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区域自治不能改为“民族文化自治”
对中国来说,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已经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框架内得到法律规范的保障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为了保障少数民族及其聚居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平等权利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而确立的。但是,在颇为流行的关于中国民族事务“去政治化”的观点中,“民族文化自治”之说也成为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替代方案。也就是说,少数民族自治的权利应该限于文化范畴,而不应是自治权的“政治化”。事实上,这种观点的现代背景也主要源自美国等西方国家实行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
“民族文化自治”当然不是什么“新思路”,是百多年前奥地利社会民主党领导人奥托·鲍威尔等人提出的民族政治理论。其要旨是奥匈帝国统治下的各个民族无论其处于聚居或散居状态,都可以在各自特有的文化范畴实行自治,形成文化自治的民族统一。这一观点,曾引起列宁等布尔什维克领导人强烈的批评,认为这种观点掩盖了各个民族的阶级性,抹煞了每一个民族中都有“两种文化”的阶级差别,认为“宣传‘民族文化自治’就等于宣传精致的民族主义”(列宁语)。在当代俄罗斯联邦,不具备建立联邦主体的杂、散居非俄罗斯民族,通过成立族别性的民间文化组织,去保护本民族传统文化的活力和传承,在以前的苏联及东欧国家中也是
一样,这也是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文化自治现象。但是,对中国来说,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已经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框架内得到法律规范的保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不仅从语言文字、宗教信仰、教育事业、风俗习惯等诸多方面对属于少数民族文化范畴的自治权利作出了规定,而且非常明确地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不仅如此,发展和繁荣少数民族的文化事业也是推动国家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大战略。2009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指出:“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共有精神财富。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国各民族创造了各具特、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各民族文化相互影响、相互交融,增强了中华文化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不断丰富和发展着中华文化的内涵,提高了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感和向心力。各民族都为中华文化的发展进步做出了自己的贡献。”这种表述,在其他多民族国家中恐怕绝无仅有。
在实践中,中国各少数民族通过博物馆、文化站、协会、团体、报刊、影视、网站等多种形式保护和传承着自身的文化,这些自治地方民间性的文化机构和组织之多,也绝非其他国家所能比拟。因此,中国少数民族的文化不仅仅是自治权利的题中之义,而且是国家文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既无需重新定位少数民族文化自治权益,也无需去模仿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只需要在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进程中不断使这些政策原则落到实处。
西方多元文化主义思潮产生及其政策化,都不具有可资借鉴的直接经验
西方多元文化主义思潮产生及其政策化,大体上有两个背景:一是对文化多样性价值的认识,二是同化政策的失败。但是,放弃同化政策转而实行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目的是一致的,即促使移民能够在“民族国家建构”计划中实现入籍归化。当然,在不同国度,政界、学界和民间社会对多元文化主义观念和政策的理解并不相同,因此有关多元文化主义及其政策效应的争论也比比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国际移民现象呈现了规模巨大、方兴未艾的发展趋势,这使得西方典型的民族国家,如德国、法国、英国等国家也开始倡导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其目的也是为了促使这些移民融入主流社会。然而,2010年德国总理默
