉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上诉人未见到此证据),也就是说,如果约定管辖无效的话,
应当优先适用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故本案应当由申请人住所地平阴县。被申请人在历下法院起诉时,不提供有关合同签订地在历下区开元广场的事实,是在故意回避历下法院的管辖约定。另:高新区人民法院在(2020)鲁0191民初3307号民事裁定书中,依据民诉法第三十三条和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驳回上诉人异议申请,上诉人不知道这两条法律规定与本案有什么关系。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撤销(2020)鲁0191民初3307号民事裁定,依法确认本案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或平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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