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照等与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撤销纠纷上诉案
肇事逃逸什么罪李老照等与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撤销纠纷
上诉案
最现实最扎心的句子【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
【审理法院】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6
【案件字号】(2020)云09行终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邬忠育王军苏国权
【审理法官】邬忠育王军苏国权
【文书类型】判决书dota2 steam 国服
【当事人】李老照;聂小果;李琴兵;李琴中;李勤杰;李琴慧;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当事人】李老照聂小果李琴兵李琴中李勤杰李琴慧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李老照聂小果李琴兵李琴中李勤杰李琴慧黄金比例
【当事人-公司】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何坚云南通四海律师事务所;卢玮云南通四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何坚云南通四海律师事务所卢玮云南通四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何坚卢玮
【代理律所】云南通四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老照;聂小果;李琴兵;李琴中;李勤杰;李琴慧
【被告】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农村土地发包、承包关系涉及的土地使用相关权利义务的取得系基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而不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仅仅是对承包方已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的一种确认行为,该行为本身未对合同当事人赋予新的权利,也未对合同当事人已享有的权益进行减损,当事人对土地使用的争议,其产生根源并非出自于《承包经营权证》而是来自于承包合同关系。
【权责关键词】行政撤销合法第三人合法性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确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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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英语四级流程【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农村土地发包、承包关系涉及的土地使用相关权利义务的取得系基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而不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仅仅是对承包方已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的一种确认行为,该行为本身未对合同当事人赋予新的权利,也未对合同当事人已享有的权益进行减损,当事人对土地使用的争议,其产生根源并非出自于《承包经营权证》而是来自于承包合同关系。李老照户是否真正享有其《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茶地”2亩承包经营权,并不
是来自《承包经营权证》的决定或是赋予,而是取决于其本户与发包人——前哨一组之间有无土地承包关系或者如何认定和履行涉案地块的承包合同关系。对涉及承包合同关系的认定及处理,属民事诉讼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行政机关只有待生效民事裁决作出后,才能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并根据民事生效裁判履行登记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二)承包期
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由此可见,对于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基于《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项下的内容发生争议,认为需要更正、以及需要收回或注销相关权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耿马自治县政府作为李老照户所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证机关,接到前哨一组关于注销涉案“茶地”地块行政登记的申请,该申请经村民小组、村委会、孟定镇政府、耿马自治县农业局核实属实,作出了同意注销涉案地块的行政决定。在作出该行政决定后,耿马自治县政府责成其农业主管部门在李老照户所在村委会粘贴公告,告知涉案地块被注销的行政决定内容,同时依法向
李老照户送达了告知权利义务的《告知书》。耿马自治县政府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规定,驳回李勤留户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老照、聂小果、李琴兵、李琴中、李勤杰、李琴慧共同承担。
【更新时间】2022-08-16 00:52:3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查明:李老照户系第三人前哨一组的村民,当时李老照与李勤留尚属同一大家庭,未分户。1992年7月8日,原前哨一社(现称“组”)将“茶地”承包给李老照户,承包费约定每年60.00元,承包期限,地块面积、四至界限未明确。双方签订了《前哨一社茶地承包合同书》。李老照与李勤留分户后,1999年1月1日,前哨一社分别与李老
照、李勤留签定了承包合同,上述土地中的2亩被登记在李老照110502007号《土地承包合同书》名下,1亩被登记在李勤留户110502023号《土地承包合同书》名下。2008年8月30日,耿马自治县政府
向李老照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述“茶地”中的2亩被登记在李老照名下,地块登记为“茶地”2亩。1亩被登记在李勤留户名下,地块登记为“茶山”1亩。2018年5月22日,前哨一组以李老照户未按约定向其缴纳土地租赁费及茶树管理费为由,向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耿马自治县政府撤销编号为(xxx)第xxx 号(xx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登记在李老照名下的“茶地”。政府安排县农业局
对纠纷情况进行调查,同年6月6日,耿马自治县农业局作出《耿马县农业局关于孟定镇山头××前哨××组与李勤留土地纠纷调查报告》,建议维持李老照的(2008)第007号(11050200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年7月2日,前哨一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
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均认为涉案“茶山”系承包人私自填写在《土地承包合同书》中,同意收回李老照户、李勤留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的“茶地”“茶山”地块共计22.855亩,用于组上公益事业用地。随后,前哨一组向耿马自治县政府递交《撤销登记申请》,申请撤销承包经营权登记。7月23日,耿马自治县政府作出耿政复(2018)154号《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注销孟定镇山头寨村委会前哨一组李老照、李勤留内的”茶地”“茶山”权属登记的批复》,同意注销孟定镇山头寨村前哨一组李老照家编号为“农地承包权
证”(xxx)第xxx号(11050200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的“茶地”的权属登记。耿马自治县政府作出
上述批复后,前哨一组撤回了对耿马自治县政府的行政诉讼。7月26日,耿马自治县农业局在上诉人所在村委会发布《公告》,对注销李老照承包经营权证内的“茶地”地块予以公告。7月27日,耿马自治县农业局工作人员向李老照户送达《告知书》,对地块被注销的相关权利义务及救济途径进行了明确告知,但李老照户拒绝签收。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认为,李老照、聂小果、李琴兵、李琴中、李勤杰、李琴慧作为(2008)第007号(11050200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户主和家庭成员,与耿马自治县
政府注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茶地”地块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具备诉讼
主体资格。耿马自治县政府虽然是(2008)第007号(11050200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证机关,但李老照户对涉案被注销地块“茶地”的权利来源为李老照户1992年7月8日与前哨一社签订的承包合同。也就是说耿马自治县政府向李老照户颁发涉案“茶地”地块的承包经营权证仅仅是对承包方已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确认行为,该行为本身未对合同当事人赋予新的权利和义务。前哨一组以李老照户未按约定缴纳承包费并私自将涉案地块填写在自己的承包合同内为由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收回涉案“茶地”地块,李老照户及李勤留户并未提交已经足额按约定向前哨一组缴纳承包费的相关证据,因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均同意解除与李老照户签订的承包合同,李老照户对涉案“茶地”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丧失。耿马自治县政府作为李老照户所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证机关,接到前哨一组关于
注销涉案“茶地”地块行政登记的申请,因该申请已经村民小组、村委会、孟定镇政府、耿马自治县农业局核实属实,遂作出同意注销涉案地块的行政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责成其农业主管部门在李老照户所在村委会粘贴公告,同时依法向李老照户送达了《告知书》。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关于:“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规定,应驳回李老照户的诉讼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了李老照、聂小果、李琴兵、李琴中、李勤杰、李琴慧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李老照户上诉称,一、被上诉人所提供的注销证据没有合法的事实依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没有被一审采用。上诉人一审提交的A1组证据,充分证明被注销地块自1983年“两山一地”一轮家庭承包起,不在前哨一组的预留机动地范围内,已经承包到户;1983年“两山一地”一轮家庭承包时,李老九一户总填入承包亩积为103亩,但二轮延包后李老照、李国华、李勤留(李老九承包地分家为此三户)分别承包35亩、31亩、29亩,合计为96亩,其中有7亩是二轮延包之前被村组收回,遂有李老照、李国华、李勤留三户现在的总承包亩积为96亩,二轮延包是由一轮承包为基础的继续承包,李老照、李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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