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认定标准(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文件规定:“(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普通住房的认定,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地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20%.大部分省市都按20%的比例向上进行了浮动,即普通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应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成都市也是按20%的比例向上进行了浮动,就是把普通住房的标准定为:120平方米+20%=144平方米/套;价格就应该是: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20%=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想太多我会难过
成都市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2011年第二次公布成都市中心城区
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
凤凰传奇新歌成房发〔2011〕79号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及《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精神,根据住房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公布如下:
一、成都市中心城区不同环域范围土地上按建筑面积计算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经测算后确定为:
二环以内: 10500元/平方米
二环至三环之间:7750元/平方米
三环以外: 7400元/平方米
二、此标准有效期限为2011年10月20日起至下次标准调整为止。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所以,目前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认定标准就应该是: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即:
二环以内:10500元/平方米X1.44倍=15120元/平方米
二环至三环之间:7750元/平方米X1.44倍=11160元/平方米
提高语言表达能力三环以外: 7400元/平方米X1.44倍=10656.00元/平方米
关于契税优惠政策的详细解读
——仅限成都市五城区范围
一、契税优惠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税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西湖景点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1、关于契税政策
如何自制游戏(1)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94号)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
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2)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复仇者联盟成员2、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二、“普通住房”政策
1、成都市最新出台政策: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2011年第二次公布成都市中心城区
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
成房发〔2011〕79号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及《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
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精神,根据住房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公布如下:
一、成都市中心城区不同环域范围土地上按建筑面积计算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经测算后确定为:
二环以内: 10500元/平方米
二环至三环之间:7750元/平方米
三环以外: 7400元/平方米
二、此标准有效期限为2011年10月20日起至下次标准调整为止。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2、2011年4月老政策: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2011年第一次公布成都市中心城区
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
成房发〔2011〕28号
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及《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精神,根据住房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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