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寻衅滋事过程中拿走被害人手机的行为定性
在寻衅滋事过程中拿走被害人手机的行为定性
迎国庆黑板报内容作者:孙贯杰 姬利亚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6年第12赞美长江的诗句
        [案情]2015724日凌晨,冯某与其朋友胡某、刘某、史某等8人在KTV饮酒后,胡某提议:红蚯蚓养殖技术心情不好,我去网吧里一个人,咱们打他一顿出出气。”8新年红包的吉祥数字人遂来到登封市区一网吧附近,商量由胡某进入网吧叫人出来进行殴打,胡某进入网吧内看到正在包间内上网的许某,就叫许某到网吧外面,被许某拒绝。胡某便对冯某说人叫不出来,冯某遂对胡某说:把他的手机拿走,他就会出来了。胡某就同冯某返回网吧包间内,胡某以借打电话为由向许某借手机,许某拒绝。后胡某见许某手机在其座位上放着,遂拿起手机,许某当即拉住胡某的衣领要求归还手机,胡某将手机递给旁边的冯某。冯某接到手机后就跑出网吧,许某追出网吧后即被冯某、胡某、刘某、史某等人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冯某询问了许某手机解锁密码,后冯某将手机带离现场并藏匿。经鉴定,许某的人身损伤程序为轻微伤,被抢手机价值560元。
        对胡某、冯某将许某手机拿走的行为定性有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胡某、冯某的行为属于强拿硬要,构成寻衅滋事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胡某、冯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速解汕尾凤山]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胡某、冯某二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许某手机的意思,客观上实施了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一)胡某、冯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均可构成寻衅滋事罪。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为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发泄不良情绪等流氓动机。强拿硬要,是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对方财物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夺取财物,也可以表现为迫使他人交付财物,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强拿硬要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的目的,抢劫罪行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强拿硬要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不需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抢劫罪则以暴力、胁迫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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