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娥、邯郸市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8
【案件字号】(2020)冀04民终42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申强郑佳佳达建华
【审理法官】申强郑佳佳达建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初五不出门>四川萝卜泡菜张秀娥;邯郸市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县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平县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拥军;李瑞雪
【当事人】张秀娥邯郸市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县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平县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拥军李瑞雪
【当事人-个人】张秀娥胡拥军李瑞雪
戴的部首是什么偏旁【当事人-公司】邯郸市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县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平县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瑞志
【代理律所】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秀娥
【被告】邯郸市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县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平县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拥军;李瑞
【本院观点】一审卷内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显示,魏县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指定签收人是范晓东,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无法确定范晓东是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且范晓东也没有提交魏县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任何授权委托书。
分页预览【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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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卷内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显示,魏县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指定签收人是范晓东,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无法确定范晓东是该公
司的工作人员,且范晓东也没有提交魏县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任何授权委托书。因此一审法院向魏县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及一审民事判决书,违反法定程序。从魏县行政审批局出具的证明看,未能查询到魏县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注册登记信息,该公司是否依法设立,无法确定,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2020)冀0432民初49 —3— 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秀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0-23 21:18:57
张秀娥、邯郸市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民终423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秀娥。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亚波。文明礼貌用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马头工业城中华路与成峰路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少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县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平县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平县广平镇南关村。
中国合伙人语录 法定代表人:宋永粉,该公司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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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拥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瑞雪。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秀娥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县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平县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拥军、李瑞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2020)冀0432民初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卷内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显示,魏县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指定签收人是范晓东,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无法确定范晓东是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且范晓东也没有提交魏县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任何授权委托书。因此一审法院向魏县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及一审民事判决书,违反法定程序。从魏县行政审批局出具的证明看,未能查询到魏县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注
册登记信息,该公司是否依法设立,无法确定,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2020)冀0432民初49
—3—
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秀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申 强
审判员 郑佳佳
审判员 达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伊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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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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