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重点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之因果关系(5星考点)
每⽇重点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之因果关系(5星考点)
基本概念
1.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实⾏⾏为与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将实害结果归属于某个实⾏⾏为。
2.条件说的因果关系:实⾏⾏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合法则的因果关系:即实⾏⾏为合法则、符合客观规律必然地造成了结果时,就将结果归属于实⾏⾏为,肯定⼆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4.⼆重的因果关系:即两个⾏为单独都能导致结果发⽣,没有意思联络,各⾃同时发⽣作⽤,竞合在⼀起导致了结果的发⽣。
5.重叠的因果关系:即两个以上的⾏为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发⽣,仅具有导致结果发⽣的危险,合并在⼀起导致了结果的发⽣。两个以上的⾏为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是多因⼀果的情形。
重点考点详解
⼀、因果关系的概念
(⼀)性质
因果关系本⾝不是纯正的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只是确定⾏为与结果间是否有联系。因果关系是实⾏⾏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者的粘合剂。
讨论前提:建⽴在事实查明的情况下,事实未查明,依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
1.故意犯罪因果关系不是构成要件,⽽是解决是否既遂的问题,没有因果关系只是对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仍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成⽴犯罪和犯罪既遂不是⼀个问题。
2.过失犯罪是结果犯,因果关系属于构成要素,没有因果关系过失犯罪是⽆罪。
有因果关系不⼀定成⽴犯罪,要看犯罪⼈主观要件,有因果但没有故意、过失属于意外事件,⽆罪的理由是没有主观构成要件,不是没有因果关系。
母亲节送妈妈手工礼物(⼆)⼆个层次
1.从事实⾓度判定这个结果是哪些因素引起的(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地基、⾃然意义
2.从规范⾓度判定这个结果⾏为是否负责任(规范层⾯上的归属问题):法律意义
⼆者关系:没有⾃然意义⼀定没有法律意义,但有了⾃然意义不⼀定有法律意义。
(三)⼆分法
1.对实⾏⾏为的要求
其中的“因”特指犯罪的实⾏⾏为,合法⾏为和犯罪预备⾏为都谈不上因果关系问题。
(1)⾏为不具有法益侵犯危险性或减少了危险,就不是实⾏⾏为,更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该⾏为。
(2)若缺乏结果回避可能性,就可以直接否认实⾏⾏为,进⽽否定因果关系。
2.对实害结果的理解
(1)因果关系中的“果”特指犯罪⾏为所直接必然引起的结果,间接、偶然引起的结果都谈不上因果关系问题。
(2)危害结果应采具体结果观,总是特定情况下的客观联系。
(四)因果关系的意义
1.影响罪数认定
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则实⾏⾏为与实害结果属于同⼀犯罪;否则⼆者分属不同犯罪。
2.影响故意犯罪形态的判定
如果实⾏⾏为与实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则成⽴故意犯罪既遂;否则绝不成⽴既遂,只能成⽴未遂。
3.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的判定
如果实⾏⾏为与实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才可能成⽴过失犯罪;否则,绝不成⽴过失犯罪
4.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基本犯罪⾏为与加重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才可能成⽴结果加重犯。
