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少华与上饶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处罚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资源 土地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混合所有制江西省上饶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3
【案件字号】(2020)赣11行终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赖晓余细花王鹿
【审理法官】赖晓余细花王鹿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董少华;上饶市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董少华上饶市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个人】董少华
【当事人-公司】2022高考必胜祝福语上饶市自然资源局
【代理律师/律所】陈金标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黄强强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金标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黄强强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金标黄强强
【代理律所】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
三国演义人物赏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董少华
【被告】上饶市自然资源局
【本院观点】lol阿木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该两份证据与土地登记审批表、信州区庆北砂石厂用地测绘成果报告相互印证,对于证实涉案土地的流转过程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涉案土地系国有建设用地,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当事人的陈述本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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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8-20 23:30:18
董少华与上饶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处罚纠纷上诉案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赣11行终29号
c系坦克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少华,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现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饶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广平街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00014757397D。
法定代表人周荣华,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金标,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强强,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董少华因与被上诉人上饶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上饶市广信区
郭晓冬个人资料人民法院(2019)赣1121行初1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信州区庆北砂石厂(经营者董少华)于2013年8月起在位于上饶市××街道××(××)经营砂石加工。2019年6月,上饶市测绘地理信息中心《信州区庆北沙石场用地测绘成果报告》测量成果:经测量,信州区庆北沙石场占地29866平方米(全部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证号:饶府国用2013年第某某),经套合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该地块为国用存量建设用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9年7月4日,上饶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并向董少华送达饶自然资整字〔2019〕第11号《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童少华:你未经依法批准,于2013年8月起擅自在信州区××街道沽塘村××)非法占用国有建设用地44.8亩建设砂石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于2019年7月10日前立即将厂区内机械设备、砂石及办公用房搬离、拆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消除土地违法状态。逾期未整改或者土地违法状态未消除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该违法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含地面存放的砂石)予以没收并对你非法占用44.8亩土地(国有建设用地)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19年7月10日,上饶市自然资源局作出饶自然资告字〔2019〕第11号《行政处罚告知及听证告知书》:童少华你未经依法批准,于2013年8月起擅自在信州区××街道沽塘村××)非法占用国有建设用地44.8亩建设砂石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信州区庆北砂石加工厂立即将厂区内机械设备砂石及办公用房搬离、拆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消除土地违法状态。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拟对你非法占用44.8亩土地(国有建设用地)的行为,按照其他土地9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处罚,共计人民币贰拾陆万捌任捌佰贰拾壹圆整(¥26882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享有
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权利。次日上饶市自然资源局向董少华送达该告知书。
2019年7月19日,上饶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并向董少华送达饶自然资罚字[2019]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童少华:我局于2019年7月9日对你非法占用上饶市土地储备中心位于信州区××街道××(××)国有建设用地××信州区××北砂石厂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依法批准,于2013年8月起擅自占用上饶市土地储备中心位于信州区××街道××(××)国有建设用地××信州区××北砂石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3、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4、其他相关材料。我局已于2019年7月10日将拟行政处罚事项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4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堆放的砂石,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的44.8亩国有建设用地,按照每平方米9元处以,共计人民币贰拾陆万捌任捌佰贰拾壹圆整(
¥268821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以下方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1、将非法占用44.8亩国有建设用地退还土地权属人上饶市土地储备中心;2、对非法占用的44.8亩国有建设用地,按照每平方米9元处以,共计人民币贰拾陆万捌任捌佰貳拾壹圆整(¥268821元)。将缴至上饶市财政局罚没代收代缴户(户名:上饶市财政局;账号开户行:上饶银行广信大道支行,执200103090000013575-993229;收单位全称:国土资源监察支队,收入代码统一写:4001)。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1款第1项规定,每日按数额的3%加处。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1、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书第1项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书第1、2项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董少华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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