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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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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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被告***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将强占原告的6.12亩土地清
除地上附属物,恢复原状后归还给原告;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强占期间的土地租赁费用13500元(按照6亩土地,每年每亩450元自2016年-2021年5年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邻,原告一家承包了两块农田,其中6.12亩基本农田与被告相邻,*****因为**挖土,村委将原告6.12亩的田地和被告的田地一起置换到另外一个地方,置换后原告的6.12亩田地东邻***地、西邻***地、南邻河道、北邻***地,因为置换后的田地是被**挖过土的坑底,当时没有办法直接种庄稼,需要平整后才可以,没有想到原告半年没种庄稼,被告竟然私自在原告田地里种上了树木,原告被告索要,但是被告一直不把树挖走,不把地还给原告,原告村委几次调解,但是被告仍然不给。原告是一个本本分分的农民,没有其他收入,仅仅依靠种田为生,被告无故强占原告的田地不给,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如诉。
被告***辩称,原告所陈述的不是事实,********与***的土地都被村委占有,当时原告的土地是村委直接给付18000元,一次性解决,被告的土地是村委以涉案土地作为补偿给付给被告本人,所以被告未抢占原告的土地,从*****至今被告一直在种植涉案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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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一份、村委证明两份、调查笔录两份等证据,**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有异议的证据,认定如下:1.对于原告提供的两份村委证明,被告持有异议,认为原告与两份村委证明的出具者***有直接亲属关系,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两份村委证明所载内容均为关于本村土地证上交情况及本村土地纠纷调解情况的客观事实,证明出具者***确系****支书且证明加盖公章,故**对该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原告主张的证明目的因该证据证明力**,不予采信;2.对于原告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被告持有异议,认为承包期限与实际置换土地的时间不符,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要求提供证据原件。根据本案庭审情况及现场勘验情况,原告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载明内容为***户主的家庭承包地块为两块,总面积为14.37亩,承包期限为**********************,与涉案土地实际情况不一致,涉案土地实为前村委置换土地,置换时间为*****,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因村子内部存在土地置换情况,**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3.对于被告提供的两份调查笔录,原告持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没有被调查人**信息,被调查人***系被告兄弟,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原告提供的两份调查笔录仅为村中他人对涉案土地的认知,无法证明案件事实,不具有证据**,故**不予采信。
**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归谁所有、被告的耕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应否对原告承担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以证明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虽然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性质仅为证权凭证而不是设权凭证,且原告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显示涉案土地与被告承包地相邻,双方是在原承包土地置换后产生争议,经现场勘验,双方当事人及村委均无法确定涉案土地四邻边界,原、被告双方均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己方主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暂不予支持。其可向政府部门申请明晰四邻边界后,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车险必要的买哪几种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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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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