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正田土地承包经营户与王增琼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洪正田土地承包经营户与王增琼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9 
【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60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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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苏致礼周海燕秦敏 
【审理法官】苏致礼周海燕秦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洪正田土地承包经营户;王增琼 
【当事人】洪正田土地承包经营户王增琼 
【当事人-个人】王增琼 
【当事人-公司】洪正田土地承包经营户 
怎么共享文件【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富贵竹怎么养【原告】洪正田土地承包经营户 
【被告】王增琼 
【本院观点】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侵害其位于塘壁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上诉人既已自认其塘壁头的承包地已经调换到其他位置,现在涉诉土地纠纷位置并不在塘壁头,而上诉人还要一再坚持要求被上诉人对其塘壁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停止侵害,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侵权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新证据自认证据不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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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侵害其位于塘壁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上诉人既已自认其塘壁头的承包地已经调换到其他位置,现在涉诉土地纠纷位置并不在塘壁头,而上诉人还要一再坚持要求被上诉人对其塘壁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停止侵害,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各自承包土地调换之后,由于未经颁证确权,其界限划分并不明确,综合一审法院现场查勘情况亦不能支持上诉人观点,现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侵占其承包地以及其所主张损失,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对洪正田要求王增琼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洪正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洪正田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26 21:50:25 
洪正田土地承包经营户与王增琼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5民终60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正田土地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洪正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增琼。
     上诉人洪正田土地承包经营户因与被上诉人王增琼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
津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6民初5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代表人洪正田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增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洪正田土地承包经营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增琼负担。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有失公正,双方的耕地是连在一块地里的,权证上都写的是塘壁头,后因修公路双方的耕地都被调换了。调换之后被上诉人故意扩大自己的耕地面积,挖去上诉人一方的田埂,一审法院以耕地已调换为由未处理,是支持被上诉人继续侵权,请求二审法院保护上诉人的承包经营权不受侵犯。
     王增琼未发表答辩意见。
     洪正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王增琼对原告位于塘壁头的承包地经营权停止侵犯,恢复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均有位于塘壁头(小地名)的承包地,后因修公路需经
过该地,原、被告均将自己位于塘壁头(小地名)的地与韩烈云(音)进行了调换,调换后位于塘壁头的地均不属于原、被告耕种经营了,双方的地均调换到高家福(音,小地名),且两人的地依然是挨着的。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是侵犯了其用塘壁头(小地名)调换后的地块,但其仍坚持起诉要求被告对其塘壁头(小地名)的地停止侵犯,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1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自认其位于塘壁头(小地名)的承包地因为修公路已经与他人进行了更换,其位于塘壁头(小地名)的地已经不属于其耕种经营了。该地块现已经成为一条公路,被告也未耕种该地块。故原告要求被告对该地块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洪正田土地承包经营户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洪正田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哈尔滨娱乐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侵害其位于塘壁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上诉人既已自认其塘壁头的承包地已经调换到其他位置,现在涉诉土地纠纷位置并不在塘壁头,而上诉人还要一再坚持要求被上诉人对其塘壁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停止侵害,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各自承包土地调换之后,由于未经颁证确权,其界限划分并不明确,综合一审法院现场查勘情况亦不能支持上诉人观点,现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侵占其承包地以及其所主张损失,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对洪正田要求王增琼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洪正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洪正田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苏致礼
审 判 员 周海燕
审 判 员 秦 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茜希
书 记 员 陈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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