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培媛、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29
【案件字号】来电大头贴(2021)陕01民终71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考研报名时间
【审理法官】郝卫雷雯刘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大学部门面试问题
【当事人】孙甲;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当事人】孙甲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当事人-个人】孙甲
【当事人-公司】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丁伟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陈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丁伟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陈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西安医学院是几本【代理律师】丁伟陈丹
【代理律所】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孙甲
【被告】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本院观点】从孙甲住院病历、鉴定意见及费用清单可证明孙甲患有癫痫病,需长期服用左乙拉西坦片,故产生医药费属于客观必然,但孙甲未能保存其诊疗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票据,导致本院不能准确认定其医疗费损失数额,孙甲仅提交2010年至2020年期间医疗费和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合计只有18327.12元,该部分费用不能得出孙甲在2010年至2020年期间每年看病产生医疗费不低于一万元,总计医疗费花费10万元的结论,故本院对该组证据证明目的依法不予认定。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归纳争议焦点为:1、本案鉴定意见是否合法有效;2、一审法院划分责任是否正确;3、本案是否存在程序违法。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管辖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明力证据交换新证据重新鉴定客观性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当事人和解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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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27 01:40:31
孙培媛、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抖音怎么注销账号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民终714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2,曾用名孙甲。
法定代理人:孙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五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李宗芳,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甲与被上诉人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交大二附院)因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2民初4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甲的法定代理人孙某某、被上诉人交大二附院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孙甲上诉请求:1、撤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2民初4141号民事判决,改判交大二附院赔偿孙甲医疗费10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8550元、陪护费190068元、残疾生活补助费524556元、交通费10000元、住宿费100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合计951718元。2、本案司法鉴定费、诉讼费由交大二附院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7月25日,孙甲突然发病被送眉县人民医院,眉县人民医院怀疑孙甲咽喉有异物,建议送交大二附院,经交大二附院耳鼻喉科检查认为孙甲咽喉无异物,已经完全恢复正常状态不需要住院。眉县人民医院陪同医师建议返回眉县,孙甲的家人认为有必要到交大二附院儿科再看一下,孙甲在完全正常的情况下到交大二附院儿科就诊,且当时孙甲没有危机严重发作的情况存在,但交大二附院的病历中没有记录。需要说明的是孙甲的法定代理人孙某某参与了反腐败工作,实名举报教育卫生等系统的个别领导干部,孙某某
怀疑有人通过迫害孙甲进行打击报复,且孙某某已经此事向有关方面报案,但案件没有侦破。孙甲的家人没有想到交大二附院儿科诊治开启了十多年的苦难历程,十多年来交大二附院儿科先诊断孙甲是很轻的XXX病,用最好的进口药最年,最慢五年即可治愈,但现在又说孙甲的病情严重,需要终生服药,交大二附院称之前看错了。十多年来交大二附院儿科给孙甲误诊误治,违背承诺虚假宣传,已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给孙甲造成五级伤残。孙甲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超审限,属严重违法,且认定事实错误,责任划分比例错误,侵害了孙甲的合法权益:一、一审程序严重超审限。承办法官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将未经质证未辨别真假的交大二附院病历收入一审案卷,伪造病历案卷,违法认定交大二附院的伪证,法官失职渎职将不需要司法鉴定的案件故意进行司法鉴定,不依法及时审理判决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直接造成了军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错误。2021年1月5日下午一审开庭时,合议庭审判长任朝霞和上江涛法官均未出庭。1月25日再次开庭时孙甲发现其在1月5日当庭提交的新证据,一审法院未向军大司法鉴定所移交,导致军大司法鉴定所作出错误的鉴定意见。孙甲要求交大二附院医生护士领导财务管理人员出庭应诉,但一审法院三次开庭允许交大二附院没有医生护士领导财务管理人员出庭。一审法院2018年立案拖延三年,严重超审限。二、事实认定错误。交大二附院长期拒绝给孙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供十
多年的门诊病历、门诊住院发票和脑电图原件,却认定交大二附院没有上述证据。一审法院违反法律和事实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认定偏低。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不要发回重审,排除非法证据委托重新鉴定,请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交大二附院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驳回孙甲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一、《司法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可以证明其证明力,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作出判决并无不当。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交大二附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与否,属于医学专门性问题,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应当由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非仅依据当事人的主观认定。一审程序中,经孙甲申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2019)临鉴字第1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交大二附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过错与孙甲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作用。本案作出鉴定意见的机构系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入库备案且经陕西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亦具备鉴定执业资质,鉴定所使用的检材已经孙甲、交大二附院双方质证,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具备其科学性和客观性,故鉴定意见合法有效,能够作为证
据使用,一审法院结合该鉴定意见作出判决并无不当。二、孙甲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规定,门诊病历及医疗费票据均由患者自行保管,交大二附院无义务提供。综上,认为孙甲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孙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交大二附院在过程中存在过错,判令交大二附院赔偿孙甲损失951718元,其中医疗费100000元、残疾生活补助3911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住宿费10004元、交通费10000元、护理费324000元、营养费98550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交大二附院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自2010年7月25日起孙甲(曾用名孙甲)因癫痫在交大二附院处多次进行诊疗,其中住院11天,后双方发生纠纷,孙甲诉至一审法院。庭审中孙甲未能提交所主张费用的相关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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