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档案鉴定销毁实践及相关思考
不动产登记档案鉴定销毁实践及相关思考
9月10号教师节祝福语朝花夕拾狗猫鼠读书笔记作者:姬从敏
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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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房产交易量与日俱增,房产登记档案量也急剧增加。然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缺少鉴定依据,照单全收,导致了档案管理部门工作效率的低下,由此可见不动产登记档案鉴定销毁工作已迫在眉睫。本文结合工作实践,阐述了开展不动产档案鉴定与销毁工作的实践及思考。
        关键词:不动产档案;鉴定销毁;实践周杰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不动产登记交易行为也日益频繁,随之纸质不动产登记档案数量也顺应持续增加。就我所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而言,近3 年内每年有将近25万卷纸质档案的增加,其中抵押类档案占比近乎一半的数量。如此巨大的实物档案增量与库房建设及库容量的有限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后续存储能力捉襟见肘。为减轻库存压力,腾空库容,便于管理,将部分非必需永久性保存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实行鉴定销毁,在档案管理过程中是必要的。
        政策方面的相关规定。主要在《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和《不動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中有明确表述。
水浒传 人物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中规定:下列纸质档案可列入销毁范围:1.抵押权登记已注销满5 年;2.查封登记已解除满5 年;3.地役权登记已注销满2 年;4.预告登记已注销满2 年;5.异议登记已注销满2 年。[1]汽车故障指示灯
        2018年国土资源部第80号令《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五章登记资料保护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有电子介质,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可以销毁:(一)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已经注销且自注销之日起满五年的;(二)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已经注销且自注销之日起满五年的。[2]以上这些具体的规定为不动产抵押权及其他限制类登记档案的销毁提供了政策支持。
        现实中的可行性方面。对于上述规定中的几类可销毁的纸质档案来说,抵押权登记类档案占比90%以上,现我就以抵押权登记注销已经满5 年的纸质档案实施销毁,具有现实可行性的方面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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