克尔宣称,多元文化政策并未使土耳其等穆斯林移民融入主流社会。同年法国采取了驱逐罗姆人的措施。2011年英国首相卡梅伦宣布,多元文化政策在英国失败。当然,这些政治家言过其实的说法和极端性的行动,无助于这些发达国家解决日益突出的移民问题,而排外性的右翼政治势力上升和民间“光头党”一类新法西斯组织的活动,则使移民问题正在成为其“民族国家建构”计划中具有持久性的挑战。试图通过多元文化政策在短期内(即便是几十年)达成移民归化的目标,显然是谋求“一体化”的急性病。加拿大学者威尔·金里卡认为,使移民融入主流社会“是个艰难的、长期的、需要经历几代人的过程”。从这些国家的移民问题来看,除了金里卡对这一过程长期性的看法外,有关多元文化政策的成功或失败,都不具有可资借鉴的直接经验,因为这种融入是以获得国籍为标志。而中国的少数民族生来就享有中国人的国籍、享有中华民族的族籍。
实际上,西方发达国家的这种归化入籍政策,有过之而无不及地影响到了后“入欧”的国家。在波罗的海三国的法律和政策中,苏联时期共同生活了半个世纪的俄罗斯人,在这些国家独立后则因不会讲“国语”而成为无国籍的“非公民”,失去了公民权利。例如,根据拉脱维亚文化部民族融合机构提供的资料显示,在223.7万拉脱维亚人当中,有32.7万人属于“非公民”,其中包括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立陶宛、波兰、犹太、罗姆和其他人。这些被称
之为少数民族的人口中俄罗斯族是最大的体,达61.23万人,其中享有拉脱维亚国籍的36.6万人,“非公民”21.5万,未放弃俄罗斯国籍的3.1万人。虽然在拉脱维亚有大约200个少数民族文化组织,其中俄罗斯族有46个,但是20多万俄罗斯族、10多万其他少数民族不享有公民权利的这种多元文化主义的“文化自治”有什么意义?因此,在与拉脱维亚媒体交流时,笔者从中国的角度分析了该国的民族-国家建构,记者以“中国学者认为拉脱维亚国的俄罗斯人、波兰人、犹太人等都是拉脱维亚人”为题做了报道,似乎这是一个闻所未闻的见解。可见这些人均GDP超过1万美元的欧盟国家,在倡导多元文化主义的同时,却模仿美国等移民国家的归化经验,设置了严格的“国语-国籍”标准。当然,这类政策也包括了这些国家“历史经历”中的苏联背景等因素,但是至少说明每一个国家都会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去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政策。同样,在进行国际经验的比较时也需要立足于国情实际。
民族问题不会因西方“族”眼光的观察和解读而减弱,移民问题也并非单纯的文化现象,而是关系到国家认同的社会政治问题
持有民族事务“去政治化”和转向“文化化”观点的学者普遍认为,美国成功地消弭了种族、族冲突,是可资借鉴的经验。因此,将国家认定和政治承认的“56个民族‘改称’56个族”,
在身份证等表格中取消“民族”栏目,甚至取消相关的具有差别性的优惠政策,就可以淡化族别意识、实现族际关系的融合和公民社会的平等。这类善意的想象把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等特点的民族问题归结为简单明了的文化范畴,似乎一个概念的改变就可以实现“去政治化”的目的,就可以在文化范畴实现各民族一律平等、共同发展繁荣和中华民族认同的目标。在“族化”的美国模式中,种族-族问题真的得到有效消弭了吗?至少一些西方学者不这样认为。“只要涉及种族、宗教、起源与文化差异,族行为在美国与在其他地方并无二致” (哈罗德·伊萨克语)。即便是面对世界而言,“认为可以把民族主义‘放回’到任何领域,即使是文化领域的想法,都不仅是天真的,而且是根本错误的”(安东尼·D·史密斯语)。
上海旅游景区在关涉到美国种族-族问题的研究中,金里卡曾做过移民与黑人、前殖民地人民、原住民的区别性分析。他认为,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基本上是针对移民体(族),而来自非洲大陆的黑人、本土的印第安人、前殖民地的波多黎各人、海外属地的关岛人则属于美国的少数民族问题。随着美国社会的高度城镇化,黑人体基本上融散于城镇社会之中,而且除了过去的“黑豹党”手机费买东西等组织外,他们也从来没有去想象或谋求一个黑人聚居地,因为被贩卖到美国的黑人,除了肤特征的共性和美国种族主义加诸他们身上的隔离性歧视外,并没
有自己共同的语言、文化、宗教等历史特征的认同,甚至不知道自己的祖先属于今天非洲的那一个国家,而对黑人的种族歧视也制造了黑人的“自我认同”。而波多黎各作为美国“自由联邦”中国十大鬼楼的领土,其宪法地位问题尚未解决,谋求独立的政党运动仍在发展。至于美国的印第安人问题,美国政府不仅设有内政部印第安事务署,而且也包括《美国印第安人法》所确定的托管式的具有部落自治地位的保留地制度,在理论上不仅“各印第安部落都是拥有主权的政治实体”,而且“印第安部落有行使自决的权力”,这当然不是“文化化”的政策,只是这种部落“自决权”受到国会“任意权”的制约而已。因此,印第安人问题至今仍是美国社会尚未解决的“民族问题”。除此之外,还应该加上夏威夷的土著人独立运动,该运动不仅加入了所谓联合国“无代表国家与人民组织(UNPO)”,而且在2008年还以“夏威夷王国政府”的名义象征性地占领了他们历史国家的王宫。
