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方法和主张
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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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倩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摘要自然人作为国际私法中最主要的权利主体,自然人的国籍问题是国际私法中基本的问题。国籍冲突,是指由于各国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或者恢复国籍所采取的原则或者所实行的主义不同,使得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或者没有任何一国的国籍的情况。国籍冲突有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类,解决方法也应分类规定,本文试作探讨。关键字国际私法国家国籍冲突自然人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7)-038-02
一、有关自然人国籍含义的学理之争
归化和入籍的区别
(一)国籍是各国国民在国际交往中受本国外交保护的依据,也是国家对某些国际私法案件行使司法管
辖权的根据。
作弊检讨书为了处理涉外民事法律问题往往需要首先认定当事人的国籍,而解决国籍的法律冲突成为处理涉外民事法律问题的先决条件。国内外学者对此形成了几种主张:
1.英国学者认为,国籍是一个人对国家的忠诚义务。
2.德国学者认为,国籍是人民对国家的绝对服从。
3.法国学者认为,国籍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关系。国家与个人双方都负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可像契约一样随时解除这种关系。
4.我国学者李浩培认为,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二)我认为,国籍作为个人与国家之间稳固的联系,是应该采用最后一种主张的。
二、国籍冲突的概念和种类
(一)国籍冲突的概念
国籍冲突,是指由于各国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或者恢复国籍所采取的原则或者所实行的主义不同,使得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或者没有任何一国的国籍的情况。
(二)国籍冲突的种类
国籍冲突有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类。
1.国籍的积极冲突:是指由于各国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或者恢复国籍所采取的原则或者所实行的主义不同,使得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的情况。
倦的组词和拼音2.国籍的消极冲突:是指由于各国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或者恢复国籍所采取的原则或者所实行的主义不同,使得一个自然人没有任何一国的国籍的情况。
三、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方法和主张
(一)解决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方法和主张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分两种情况处理:
1.自然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其余是外国国籍时,解决办法由以下几种:(1)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作为当事人的属人法。如1930年订于海牙的《关于国籍法冲突若干问题的公约》第3条规定:“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凡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人,得被他所具有的
国籍的每一个国家视为各该国家的国民。”(2)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由案件的当事人自己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其人身关系的准据法。(3)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所在国国籍优先,并以该国法作为其属人法。(4)以与案件或者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优先,并以该国法作为当事人的属人法。
2.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又因要考虑当事人是同时取得还是异时取得外国国籍的情况,其解决方法稍许复杂,基本主张如下:(1)当事人同时取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外国国籍时,解决办法如下:①以当事人根据血统主义取得的国籍优先,并以该国法作为人身关系的准据法,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常采用此种主张。
②以根据出生地主义取得的国籍优先,并以该国法作为其属人法,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通常采取此种主张。③以当事人的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的那个国家的国籍优先,并以该国法作为其属人法,普通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通常采用此种主张。④以与内国国籍法所规定的取得国籍的原则或所实行的主义相同或相似的那个国家的国籍优先,并以该国法作为其人身关系的准据法。⑤采用多种程序依法解决国籍积极冲突的办法。(2)当事人异时取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外国国籍时,解决办法如下:①以先取得的国籍优先,并以该国法作为其人身关系的准据法。其理由是,首先,当事人对取得在先的国籍是一种既得权,而既得权在国际社会应当受到尊重;其次,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取得在先的国籍比较确定也比较容易查;再次,毕竟绝大多数人国籍的最初取得是因为父母的原因,所以通常不存在法
