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人抢劫罪的案例与解释论考察
摘要:本文主要以案例的形式对抢劫罪的本质特征、抢劫罪之“当场”的辨析以及抢劫罪与抢夺罪之区别来对抢劫罪进行介绍,并以刑法解释论为视角对本罪特征进行了相关的界定。
关键词:抢劫罪 刑法解释论 其他方法
1、抢劫罪概述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不仅侵犯他人财产,而且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这既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又使抢劫罪成为财产罪中最严重的犯罪。下面我们分成两个方面对抢劫罪进行简要的介绍。
1.1首先,本罪位于刑法分则第五章,其法条是这样规定的: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五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西瓜种植方法和技术(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的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怎样打方向盘
1.2在认识了抢劫罪的法条规定后,我们从构成要件的角度来对抢劫罪进行介绍。
1.2.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电信积分1.2.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出于何种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1.2.3.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和人身权。这是由本罪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人身强制方法决定的。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大高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因而成为了打击的重点。
1.2.4.本罪的客观要件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却公私财物。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是手段行为,强取公私财物是目的行为。
2.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案例分析
2.1 关于抢劫中“其他手段”的界定问题?
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因为缺钱花,一起预谋用可乐液体泼洒到被害人头上、脸上的方法实施抢劫。2009年11月末至12月初,李某等人采取晚上尾随被害人进入住宅单元楼道,并将随身携带的可乐摇出泡沫,在被害人走到楼道转角处时抢走被害人的挎包,在与被害人撕扯的同时将可乐液体泼洒到被害人的头上和脸上,使被害人对突然喷到头面部的的液体产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生心理恐惧丧失反抗能力时,随即拖曳并将其挎包抢走。李某等人采取同样的手段,共抢劫了多名被害人财物,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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