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刑法于越冲刺80题答案及文字解析详细版
2015年刑法冲刺80题题目、答案与解析
(于越)
1.甲采用向他人计算机输入计算机病毒远程控制他人计算机的手段,盗取乙“面对面365”网络游戏的游戏金币10万枚,并谎称为自己所有通过网络销售给他人获利7万余元。案发后,周某退回赃款2万余元,公安机关追回赃款47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非法侵入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触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B.甲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触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C.由于网络游戏金币无法准确计算价值(财产数额),甲行为不能以盗窃罪论处,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处
D.甲谎称游戏金币为自己所有通过网络销售给他人的行为构成罪
答案:A、B、C
解析:计算机犯罪是最近1、2年刑法研究的热点问题,近期展开了好几次高层次的学术会议都有这个议题,因为中国已经完全进入了网络时代,互联网计算机已经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考纲规定的计算机犯罪只有2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今年考试当中你要特别留心这2个罪名。
A.错误。甲不构成这个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必须是侵入三种特殊计算机信息系统才构成这个罪,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侵入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不构成这个罪。侵入必须是故意而为,如果过失进入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构成犯罪。
B.错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个罪名现在主要针对的就是黑客攻击。这里的破坏既可以针对计算机系统本身,也可以针对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进行破坏,也可以是通过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去破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无论怎么破坏必须后果严重才成立犯罪。原来那个“熊猫烧香”病毒的制造者李俊,就是触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本案当中,甲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失,好像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构成,但其实从法益上看,甲不构成,因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是对公法益的犯罪,但甲只是窃取了乙一个
人的虚拟财产,甲的行为主要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个人法益。如果将某种行为认定为侵害公法益的犯罪
来保护个人法益,明显不当。
C.错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虽然甲盗窃的网络游戏金币本身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甲也确实侵入了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了这种数据,但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是对公法益的犯罪,但上述甲的行为主要侵犯的是个人法益。
甲盗窃了网络上虚拟财产的行为,就不能以数额难以计算为由而否认盗窃罪的成立。刑法虽然针对盗窃罪规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与“数额特别巨大”三种量刑规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在任何一起案件中都必须查明行为人所窃取财物的具体数额才能定罪。如果对盗窃数额不能准确评定,但只要有证据证明达到了数额较大、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标准,即使不能确定具体数额,也能相应地定罪量刑。例如,如果能够肯定行为人的盗窃数额不少于3000元,即使不能确定具体数额,也应当按“数额较大”的情形定罪量刑。如果能够确定行为人的盗窃数额不可能少于60万元,即使不能查明具体数额,也必须按“道歉数额特别巨大情形”处理。
既然甲的销赃数额已经达到了7万,说明这些网络游戏币的实际交换价值肯定达到了数额较大、甚至数额巨大的标准,可以按照盗窃罪定罪量刑。
注意,如果虚拟财产既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也是财物,就不能以计算机犯罪属于特别规定为由对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以计算机犯罪论处。因为《刑法》第287条明文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所以,只要行为构成盗窃罪,即使利用(侵入)了计算机信息系统,也不能认定为计算机犯罪。
D。正确。甲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将所盗财物高价卖给他人,获利7万,达到罪数额起点的,除成立盗窃罪之外,还另成立罪,实行数罪并罚。
2.王某等人到张某的烟酒店买茅台酒,共计人民币4千元。王某付款时故意夹带若干给张某,被张某发现,便拒绝将酒卖给王某。王某当即对张某吼道:“敢不卖给我,我就废了你。”张某看到王某人多势众,感到害怕,只好收下,将酒卖给了王某。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为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无论王某使用了多少,都应以使用罪追究其刑
事责任
动漫产业的发展前景B.因为刑法规定了强迫交易罪,因此凡是有交易的行为都不成立抢劫罪,而王某的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故其行为没有触犯抢劫罪9.19防空警报响了什么意思
C.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王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D.为防范此类强买强卖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众,应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答案:C
解析:A.错误。持有、使用,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解释,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使用少量,不构成犯罪。
B.错误,刑法新理论认为,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根本不是对立关系,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也有可能符合抢劫罪的成立条件。强迫交易行为完全可能同时触犯抢劫罪,从案件事实来看,王某对张某吼道:“敢不卖给我,我就废了你。”张某看到王某人多势众,感到害怕,只好收下,将酒卖给了王某。王某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进行胁迫行为,达到了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也成立强迫交易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认定为重罪抢劫罪。
