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过程中逼写欠条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性
摘 要 在抢劫过程中逼迫写下欠条的行为,手段行为是抢劫(暴力),目的行为是。这种行为就是所谓抢劫性,是抢劫罪与罪的一个变种。在我国刑法没有类似规定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本文认为,对这种所谓抢劫性应当按照抢劫罪处理。
关键词 抢劫 欠条 抢劫罪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1 怎么ps合成照片基本案情
肖某、黄某和张某三人共谋黄伟的钱,在大盛镇易江村的桥上拦住黄伟,将其挟持到面包车上并将车子开往冷水滩方向,三人以黄某曾经在冷水滩搭乘黄伟的农用车回家时掉了一台手机、张某的一副眼镜曾被黄伟弄坏为由,向黄伟索要手机、眼镜款共计6000元。事后查明,并无此事,三人与黄伟不存在任何债务关系。在车子往返于冷水滩和大盛镇的过程中,三人对黄伟多次实施殴打,当场搜走其身上的现金行かないで700元,并逼迫黄伟写下了一张6000元的借条。案发后,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黄伟的伤属于轻微伤。网络连接不稳定
2 产生分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产生了两种意见。
阳春景点第一种意见认为,肖某、黄某和张某当场对黄伟实施暴力逼迫其写下欠条的行为应定罪(未遂)。三人的行为构成罪(未遂)和抢劫罪,应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肖某、黄某和张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逼取钱财,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性,三人逼迫其写下的欠条6000元,因未得逞,属于抢劫未遂。
3 法理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即在抢劫过程中逼迫出具借条应定抢劫未遂,其理由是:
从抢劫罪的客观行为上来看,行为人使用了暴力劫取财物。在传统刑法理论上,对抢劫罪的认定上强调两个当场——当场使用暴力或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并当场取得财物,并以此作为与的区分。但是第二个当场是不是抢劫罪必不可少的要件?根据我国《刑法》
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可见法律上并没有此规定, 当场取得财物不是抢劫罪的必备条件。大多数抢劫案件都是当场取得财物,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在非当场取得财物的情况越来越多。比如:暴力抢得他人银行卡,并逼其说出密码,然后押着被害人去取款机取钱。那么这种情况是不是当场取得财物呢?取得财物与使用暴力不是在同一场所,而是押到取款机前取钱,这种情况也可以勉强理解为当场,即当场的延伸,当然要定抢劫罪。可以这样解释:对当场的理解不能局限于一个物理性的时空概念,在不间断的情况下,离开使用暴力的场所,仍然属于当场。但又会出现更加复杂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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