概念是理论的支点。族概念虽然由来已久,但是其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乃至世界范围的流行,则是上世纪6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之后的产物。为族理论奠基的实证基于美国的种族关系、移民社区及其在高度城市化进程中的族意识增强,进而证明了美国“熔炉政策”的失败。这一理论在西方的流行,使之成为西方学界观察世界和研究非西方国家族际关系的依据,同时,也成为非西方国家的学者进行本土研究时所借助、模仿的理论和方法。问题
在于,族概念的广泛使用都是在强化族识别和分类,都是在发现族意识和诉求,几乎所有的族研究都不可避免地仍要面对“族肯认”、“族正名”、“族认同”、“族政治”、“族冲突”归化和入籍的区别这些流行话题和必然现象。因为族性的发酵是一个全球性的现象。那些经历了西方学者“族化”研究、经历了本土学者“族化”研究的多民族、多族裔、多移民国家,那些以族统计、归类国内各民族、少数民族、少数人的国家,是不是有效地消弭了社会矛盾和冲突,是不是避免了分离主义的威胁?这似乎不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
如果说上世纪70年代美国学者格莱泽、莫尼汉的研究“超越了熔炉”,那么族概念及其理论的“全球化”并未消弭“族冲突”,包括在美国也是如此:“21世纪初期,黑人和白人之间的关系依然是美国社会最顽固和最令人头疼的问题。虽然在过去的40年,美国白人与黑人之间的不平等程度以及偏见和歧视水平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这点不容争辩。但是相当明显的是,很深的隔阂和较高程度的不平等依然存在。在过去的几十年,大规模的移民使美国成了一个更加异质的社会。几十个在族和种族特征上有明显差异的新体,重新建构了美国民族状况。事实上,没有一个地区或社区没有受到新移民的影响。日益增长的族差异引发了公众热情而又激烈的讨论,这些讨论包括肯定行动、文化多元主义和移民问题本身等等。急速扩大的族差异也引发了新的族冲突。”种族歧视问题尚未解决,族冲
速度与激情7全球票房突问题接踵而至,所以“绝大多数的美国人都承认美国不同种族和族之间的隔阂和冲突的严重性,以及在社会组织中产生的紧张。的确,很多人可能轻易宣称,由种族和族导致的问题是社会面临的最严峻、最持久和最难解决的问题”(马丁·N·麦格语)。美国是一个种族主义传统深厚的国度,虽然上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之后族话语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种族概念,但是族的区隔和族性的张扬,仍旧是美国社会最突出的冲突源之一,认为美国成功地解决了族矛盾的说法不符合事实,用移民社会和高度城市化率(82%)的族关系模式套用于中国是脱离实际的误导。想象中的“文化族”可以消弭政治诉求和防止社会冲突,在世界范围的多民族、多族裔、多移民国家中有多少成功的例证?在众多发展中国家存在的民族问题,并没有因西方“族”眼光的观察和解读而减弱。
即便是英、法这些使用“族”概念和倡导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西方发达国家,面对的移民问题也并非单纯的文化现象,而是关系到国家认同的社会政治问题,更不要说这些国家原本存在的民族分离主义(如英国的北爱尔兰问题)、恐怖主义(如法国的科西嘉问题)和少数民族问题(如布列塔尼、巴斯克问题),族政党纷争问题(比利时创造了一年未能产生政府的记录)。这些问题表现的程度不同与这些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关,但是并不意味着民族问题已经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说,用“族”概念置换中国话语的“民族”能够
达到什么样的效果呢?在去“鸭的英文苏联化”之后,模仿美欧的“族化”?在解决民族问题方面,中国难道只能亦步亦趋于他国模式吗?事实上,仅从上述比较中即不难看出,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所包含的法律、政策内涵,在基本理念上具有先进性,一些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存在的涉及到的语言条件、“非公民”身份、所谓“部落自决权”和区隔于主流社会的保留地问题等,并不存在于中国。因此,问题不在于对中国“民族”的重新“正名”和改变为“文化化”的自治,而在于是否能够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实际和社会发展阶段,在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去坚持和完善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主体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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