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淮泗、怀宁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怀宁县人民政府等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江淮泗、怀宁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怀宁县人民政府等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一台主机两个显示器
【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4 
【案件字号】(2020)皖08行终1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明刘鑫储芳龄 
【审理法官】李明刘鑫储芳龄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江淮泗;怀宁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怀宁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江淮泗怀宁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怀宁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江淮泗 
【当事人-公司】怀宁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怀宁县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汪超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钱正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吴亚君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刘和文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汪超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钱正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吴亚君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刘和文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汪超钱正吴亚君刘和文 
【代理律所】典狱司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qq自动回复怎么设置
【原告】江淮泗 
【被告】怀宁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怀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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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不动产登记中心以缺少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为由对江淮泗的转移登记申请不予受理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明管辖行政复议第三人改判维持原判发回重审不予受理行政复议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5日,被告向原告申请“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用于装修,申请金额200000元,贷款期数48期,并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已充分阅读并完全理解客户知情确认书及协议中记载的相关条款及该业务的各项规则和收费标准,愿意遵守协议条款中的所有内容。双方于同日签订的《“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以下简称《贷款协议》)约定:案涉贷款自贷款发放日起开始计算利息,贷款发放日为原告向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划转贷款之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每月还款额=每月还款本息+月手续费;每月还款本息=[贷款发放金额×月利率×(1+月利率)^贷款期数]÷[(1+月利率)^贷款期数-1];
月手续费=贷款发放金额×月手续费率;当期利息=贷款本金余额×(贷款年利率/360)×计息天数,每周期贷款时间指从放款日至次月对应日的时间,满一期的以30天作为计息天数,当期不足30天的按30天计息;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任何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时,应就欠付款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逾期的期数收取,每期收取标准为:欠付款项的5%且不少于50元;按上述约定计收滞纳金的,不影响原告享有的其他违约救济权利;本贷款首期还款日为贷款发放后次月对应日,此后还款日每月依次类推,最后一个还款日为贷款期限届满日。具体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向原告查询的还款计划表为准;借款人未能在贷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相关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则自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原告有权对借款人未偿还的款项按前述滞纳金收取规定继续计收滞纳金;借款人须在每期还款日17:00前即确保还款账户中款项足额;原告按照时间顺序,优先扣划最早应该偿还的每期贷款;借款人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协议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的,原告按照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划收;逾期达到规定时间的,原告按照本金、利息、费用的顺序划收;借款人承诺按本协议条款约定或原告要求按时、按期、足额、按贷款币种归还贷款本息并支付任何其应付的其他应付款项、费用;借款人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者责任,即构成违约;当借款人发
发怎么发生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时,原告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支付滞纳金、违约金、补偿款以及赔偿损失等相关责任,并有权采取如下措施:随时冻结或终止信用额度,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并要求借款人偿还债务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该协议尾部附有《利率及收费项目一览表》,载明利率、月手续费率以最终审批结果为准,滞纳金为欠付款项的5%且不少于人民币50元,按逾期的期数收取。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告指定账户发放贷款200000元。原告提供的《还款计划表》列明了被告48期还款的每期应还款日、计息天数、每期应还款金额、应还本金、应还利息及分期手续费,各期手续费均为0元,除第48期应还本息为5469.27元外,其余各期应还本息均为5469.31元。  原告提供的《欠款明细表》记载:案涉借款年化利率为14.04%;被告逾期还款起始日为2018年12月27日;截止至2020年2月21日,被告尚欠本金132147.08元。  另查明,原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批准颁发金融许可证,经营范围为货币金融服务。原告与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签订《催收服务委托合同》,约定单个案件的基础保底费用为500元/件。原告现已向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500元。再查明,原告起诉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向被告公告送达了本案起诉
状副本及传票等应诉材料,公告期满之日为2020年7月27日,公告期满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不动产登记中心以缺少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为由对江淮泗的转移登记申请不予受理是否合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本案中,江淮泗申请将九水房产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分割登记至其个人名下,实质上属于转移登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因江淮泗在申请时未提交税费缴纳凭证,且经现场一次性告知其补正相关材料后,江淮泗仍未补正,故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江淮泗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怀宁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复议程序合法。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江淮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6 21:55:39 
江淮泗、怀宁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怀宁县人民政府等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皖08行终18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江淮泗。
     委托代理人汪超,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正,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怀宁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网上购物大全
     法定代表人凌云峰,主任。
     出庭负责人李防震,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亚君,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怀宁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余学峰,县长。
     出庭负责人汪世祥,党组成员。
     委托代理人宣勇,怀宁县司法局公职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和文,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安庆九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江淮泗,董事长。
     上诉人江淮泗诉被上诉人怀宁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中心)、怀宁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20)皖0803行初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淮泗及其委托代理人汪超、钱正,被上诉人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出庭负责人李防震及委托代理人吴亚君,怀宁县人民政府的出庭负责人汪世祥及委托代理人宣勇、刘和文,一审第三人安庆九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水房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淮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淮泗一审起诉称:江淮泗于1992年购买一块商业用地,承建了高河宾馆,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为当时怀宁的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更为搬迁县城提供了优质的服务[新县城搬迁后于2007年规范了土地的手续,怀宁县高河镇高金路一宗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xxx]。2012年期间,怀宁县人民政府为推进老城改造,提升怀宁县整体形象,拟定兴建高宾大厦项目,该项目为怀宁县重点工程,是怀宁县政协招商引资项目,政协多次动员了江淮泗参与家乡建设。江淮泗基于为家乡尽绵薄之力之初心,积极投身高宾大厦的建设(招商浙江客商新建怀宁最大的商业综合体)。经怀宁县人民政府批准,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对该项目进行支持和帮助,将江淮泗的个人商业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进行“高宾大厦”项目用
地的住宅开发和商业宾馆扩建,以提升怀宁形象。江淮泗积极按照政府文件要求补缴了该土地的出让金。鉴于当时由于调整规划后的地块属于商住性质,对于住宅部分无法通过个人名义开发,也无法将地块分割建设,只能整体通过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运作。为了响应政府号召,推动项目进程,江淮泗按照政府要求设立了九水房产公司(2013年1月15日国土局会议纪要),并按照政府文件要求将案涉土地使用权整体过户登记到九水房产公司名下进行开发建设(过户手续存在瑕疵)。这种过户登记并非是江淮泗的交易行为或转让行为,江淮泗也没有任何必要和需求采取该措施,该过户登记仅仅是为了推动县城开发进行的一种变通手段。当时的怀宁县政府对此情况也是了解并支持的。综上,江淮泗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建设(江淮泗自建了高宾大厦的商业部分,政府部门未发放商业预售证,更佐证了政府确认商业部分不属于买卖交易;住宅部分由开发公司建设,并由相关职能部门发放了预售许可证对外预售)。江淮泗经政府要求将高河宾馆拆除,投巨资兴建高宾大厦且按规定补缴了土地出让金。无论从法律及事实上,该商业部分均属江淮泗个人财产,应当分割登记到江淮泗个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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