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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中的暴力手段,对刑法法益尤其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构成了严重的侵害。刑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暴力手段在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中至关重要,司法人员必须加以正确的界定。试从宏微观角度对暴力手段作系统研究,阐述暴力手段的含义、暴力手段的特征、刑法中的暴力手段与胁迫、其他手段的关系等问题,从而对我国刑法中的暴力手段解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刑罚裁量等重要实务问题作进一步的理论研究。
1.暴力手段的特征研究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暴力或暴力行为是现代社会生活中常见现象之一。如家庭暴力、暴力抢夺、暴力损害、舆论暴力等。暴力,从字面上讲,暴是凶恶,残酷;力是使肌肉产生物理作用。刑法上的暴力手段指行为人采取的摧残、强制他人身体非法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力的一种凶恶残酷的手段。此时的暴力如捆绑、拳击 、脚踢、刀刺等是一种犯罪手段或部分犯罪行为本身,是犯罪人施加于犯罪对象的一种有形的、强制性的物理力,这种行为手段在客观上会引起印痕、变形、破裂、青肿、流血、骨折等有形的物理性后果。
因而暴力是一种强制力量,此种损伤属于物理性强制力,这种强制力足以使一般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起到使之不敢反抗,这种方式可以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破坏他人身体组织完整性、器官功能、直至剥夺他人生命权利。刑法中的暴力可针对人,亦可针对物,但仅危及财产损失的危害公共安全及故意毁坏财物之类行为非刑法中的暴力。在客观上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危害、应受刑罚惩罚的暴力才是刑法中的暴力。由此可知刑法中的暴力手段是当场实施的,而非潜在的,并通过有形的物理强制力表现出来的行为方式,而罚跪、雨淋、暴晒、有病不给、长时间不让休息、强迫从事过度劳动等体罚、虐待行为不是暴力手段,因为精神上的摧残、语言上的咒骂或仅有人身自由的限制等不具有直接性和攻击性。
对暴力手段含义理解的同时要明确暴力手段所具备的特征,首先具有法律特征,根据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犯罪是行为人主观心理支配下的一种行为,暴力是一种犯罪手段,与犯罪行为密切相关,前者属于后者范畴,但不等于后者,后者外延大于前者。因此,刑法中的暴力又同时具备客观特征和主观特征。
1.1 法律特征
暴力在刑法上的法律意义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中明文规定的部分犯罪必要或选择构成要件之一。刑法上的暴力与犯罪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不同。犯罪学所指的暴力犯罪是直接使用暴力的杀人罪、罪、抢劫罪等,以及利用某种间接暴力方式实施爆炸罪、放火罪等。我国刑法中的暴力手段,则是从刑法的规定出发,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加以分析和确认,这种暴力手段在刑法上可以称之为“法定”手段,可以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也可以是法律隐含规定的,无论是哪种情况下,暴力手段都具有如下特征:暴力犯罪具有如下特征:①加害的当场性,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的手段行为是能够当场实现的,而不是在以后的某个地点将暴力内容实现。②威胁的现实性。暴力犯罪所实施的胁迫其内容是真实的,能够使受害人心理上、精神上造成恐惧。当然现实性也只能从防卫人或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如有人持假威胁进行抢劫,只要防卫人认识到威胁是现实的就足够了。③行为的作为性。暴力犯罪通常表现为身体的积极行为。④情境的紧迫性。它不同于其它以徐行的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暴力犯罪中行为人所实施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紧密相联,不容受害人有过多的机会进行反抗。
1.2 客观特征
暴力手段的外在表现,即行为人侵害他人权利故意非法使用的强制力量或武力,是一种的客观行为。暴力手段在法学界解释为:行为人在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时,所采取的摧残、强制他人身体的一种凶恶、残酷的手段。可见,暴力手段有其自身独特的特征。
1.2.1 暴力手段具有现实损害性
暴力手段与一般的外部动作是有区别的,一般的推搡、拉扯、挣脱,虽然也是外力行为但不应认定为暴力。暴力手段不仅仅是一种外力,而且是一种强力,具有残忍性,达到妨碍或剥夺他人意志自由的程度。暴力手段也可以称之为强暴行为,就是呈强施暴,通过对他人施以外在的力量,妨碍或者剥夺他人的意志自由,造成他人伤亡的凶恶、残酷的手段。暴力手段的效果是达到一定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伤害性。如与一般人之间轻微的拉扯或挣脱行为,不会造成一定的损害,不应认定为暴力行为。所以暴力手段应当表现为“行为人可能以有形之体力或其他行为,造成被害人一种心理上或生理上被强制之状态,而足以妨碍被害人之意思决定自由与依其意思决定而行动之自由。”暴力意味着对他人的身体已经施以强力,而非潜在的、将来实施的暴力,具有现实损害性,而胁迫是行为人以将要对其实施暴力来恐吓被害人,使被害人服从行为人的意志,胁迫不具有暴力对人身的现实损害性。
1.2.2 暴力手段具有时间和空间性
行为人的暴力手段是在一定的时空中实施的,对于部分犯罪来说,客观上要求特定的暴力时空条件。如妨害公务罪亦存在时间空间上的限制,要求其公务人员必须是正在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所谓正在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是指公务人员已着手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但职务尚未执行完毕或尚未履行完毕。同时妨害公务罪实施暴力手段的暴力行为还包括将要开始执行职务的准备过程以及与执行密切联系的待机状态。再如暴力妨害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如果是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完毕,行为人为发泄私愤而施加暴力手段的,则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即必须是发生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转化抢劫罪对暴力时空也有一定的要求。《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向抢劫罪转化的特定时间和地点,其中暴力手段主要是指对被害人或其他人的身体实施的如殴打、伤害及最容易在紧迫情况下当场实施的具有攻击性和强制力的方式。可见,我国刑法中的部分罪名的定性是需要特定时间和空间条件来确定的。