律规避问题;最后,先取得的国籍优先符合中国人传统理念“先来优于后到”。②以后取得的国籍优先,并以该国法作为其属人法。主要理由是,第一,当事人享有变更国籍的自由,当事人既然已经重新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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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国籍,自然就不能再以以前的国籍国法作为其属人法;第二,在通常情况下,后取得的国籍应该是当事人更满意的国籍,以该国法作为其属人法,更有利于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第三,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后取得的国籍国往往与当事人的住所或居住所在地更相一致;最后,在当事人实际上早已经远离其先取得的国籍同时,也只有以后取得的国籍优先并以该国法作为其属人法。③一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惯常居所所在地国的国籍优先,并以该国法作为其本国法。④已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以该国法律为其本国法。⑤由受案法院的法官裁定。
(二)解决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方法和主张1.当前各国的立法和实践的主张
当事人无国籍时,以其住所所在国的国籍作为其国籍;无住所时,则以其居所所在国的国籍作为其国籍;无居所时,则径自适用法院地法。如我国解决国籍的消极冲突,采用国籍与住所相一致的原则。
2.高宏贵教授认为,如果本人原来具有国籍的,则以其原来的国籍作为其国籍,并以该国法作为其本国法;如果本人原来没有国籍的,则以其父亲的国籍作为其国籍,并以该国法作为其本国法;若其父亲无国籍的,则以其母亲的国籍作为其国籍,并以该国法作为其本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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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其母亲没有国籍,则以本人住所所在国的国籍作为其国籍,并以该国法作为其本国法;若本人没有住所的,则以其父亲的住所所在国的国籍作为其国籍,并以该国法作为其本国法;若其父亲没有住所的,则以其母亲住所所在国的国籍作为其国籍,并以该国法作为其本国法;
若其母亲没有住所的,则以本人居所所在国的国籍作为其国籍,并以该国法作为其本国法;若本人没有居所的,则以其父亲居所所在国的国籍作为其国籍,并以该国法作为其本国法;若其父亲没有居所的,则以其母亲的居所所在国的国籍作为其国籍,并以该国法作为其本国法;若其母亲无居所的,则以本人的惯常居所所在国的国籍作为其国籍,并以该国法作为其本国法;若本人无惯常居所,则以其父亲的惯常居所所在国的国籍作为其国籍,并以该国法作为其本国法;若其父亲无惯常居所,则以其母亲的惯常居所所在国的国籍作为其国籍,并以该国法作为其本国法;此外若当事人已婚或者有子女的,可以以其配偶或者子女的国籍作为参考优先考虑。另外还可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当事人
所选择的国籍作为其国籍,并以该国法作为其属人法。为方便案件的审理,还可以以与案件联系最密切的国家的国籍作为当事人的国籍,并以该国法作为其本国法。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住所所在国的国籍是解决国籍冲突的最重要的依据,不管采用哪种主张和办法,都是要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特别是最基本的人权保护。我认为,国籍的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的发生,是由于各国对于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的规定不同。应该在探讨国籍的取得和丧失的基础上。首先是国籍的取得:
(1)生来取得。即因自然人的出生而取得某国国籍。有的国家采血统主义,即当事人以其父母的国籍为国籍;有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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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采出生地主义,即自然人具有其出生地国的国籍。血统主义又有双系血统主义(自然人出生时,须其父母双方均为本国公民,其子女方取得本国国籍)与单系血统主义之分。出生地主义中,对出生地的认定标准也不同。比如,依英国法,凡出生在英国商船上的人,均为英国公民,而不论其出生时,该商船位于什么地方;而美国认为,在美国领海内的商船上出生的人,取得美国国籍。如果一艘英国商船停泊在美国港口,则在该船上出生的人即同时具有英美两国国籍。如果新生儿的父母不是英国或美国公民,其国籍国采血统主义,则他还同时具有父母的共同国籍,如果其父母的国籍不一致,则还可能出现四重国籍。
(2)传来取得,或称派生取得。国籍的取得不是基于出生的事实,而是由于嗣后的原因。
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国内法上的原因,如归化(入籍),即当事人自愿申请取得某国国籍,或由于婚姻、收养而取得一国国籍;一是国际法上的原因,如领土变更(领土割让,国家合并)会导致该项变更所涉领土上的居民的国籍发生变更。
发生国籍变更时,如果所涉国家对于国籍的取得与丧失的规定不同,也会出现双重国籍与无国籍的现象。如一国规定,本国妇女与他国公民结婚的,当然丧失内国国籍;而其夫方的法律规定,外国妇女与本国男子结婚,并不当然取得夫方国籍,则该妇女就成为无国籍人。如果双方规定相反,则该妇女就具有双重国籍。
2.国籍的丧失
(1)自愿丧失。又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申请出籍,即原具有某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要求退出这一国籍。第二,具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人,从中选择一个作为其国籍,而放弃其他。
(2)非自愿丧失。包括由于婚姻、收养、入籍或领土变更等事实,造成自动丧失原有国籍。有些国家还规定可以剥夺国籍。
3.国籍的恢复
因各种原因丧失国籍的人,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重新取得原有国籍。中国《国籍法》第13条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由此可见,上述解决方法是可行的。(三)中国的规定
中国不承认中国人有双重国籍,如果中国人加入外国国籍,视为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对于外国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即一个外国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的,我国采用国籍与住所相一致原则或最密切联系原则。即以其住所或者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没有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家法律。
参考文献:
[1]韩德培.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8月版.[2]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法律出版社.
[3]卢峻.国际私法之理论与实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李双元.国际私法冲突法篇.武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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