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昌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5
【案件字号】(2020)川18行终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智勇秦华刘茉
【审理法官】孙智勇秦华刘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昌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
【当事人】刘昌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 发糕的做法松软又好吃
液压与气压传动【当事人-个人】三国战记2风云再起刘昌英
【当事人-公司】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
雅名【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刘昌英
【被告】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拘留拘留第三人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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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刘昌英认为电力施工工人违规操作,并无权利检查对方相关证件,其可以采取向有关部门举报等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刘昌英以检查电力施工工人证件为由,辱骂、阻止工人施工,在公安民警到达后,仍不听劝阻,实施推倒梯子、掰坏插线盒,继续阻扰工人施工,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在对刘昌英处罚时履行了受案登记、询问、调查取证、权利义务告知、行政处罚告知等程序,其行政处罚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刘昌英认为应当追加相关电力部门为本案第三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刘昌英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昌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9 05:06:31
【一审法院查明】洛克王国雪影娃娃超进化原审法院查明:2019年4月30日,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政府在全区范围内发布了《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规范用电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打击涉电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2019年5月25日14时许,在红星镇天王村3组移民点6号梁福林同意下,国网四川雅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山区供电分公司工作人员,在天王村村主任欧新弟、队长欧洪松带领下到梁福林家中安装智能电表时,移民点10号居民刘昌英以移民政策未落实为由,采取辱骂、身体阻挡、推倒梯子、掰开插电盒触电威胁等方式阻挠施工,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红星派出所民警在反复劝阻刘昌英无果的情况下,强制将刘昌英传唤至红星派出所接受调查。当晚,在民警询问了刘昌英及相关在场人员后,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了刘昌英拟处罚的内容和陈述申辩权,次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昌英处行政拘留9日,并送交执行。2019年5月28日刘昌英以提出行
政复议为由申请暂缓执行,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于当日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并解除拘留。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根据该规定,本案针对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刘昌英提及的移民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同理,刘昌英要求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恢复其手机中被删除的视频、照片,亦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依法负有并行使辖区内的治安管理职权。根据审理查明事实,刘昌英确实施了辱骂、身体阻挡、推倒梯子、掰开插电盒触电威胁等方式阻挠施工的违法事实,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了刘昌英相关陈述申辩及救济权利,该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支持。刘昌英要求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赔偿精神抚慰金及赔礼道歉并撤销处罚记录的诉讼请求,应以被告行政行为违法为前提,故对其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
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昌英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昌英上诉称,被上诉人明知电力公司无证上岗违法安装智能电表违法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的事实,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并遭受巨大损失。请求:1.追加国电和四川电力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撤销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9)川1802行初105号行政判决及名山区公安分局作出的雅名公(红)行罚决字(2019)3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要求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向上诉人赔偿37105.62元,在影响范围内向上诉人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其私自删除的录像视频。
刘昌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琼浆的意思行政判决书
(2020)川18行终3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刘昌英。
被上诉人: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彩虹南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文清,职务局长。
出庭负责人:张发兵,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晓东,该分局法制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朱骁,该分局红星派出所所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昌英因治安管理(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9)川1802行初1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9年4月30日,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政府在全区范围内发布了《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规范用电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打击涉电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2019年5月25日14时许,在红星镇天王村3组移民点6号梁福林同意下,国网
四川雅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山区供电分公司工作人员,在天王村村主任欧新弟、队长欧洪松带领下到梁福林家中安装智能电表时,移民点10号居民刘昌英以移民政策未落实为由,采取辱骂、身体阻挡、推倒梯子、掰开插电盒触电威胁等方式阻挠施工,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红星派出所民警在反复劝阻刘昌英无果的情况下,强制将刘昌英传唤至红星派出所接受调查。当晚,在民警询问了刘昌英及相关在场人员后,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了刘昌英拟处罚的内容和陈述申辩权,次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昌英处行政拘留9日,并送交执行。2019年5月28日刘昌英以提出行政复议为由申请暂缓执行,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于当日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并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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