1.2.3 暴力手段的对象是被害人的人身和物
暴力手段的对象是他人的人身,但是否包括被害人的物品国内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我认为我国刑法中的暴力手段针对的是人身即直接暴力行为,也包括对物的暴力损害即间接暴力。如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中行为人实施的暴力手段表现出来的就是直接暴力。但间接暴力是行为人间接地对行为客体以外之第三人,或行为客体之所有物,施以暴力行为,可见间接暴力中包括了对被害人所有物品的暴力。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犯罪构成理论分析,暴力手段产生的效果应该是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对被害人直接造成生理或心理的损害,故只要实施的暴力手段能产生以上效果,不管是直接针对人身,还是针对物,都是我国刑法中暴力手段所研究的对象。
1.2.4 暴力手段的结果具有强制性、猛烈性
暴力手段对人身不可避免地造成致人伤害、死亡的有形物质性结果,不同暴力手段产生不同伤害程度,也呈现不同的危害结果,对于以暴力手段而实施的犯罪而言,犯罪成立的影响复杂各异,各有所不同,有些行为只要存在暴力手段就构成犯罪,有些则要求暴力手段达到一定程度并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这种暴力手段的结果对认定犯罪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3 主观特征
刑法犯罪中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时都是具有明确的目的,故主观心态是故意的,所谓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暴力手段会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暴力犯罪中实施的暴力手段是一种故意行为,或者是追求被害人伤害、死亡的结果发生,或者是放任被害人伤害、死亡结果的发生。刑法中的暴力在相当部分犯罪中,是以犯罪手段身份而存在的,具有现实性、残忍性,与犯罪目的之间是一种手段和目的关系。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以便实现其犯罪目,并不是损害、剥夺被害人的健康、生命,即暴力手段是某种犯罪手段的实施方式。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行为人采取暴力行为阻止、强迫对方结婚或离婚,从而限制或剥夺其婚姻自由权,此时暴力行为是犯罪手段,犯罪目的是干涉婚姻自由,而并不是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如果实施暴力手段目的是为了追求致人伤害、死亡,此外别无企图,暴力行为与犯罪行为是一致,这种情况的典型犯罪是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在刑法规定的以暴力为手段的犯罪中,必须确定行为人采取暴力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实施暴力意在造成被害人恐惧而使其不能反抗,使被害人因身体受到损害,如重伤、死亡,无法阻止行为人实现犯罪目的,那么此暴力手段就是该条文所规定的犯罪的构
成要件。因此确定犯罪中暴力手段的主观心理态度,对于认定此罪与彼罪的性质有着重要的意义。
2. 暴力手段的种类研究
为了进一步剖析刑法中的暴力手段,有必要对刑法中的暴力手段进行分类。下面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暴力手段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2.1 依暴力手段的作用程度和范围来划分
我国刑法中的暴力手段可划分为三种:广义的暴力手段、狭义的暴力手段和最狭义的暴力手段。电子商务网站设计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2.1.1 广义的暴力手段
读窃读记有感 广义的暴力手段是指行为对象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以人身或物为对象实施的不法强制力或武力。这种暴力行为的手段可包括从一般的殴打、轻微伤害到最严重的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广义的暴力手段不以直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的程度为判断标准,只要其作用程度是能妨碍被害人的意思自由就可以了。如我国刑法中妨害公务罪、妨害作证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抗税罪、强迫交易罪等,这些罪名的暴力行为就是广义上的暴力手段。然而,不同的犯罪性质是认定有不同的要求,有些犯罪可以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最严重的暴力手段,如武装叛乱、罪;有些犯罪中行为人实施了超出该罪所包含的暴力手段,则应以刑法中规定的相应的犯罪论处,而不再构成该种罪,如在抗税、妨害公务中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就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论处。
2.1.2 狭义的暴力手段
是指对人身施加有形暴力行为, 但不以发生伤害的结果为必要,即使暴力手段并没有造成损害结果也可以属于此范畴,而且也不以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只要是能妨碍被害人的意思自由即可。如我国刑法中以暴力手段危及飞行安全罪、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此种狭义的暴力手段应具有比较强的针对人身的强制性,但是否具有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程度,并不影响暴力手段行为的认定。
2.1.3 最狭义的暴力手段
最狭义的暴力手段是指直接对人的身体实施且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程度的暴力行为,但暴力手段的程度强于狭义的暴力手段。一般来说,这种暴力手段的行为对象只能是被害人,且须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较高的程度。这种最狭义的暴力手段的最高形式表现于我国刑法中的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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