5.共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中要将共同⾏为整体进⾏评价,以判断与结果的因果关系(部分);只要成⽴共犯,⽆论结果由谁引起,所有共同犯罪⼈的⾏为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特征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共性
1.客观性:不以⼈的意志为转移。
2.顺序性:原因在前结果在后。
3.相对性:原因可能是其他现象的结果,结果可能是其他现象的原因。
4.规律性:既要考虑⾃然科学法则,还要考虑经验法则、盖然性法则。楼宇智能化工程技术专业
5.复杂性:⼀因⼀果、多因⼀果、⼀因多果、多因多果。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定性
某些犯罪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必须是⼀种特定的发展过程。
1.交通肇事罪
要求⾏为⼈的违章⾏为制造了不被法律允许的交通危险,该危险现实化为特定的交通事故,才能认定违章⾏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罪(包括合同罪与⾦融犯罪)
要求被骗⼈按照⾏为引起的或者利⽤的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为与取得财物之间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成⽴罪既遂(根据情况按照未遂处理)。
3.罪:
要求被恐吓⼈按照恐吓⾏为引起的或者利⽤的恐惧⼼理⽽处分财产,⾏为与取得财物之间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成⽴罪既遂。
4.抢劫罪
要求⾏为⼈的暴⼒、胁迫或者其他⽅法⾏为压制被害⼈反抗,强⾏劫取财物,才能认定抢劫⼿段⾏为与取财的⽬的⾏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成⽴抢劫罪既遂。
三、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犯罪的⾏为模型是:实⾏⾏为对法益制造现实危险→危险不断升⾼→现实化为实害结果。在没有介⼊因素情况下,运⽤条件说很容易判断。但出现介⼊因素,就会出现局限性。对于存在介⼊因素的案件(⾏为→介⼊因素→结果),即使有条件关系,结果也不⼀定能归属于⾏为,还需要通过相当因果关系说来判断。这种判断思维称为客观归责理论。
(⼀)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条件说+相当性)
1.遵循条件说:没有此⾏为即没有此结果,环境污染、滥⽤职权、玩忽职守⽤条件更容易论证。遵循合法则的因果关系:符合科学客观规律。
2.⽆论采取条件说还是合法则的因果关系说,只要⼀个能得出肯定的结论都可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相当多的案件⼆者均可论证。
3.如果既没有条件关系也没有合法则的条件关系就应否定因果关系。
4.⼀个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为造成(多因⼀果),因此在认定某种⾏为是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定其他⾏为同样也是该结果发⽣的原因。反之⼀个⾏为可能造成数个结果(⼀因多果),所以在认定某种⾏为造成了某⼀结果时,也不要轻易否认该⾏为同时造成了其他结果。春末夏初的唯美句子
⼀般判断标准
第⼀步:⽆A1、A2则⽆R,推出A1、A2是R的条件(排除A3不具备条件关系)。
第⼆步:A1重要,A2不重要推出A1有因果,A2是条件但作⽤⼩不具有因果关系。
四、判断因果关系有⽆的四种基本定式模型
(⼀)被害⼈的特殊体质与因果关系(A+特殊体质→R)的认定:有因果关系
1.应当肯定⾏为⼈的⾏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在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为⼈是否认识到或者是否应当预见被害⼈具有特殊体质,只是⾏为⼈主观上有⽆故意、过失的问题,⽽不影响客观因果关系的判断。⾏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应当将客观与主观结合。
2.有因果关系的不⼀定有刑事责任,但有刑事责任的肯定有因果关系。在特殊体质的⼈死亡的案例中,尤其要注意这⼀点。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介⼊因素与因果关系(介⼊因果):A1(因)→B+A2(因)→R(果)
在存在介⼊因素的场合,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关键是看先前的犯罪⾏为与介⼊因素哪⼀个对结果的发⽣的作⽤⼒⼤。如果前者⼤因果关系依然存在,否则被中断从⽽不再具有因果关系。
1.判断步骤:
(1)⾸先最初出现的实⾏⾏为(A1)导致最后结果(R)发⽣的可能性⾼低(是否通常包括此种危险)。