C正确。D错误,既然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能再认定为轻罪罪。
3.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立法解释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解释,其效力等同于法律,属于刑法的渊源B.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这里的“本法”包括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C.任何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都必须符合刑法的目的,故目的解释具有决定性;由于刑法实行罪刑
法定原则,故文理解释也具有决定性
D.对于同一刑法条文中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但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合理,则没有必要采取论理解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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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A,错误。在我国,全国人大有权制定修改刑法和进行立法解释,制定修改刑法是立法活动,立法解释是解释活动,所以立法活动和解释活动的规则和权限是不一样的,制定修改法律时可以创设新规则,但立法机关在解释法律时不能创设新规则。所以,立法解释毕竟是一种解释,立法解释效力肯定低于法律,所谓刑法的渊源就是刑法的表现形式。在中
国,刑法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立法解释不属于刑法渊源。第一句是错的。
B,错误。刑法第9条规定了普遍管辖原则,针对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国际犯罪。这里的本法指的就是刑法典。国际公约和条约能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也不能!因为国际条约公约是国家之间签订的,不是国民选举的立法代表制定的,如果作为刑法的渊源,违反了民主主义的要求。再提醒大家一点,在刑事领域,实体法上判决的依据只能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刑事实体法律、国际法国际公约不能直接适用,而且国际条约与国际公约上也没有规定法定刑。这里的本法指的就是刑法典。
C,正确。文理解释的决定性在于:所有的刑法解释,起点都是刑法用语的文字含义,所以的解释都要从法条的文理开始,而且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凡是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的解释,都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除外),即使符合刑法条文的目的,也不能被采纳,不能接受的。
目的解释的决定性在于:任何解释在落脚点是都必须符合这个条文的立法目的(法条的规范目的是保护法益),在对一个法条可以做出两种以上的解释结论时,只能采纳符合法条目的的解释结论。所以有句话说,正确的解释,必须永远同时符合法律的文言与法律的目的。
D.正确。
4.下列哪些说法符合当然解释的原理?
A.刑法规定以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罪定罪处罚,以财物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也应以罪定罪处罚
B.刑法规定为组织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定协助组织罪。某个人为组织的人充当打手,也构成协助组织罪
C.举重以明轻的当然解释原理,只适用于定罪(出罪),并不适用于处罚
D.既然因被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成立行贿罪,那么因被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就更不应当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答案:ABD
A.正确。因为刑法规定以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要以罪定罪处罚。而以财物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是比以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行为更为严重的行为,尽管
刑法没有将这种行为作出直接规定,当然可以解释到罪当中,所以应当以罪定罪处罚。
B.正确。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刑法规定为组织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是协助组织的行为,要定协助组织罪。某个人为组织的人充当打手,这个行为将比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性质更为恶劣的行为,这个打手当然成立协助组织罪,属于当然解释。
我爱你中国 歌词C.错误。举重以明轻的当然解释原理,并不只是适用于定罪(出罪),而且适用于处罚
D.正确。行贿罪的违法性比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罪更为严重,具有明显差异的法定刑就表明了这一点。既然因被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成立行贿罪(《刑法》第389条第3款),那么,因被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就更不应当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5.A国公民甲乘坐中国游轮旅游,当该轮船停泊于B国港口后,甲因与同船C国公民乙争吵,而在船上对乙实施了殴打致其轻伤。对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由于甲不是我国公民、被害人乙不是我国公民,案发地也不在我国境内,故不能适用我国刑法对该案进行管辖
B.如果依照A国、B国、C国刑法,甲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则也不能适用我国刑法对甲进行追究
C.如果B国已经对甲定罪判刑,则我国就不能适用我国刑法对该案进行管辖
D.由于该案发生在我国游轮上,故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对该案进行管辖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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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选项A错误。A国公民甲乘坐中国游轮与同船C国公民乙争吵,并在船上对乙实施了殴打致其轻伤,甲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游轮上,尽管该游轮停泊在B国港口,但视为中国领土。根据属地原则,中国对该案有管辖权。
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选项B错误。适用保护管辖原则时候,要注意一个双重犯罪原则,我国刑法和犯罪地的法律都认为成立犯罪才能使用我国刑法进行追究。这个案件适用中国刑法依据的是属地原则而不是保护原则,所以,不需要考虑其他国家刑法是否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选项C错误。我国作为一个独立自主的主权国家,并不受外国法院判决的约束,即便行为人被外国法院定罪判刑,我国刑法仍然可以对其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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