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和罪中暴力行为的区分
作者:张泽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3期
作者:张泽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3期
【摘要】暴力威胁情形下的抢劫罪与罪的区分,在司法实践中有确实有很多的争议。本文以一则案件为例,从几个方面探讨了暴力威胁情形下两罪的界限。
【关键词】暴力行为;抢劫罪;罪
一、基本案情
2007年3月20比喻句日,被告人郝某骑摩托车行至某村时,与费某相撞,然而双方没有受伤,但发生了争吵。后来,郝某将胡某、李某等人喊到现场,他们向费某索要5000元,是以郝某“受伤”为理由。然而费某不同意赔偿,他们就对其进行了殴打。在进行了很多次殴打以后,费某只好打电话,要求他的妻子杨某筹钱,到现场后费某妻子杨某把钱交给了郝某,他们才将费某放走。经鉴定,费某受到了轻伤。[1]健身教练证书
二、争议焦点
(一)案件焦点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是应该构成抢劫罪,还是应该构成罪。
(二)分歧意见
梦到电梯本案争议的关键是抢劫罪和罪的区别。认为应该构成抢劫罪的观点是:该案符合了“两个当场性”在抢劫罪中的特征,即当场实施了暴力以及当场取得了财物,且达到了抢劫罪中致使被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的程度;而坚持罪的人认为本案并非被害人本人交付财物,且非当场交付,同时罪也可以使用暴力手段。
首先,认为构成抢劫罪的理由是,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达到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从而取得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郝某等人对费某实施了多次殴打行为,且其妻子当场交付了财物。已经可以证明其当场取得了财物且暴力内容已经得到了实现。
校园记者 其次,坚信构成罪的人认为:勒勒罪中行为人的暴力行为,达到了使被害人精神上受到“要挟”浦西属于上海哪个区的危害程度,使其心生畏惧,进而限制了他意志的自由。通过勒
索罪是以暴力的方法,采用威胁或者胁迫的手段劫取财物的行为可以看到,它的本质是以对被害人采取精神上的强制为手段,因此无法排除暴力手段的存在。本案中:由费某的妻子杨某交付财物并非费某本人当场交付财物,因此不符合抢劫罪“两个当场”的特征。同时,我们可以看到虽然郝某等人实施了暴力行为,但并没有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程度。因此,应构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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