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破产十大典型案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破产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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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我相信明天【公布日期】2022.04.14
【分 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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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破产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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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苏州东恒燃气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执行转重整、网络拍卖、两次表决
  【基本案情】
  苏州东恒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恒燃气)系一家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受为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影响,加之经营不善,逐步陷入债务危机,自2018年8月起陆续被债权人诉至法院并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东恒燃气已具备破产原因但具有挽救价值,经引导和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将东恒燃气移送破产重整审查。2021年4月21日,吴江法院受理对东恒燃气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热门网游排行榜2013  【审理情况】
  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经公开招募,某石化公司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对价820万元。2021年9月30日,债权人会议通过非现场方式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因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职工债权人、税款债权人权益不作调整,故分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资人组表决通过,普通债权组虽有98.04%的债权人同意,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仅占21.5%,普通债权组未能表决通过。吴江法院指导管理人积极与不同意的债权人协商,债权人提出应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确定最终重整投资人及重整投资金额。
在已有投资主体承诺托底,并经原重整投资人某石化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管理人在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对东恒燃气公司“重整投资人资格”进行公开拍卖,并于2021年11月23日以1390万元的价格成交。2021年11月26日,管理人根据拍卖结果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调整,再次提交普通债权组表决,后获该组100%通过。根据重整计划,31名职工获得全额清偿,近300名出租车司机的加气充值卡债权因普通债权分段清偿的安排亦获全额清偿。2021年12月6日,吴江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执转破”工作中强化对有挽救价值企业的识别,直接移送破产重整审查,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思自治,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有效适用分段清偿保障民生债权,实现困境企业重生的典型案例。对于执行过程中具备破产原因但有挽救价值的企业法人,通过充分释明,引导申请执行人将案件直接移送破产重整审查,为企业再生创造空间。重整计划草案第一次表决未获通过后,指导管理人与债权人积极沟通,在征得原重整投资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清偿利益的情况下,通过网络拍卖方式重新确定重整投资人,最终获得各表决组全票通过。采用普通债权1万元以下部分全额清偿的分段清偿方式,使得近300名出租车司机的加气充值卡债权获得全额清偿,有效保障了民生稳定。
 
案例二:懋光实业(苏州)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预重整、债权人推荐管理人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7日,因陷入经营困境和债务危机,懋光实业(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懋光公司)向吴江法院提出申请重整,并请求在申请审查期间进行预重整。经审查,懋光公司提交的材料可初步证明其已出现破产原因,且已有部分意向投资人表达投资意向,债权人亦希望通过与债务人协商的方式实现利益最大化,故为准确识别债务人的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性,提高重整成功率,吴江法院决定对懋光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根据债务人、出资人和主要债权人的推荐,选定管理人名册中的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勤业分所和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的联合临时管理人。
  【审理情况】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积极履职,监督债务人充分披露信息,协助债务人通过“公开招募+现场竞价”的方式引入意向投资人,引导债务人制作预重整方案并获得出资人和多数债权人的同意,预重整债权人会议还通过了确定临时管理人为转入重整程序后的管理人的决议。2021年11月29日,根据临时管理人提交的预重整工作报告,吴江法院裁定受理某实业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直接指定临时管理人为重整管理人。得益于预重整期间的良好工作基础,2021年12月31日,管理人将根据预重整方案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同意,重整计划草案获高票通过。根据重整计划,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将获得24.31%的清偿,是模拟清算状态下清偿率的3.3倍。同日,吴江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企业三句半台词大全
  本案是适用预重整提升重整案件审理质效、赋予债权人管理人选任推荐权的典型案例。本案自受理重整申请至批准重整计划,用时仅32天,充分展示了预重整简化重整程序的功效,以及重整程序固定庭外协商成果的价值。本案中,审理法院还吸收借鉴世界银行营商
外贸实习报告范文环境评价中关于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程度指数的内容,赋予债权人对选任管理人的推荐权,具体表现为以预重整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形式,决定临时管理人在转入重整程序后是否为正式管理人。此举有利于提升债权人对重整程序的参与度,完善债权人对管理人履职的监督机制。
 
案例三:苏州市庄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关键词】清算转和解、快速审理方式、独任审理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2日,吴江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苏州市庄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庄信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因本案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案情简单,吴江法院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理情况】
  案件审理前期,吴江法院指导管理人高效完成财产调查接管、债权申报审查等工作。期间,管理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保持良好沟通。2021年4月13日,吴江法院组织召开庄信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完成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表核查等议程后,债务人当会申请和解,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审理法官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当会裁定和解并适时调整会议议程,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表决,经债权人会议一致通过后,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吴江法院随即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
  【典型意义】
  破产和解是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三大程序之一,具有简便快速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功能,在化解中小微企业债务风险方面仍有独特优势。本案是适用快速审理方式运用破产和解制度高效解决企业债务危机的典型案例。针对债务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口头提出的和解申请和陈述的和解协议草案,当会一并完成裁定和解、表决和解协议草案、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等程序,该案自受理破产清算申请至认可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用时仅50天,充分发挥了破产和解制度简便快速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制度功能。根据和解协议,本案职工债权获全额清偿,普通债权获85%的清偿,保障了债权人利益,实现了企业自救,达到各方利益共赢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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