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乡镇旧城改造建设的需要,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或收回,由此引发的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呈明显上升的趋势,如我院2004年度受理此类纠纷案2件、2005年度5件,比增150%,农民房屋拆迁纠纷已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但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在对农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这类事关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的重大事项上却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亦无统一认识,造成同一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不尽相同,这样不仅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也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正确审理集体土地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不仅有利于平衡国家、集体、农民三方的利益,而且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有鉴于此,本文就集体土地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的特点、处理及防治对策等问题作如下探析,以求得同仁共识。
一、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拆迁主体的确定性和目的的唯一性
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仅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本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故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的拆迁主体只能是国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拆迁目的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涉诉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从司法实践看,农民房屋拆迁问题不仅具有明显的商法性质,而且还带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性,与一般的房屋案件相比有着明显的不同,主要表现为只有涉诉的农民宅基地被国家征收或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这一行政法律关系发生,该宅基地上的房屋才被确定为拆迁或已被拆迁这一客观事实,才能引起涉诉主体间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因此,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往往涉及行政和民事双重法律关系。
(三)、涉诉案件适用法律的不明确性
宪法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和对征收或征用补偿的基本原则,但是国家立法机关至今尚未制定关于农民房屋拆迁的专门法律,以调整农民房屋拆迁法律关系。《土地管理法》虽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规定比较明确,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对以农民房屋为主的农民私有财产却采取忽略或放任态度,房屋包仅含在“附着物”之中。在现行处理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中,主要是参照由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予以处理。而上述规定中土地补偿费仅包括对土地所有者的补偿,是否应当对宅基地使用者补偿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
(四)、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低、随意性大
1、补偿标准低
土地管理法规定补偿费是按照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若干倍来测算的,这种测算方法是否科学有待商榷。且该法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农民房屋仅作为附着物对待,并将补偿标准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规定。而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违反立法法的规定,没有严格按照授权目的行使该项权力,将该授权给下级行政机关,下级行政机关为了减少土地储存成本,维护地方政府利益,通常将补偿标准规定较低。
2、随意性大
在农民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件中,有的拆迁人暗箱操作,与被拆迁农户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严重缺少公开、公平性,对同样被拆迁农户的房屋,在同等的条件下,得到的安置补偿结果不一样;另外,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交由村民会议按照民主议定程序决定,补偿标准随意性大。
(五)、拆迁协议凸显家事代理性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一般仅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而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有不少拆迁补偿协议不是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和宅基地使用权人(或户主)订立的,而是在本人未签字或授权的情况下,由享有家庭共同财产权的其他家庭成员以自己名义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协议,此类拆迁协议往往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家事代理的性质。
电脑突然重启 (六)、案件处理难度大
为啥抵制新疆棉花 1、案情复杂
计算机病毒的传播途径 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拆迁主体间的权利义务纵横交错,其中有拆迁人与被拆迁农户的补偿安置关系,有被拆迁农户与承租人的腾房关系,拆迁人与委托拆迁部门之间的委托关系,还有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与被拆迁农户、拆迁人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等,由此形成案情错综复杂。
2、体性纠纷多,社会影响大
由于城市发展和旧城改造建设中,多为集体拆迁或片区拆迁,虽然被拆迁农户的情况千差万别,但各被拆迁户要求得到合理的安置补偿等方面的利益是一致的,这一共同利益使各
被拆迁户结成一个个小的体,一旦与被拆迁农户发生纠纷,就容易发生体性上访、静坐等事件,社会影响大。
餐馆名字 3、息诉工作难做
此类纠纷诉至法院,往往是拆迁人与被拆迁农户之间的矛盾纠纷达到不可调和的程度,且司法实践中,由于此类案件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认识不尽一致,导致当事人对法院判决和认可度大受影响,极有可能反复缠诉,不利于双方矛盾纠纷的彻底解决,已成为当前当事人涉法信访案件的重点。张璇陈思诚
二、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的处理
(一)、公共利益的认定
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集体土地征收或征用的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并对国家征收和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作了严格的规定,第一必须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第二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第三必须给予适当补偿。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此,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
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出发,对集体土地农民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应从严把握,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一是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是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是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而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中公共利益的范围仅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否则,将会出现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建设和集体经济组织为了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大量滥用征收权和回收权,超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或收回集体土地。[page]
(二)、农民房屋拆迁纠纷的性质及认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实践中,农民房屋拆迁实际为国家对农民宅基地动用国家征收制度引起的农民房屋拆迁纠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引起的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两种类型。
1、国家征收农民宅基地房屋拆迁纠纷的性质及认定
(1)、性质
国家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征收拆迁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强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所有权后,对原集体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化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很显然国家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其纠纷为行政纠纷。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属于集体
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范畴,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的主管机关是土地管理部门。
拔河是奥运会比赛项目吗 (2)、认定
此类农民房屋拆迁纠纷中的拆迁行为,是拆迁已被征收为国有的原集体所有的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人在申领拆迁许可证时,此时房屋依附的土地所有权已为国有土地。对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处理依据可以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农户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农户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依法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和《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有关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农户或者拆迁人、被拆迁农户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对当事人双方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涉诉的按民事案件处理,否则按行政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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