(2)判断介⼊因素(A2)的出现是正常还是异常、偶然还是必然,如果具有正常性,甚⾄具有必然性,那么,即使考虑到介⼊因素,没有实⾏⾏为,就不会有实害结果,实⾏⾏为与实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3)如果介⼊因素的出现具有异常性,甚⾄偶然性,其作⽤达到独⽴导致实害结果发⽣的程度,那么再判断介⼊因素(A2)与最初⾏为(A1)有⽆关联,关联⼤⼩(是否⼤概率导致、依附出现、异常性)。
(4)最后总体判断最初⾏为(A1)、介⼊因素(A2)对结果发⽣的影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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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些经验法则:
(1)实施介⼊⾏为(A2)的⾏为⼈具有重⼤过错(故意、重⼤过失),则会中断因果关系;结果(R)与启动原因(A1)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如实施介⼊⾏为(A2)的⾏为⼈只具有轻微过失或⽆过错则不会中断因果关系,结果(R)与启动原因(A1)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为⼈致被害⼈严重受伤(A1)后,将被害⼈置于本来的就存在的危险境地,后被害⼈因危险境地的危险原因(A2)⽽死亡,介⼊因素不中断因果;结果(R)与启动原因(A1)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介⼊因素(A2)是⾏为之后突发的⾃然⼒原因,如⾏为⼈没有利⽤该⾃然⼒,则突发⾃然⼒中断因果;结果(R)与启动原因(A1)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3.介⼊因素三标准:
(1)先前⾏为对结果发⽣所起的作⽤⼤⼩(依观念);
(2)介⼊因素异常性的⼤⼩(依概率);全面战争系列
(3)介⼊因素本⾝对结果所起的作⽤⼤⼩(依表象)。
4.介⼊因素种类
⾃然事件;被害⼈⾃⾝⾏为;第三⼈⾏为;⾏为⼈的第⼆个⾏为。
(三)同时犯因果(多重的因果关系,择⼀的竞合):(A1→B+A2→R)
两个以上的⾏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但在⾏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起导致了结果的发⽣。在这种情况下,各个⾏为⼈的⾏为与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换⾔之单独都能,结果更能。
四种情形:A1、A2谁打中查不清都⽆因果;A1、A2都打中都致命,都有因果;A1、A2都打中作⽤⼤⼩查不清,都有因果;A1、A2都打中致命⼀查得清,按查清情况认定因果。
(四)重叠因果关系:A1+A2→R,A1、A2都有因果
两个以上相互独⽴的⾏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但具有导致结果发⽣的危险),但合并在⼀起造成了结果时就是所谓重叠的因果关系;如果⼆⾏为对结果造成的作⽤⼀样⼤(或都超过50%),或者⽆法区分作⽤⼤⼩,则⼀般认为⼆⾏为均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单独都不能,结果才能。
(五)因果关系是客观的(所谓“假定因果关系”的问题)
假定的因果关系,是指虽然某个⾏为导致结果发⽣,但即使没有该⾏为,其他情况也会产⽣同样的结果。在这种条件下,应当认为⾏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假定的因果关系:前⾏为尚未发⽣作⽤,后⾏为介⼊并导致结果。
推论和经验法则是:因果关系是客观的,当出现结果时,⾸先应当根据客观事实流程认定造成结果的直接原因为何,然后分析直接原因者是否负最主要责任以判断因果关系。如甲投毒杀⼄,⼄喝下毒药10⼩时之后必定会死亡,但其喝下毒药后2⼩时因地震被压死。因⼄的客观死因是压死⽽不是毒死,故甲的投毒⾏为与⼄的死亡结果⽆因果关系。
A想杀死C,便在C准备进⾏穿越沙漠长途旅⾏的前夜悄悄地溜进C的房间,把C⽔壶⾥的⽔换成⽆⾊⽆味的毒药。B也想杀死C,于同⼀夜⾥的晚些时候溜进了C的房间,在C的⽔壶底部钻了⼀个⼩洞。次⽇晨C出发了,他没有发现⽔壶上的⼩洞。两⼩时之后,C在沙漠中想喝⽔但⽔壶是空的。由于没有其他⽔源C在沙漠中脱⽔⽽死。因C客观上的死因是渴死⽽不是毒死,故C的死亡结果与B有因果关系,
⽽与A⽆因果关系。
常考的介⼊因素:⾃然灾害、其他犯罪⾏为、车祸、受害⼈特殊体质、毁灭证据(毁⼫灭迹)、⾃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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