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地确权纠纷哪个单位管老同学聚会感言
什么是副词⼟地的承包⼀般需要各种程序,需要报给各个部门之后才可以进⾏相应的承包⼯作。并且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后进⾏相关⼯作,承包的⼟地应该运⽤于对国家发展有帮助的情况下,可以使⽤⼟地。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资料,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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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地流转是建⽴在《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地管理法》)的法律基础上进⾏的,《⼟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
“⼟地所有权和使⽤权争议,由当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处理;个⼈之间、个⼈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民政府处理。当事⼈对有关⼈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起三⼗⽇内,向⼈民法院起诉。在⼟地所有权和使⽤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不得改变⼟地利⽤现状。”藤王阁序>普通一本和二本的区别
另外在2005年9⽉1⽇起实施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地承包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对审理涉及农村⼟地承包纠纷案件中适⽤法律的家庭承包纠纷案件、其他⽅式承包纠纷、⼟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及⼟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等问题进⾏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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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权属争议:
根据国⼟资源部《⼟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地权属争议是指⼟地所有权或者使⽤权归属争议,其涉及国家对⼟地所有权、使⽤权的认可与否,应由⾏政机关依据⾏政职责依法确认。第14条规定,农村⼟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属于县级以上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民政府受理⼟地权属争议案件范围。
2、农村⼟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成⽴之⽇起⽣效。承包⽅⾃承包合同⽣效时取得⼟地承包经营权。”第51条规定:“因⼟地承包经营发⽣纠纷的,双⽅当事⼈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民法院起诉。”据此,农村⼟地承包经营权属争议属合同纠纷,应由⼈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镇政府⽆权确权。
对农村占有、利⽤、收益⼟地的权属归属不存在争议即权属归属明确。即权利⼈的⼟地承包经营权曾经被有关机关通过登记发证等程序确认,但利害关系⼈对权属归属提出异议,这类纠纷仍应认定为⼟地使⽤权纠纷,由政府处理。
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发⽣的原因,要么是“⼀地⼆包”,要么是登记错误。对于“⼀地⼆包”,它是前后两个⼟地承包合同的效⼒问题,当事⼈可以要求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调解决,或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的途径确定合同的效⼒,以合同的效⼒确定权属的归属。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相关⼟地承包权资料。农村⼟地的归属权⼀般由国家所有,农村⼟地有很多⽤处,可以⽤来种植农作物,也可以将⼟地承包出去,系统性的种植各种农作物,可以更为有效的管理。如还有其他疑问需要律师咨询,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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