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整理)
立冬吃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二)
24、七旬老农赢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5、农村承包地调整谁说了算
26、求助法律 外嫁村民打赢官司
请柬怎么写27、土地补偿没份 一岁女婴状告村小组
28、土地承包份额不因出嫁而减少
29、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
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30、仲裁庭上讨说法-- 丰县九户农民“争地”官司旁听记
31、承包地转让并非自己说了算
32、恶意串通承包土地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34、外嫁女和新生儿不如逝去的村民?
 35、出嫁女被剥夺土地承包权
36、土地租赁纠纷案引发法律争议
37、外来户有没有土地承包权
38、土地流转,还是立个字据为证新都旅游
39、他应该怎么取得承包地?
 40、关于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继承的问题华为为什么不能用5G
41、关于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继承的问题
42、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
43、义务兵提干或改志愿兵后家里承包地能保留吗
44、弃耕农民要求返还承包地可获支持
45、不经村委会同意,土地转包是否有效?
 46、村委会能否再分死亡人的承包地
47、离婚后承包田能否分割
七旬老农赢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的荒山变绿了,观望的人们眼红了,新村委会把老农承包的山地栽种的树木重分了!老农一怒上公堂,法院判决:村委会重新分地的行为无效,村委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991年2月5日,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徐庄镇邢山顶村(后改归为华东村)农民邢如举与村委会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5年。1994年调整土地时,原邢山顶村将原告承包的荒山内的零星土地一并划给邢如举承包经营。邢如举先后在荒山内栽种了花椒树。 
    2000年3月份,因村委会调整领导,新村委会将原告承包的荒山中的0.4亩山地分给村民种植,并将邢如举的80棵花椒树一起分给村民。 
    邢如举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华东村委会停止侵害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返还被其非法分割的0.4亩山地、赔偿原告80棵花椒树的经济损失2352.00元等。 
    经法院勘验,0.4亩的山地及80棵花椒树均在原告承包的荒山的范围内,80棵花椒树两年的产量经鉴定为112公斤,评估价值为2352.00元。 
    华东村委会辩称,原告仍在承包荒山,分掉的山地及花椒树也没有侵权,被告没有侵害原告的承包经营权,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的诉讼请求。 
    山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邢如举与被告华东村委会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1994年被告华东村委会(原邢山顶村)将邢如举所承包的荒山内的零星土地划给原告邢如举使用,原告一直种植管理多年,并栽种了花椒树。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认为原、被告所争议的0.4亩山地的使用权应属于原告邢如举使用。被告华东村委会在没有征得原告邢如举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山地分给其他村民种植,并将其地上的花椒树一起分掉,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因此给原告邢如举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应予赔偿。 
    11月18日,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华东村委会将原告邢如举承包的0.4亩山地分给其他村民的行为无效;其地上的花椒树归原告邢如举所有;被告华东村
委会赔偿原告邢如举经济损失2083.2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技术鉴定费200元由被告华东村委会承担。
农村承包地调整谁说了算
当常熟市沙家浜镇村民蔡小兴向常熟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同村村民濮吉生等五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时,他以为必胜无疑。镇、村两级都同意的土地调整方案,镇里还专门印发了红头批复文件,土地取得合法,别人怎么还能霸占呢?然而,令他想不到的是,法院最终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2001年4月,蔡小兴所在村占用了蔡小兴0.1亩承包地。
  蔡小兴家南面有一块仓库大场,村里分田到户后,该场地一度闲置,后由濮吉生等五户村民占用种植蔬菜,蔡小兴部分承包地被村里征用后,就提出把这块大场补偿给他,遭到濮占生等人的反对。2003年5月,村委会书面通知蔡小兴被征用承包地的面积用补划的方式解决。5月27日,村委会召开村民组长代表、部分老党员会议,会议形成决议将仓库大场补偿给蔡小兴。同日,沙家浜镇政府作出《关于调整蔡小兴户承包地的批复》,同意村委好看的爱情片排行榜
会的调整方案。镇政府作出批复后,又组织人民去现场划地,但此时该场地已被濮吉生等五户种植了毛豆等农作物,划地遭到了阻挠。为此蔡小兴提起诉讼,要求五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争执的大场场地属于村预留的机动地,五被告对该机动地均无权占用;原告在村委会征用、占用其承包地后,依法有权获得相应补偿,但原告所提供的调整土地手续不符合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且至今未得到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认定该调整还未生效,蔡小兴尚未正式取得该地的承包经营权。因此,蔡小兴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和调整承包地均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调整承包地需报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蔡小兴户的承包地调整方案既不能证明已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又没有主管部门批准手续,败诉也就不足为怪了。 
求助法律 外嫁村民打赢官司
村民张玲虽已经远嫁他乡,但她的户口和承担经营的责任田仍在本村。今年以来,村里两次发放征地补偿费都没她的份,村里的解释是:远嫁他乡,就不是本村村民。对此,张玲将该村告上了法庭。日前彭州法院判决张玲胜诉。
  村规民约:外嫁不享受村民权利
  张玲是彭州市致和镇北京村十组的村民,1992年,她与彭州市致和镇北京村、彭州市致和镇北京村十组分别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书,取得了土地经营权证。2000年3月,张玲外嫁其他村,但未将户口迁出,也未在男方处分得“责任田”,她每年还按时交纳了应承担的各种农税。今年3月,北京村十组向每个村民发放征地补偿费共10860元,但没有分配给张玲。该村村长说:“按照村规民约,外嫁他村的人虽然户口没有迁出,但只是临时户口,不享受本村村民的权利。在给不给张玲发放土地征地补偿费时,曾经召开社员大会,大家讨论决定按村规规定办。”对此,张玲多次镇、村干部要求得到补偿费,可都没结果,于是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法院判决:村里一次性给付补偿费
  法院认为,只要张玲仍具有北京村村民的身份,她就应享有与同小组村民同等的权利。该村的做法是错误的,侵害了张玲的合法权益。对此,彭州法院判决北京村第十农业合作社一次性给付张玲土地征用补偿费10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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