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孙明涛等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 ...
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孙明涛等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铁路事故【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7 
【案件字号】(2020)京04民终45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翔崔智瑜赵佳 
【审理法官】王翔崔智瑜赵佳 
会计专业实习报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如何使用淘宝优惠券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孙俊和;李秀芝;赵香英;孙明朝;孙明继;孙明涛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当事人】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孙俊和李秀芝赵香英孙明朝孙明继孙明涛 
【当事人-个人】孙俊和李秀芝赵香英孙明朝孙明继孙明涛 
【当事人-公司】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罗琼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张雪云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胡穆之北京市正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罗琼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张雪云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胡穆之北京市正大律师事务所 
农村如何致富【代理律师】罗琼张雪云胡穆之 
【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正大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孙俊和;李秀芝;赵香英;孙明朝;孙明继;孙明涛 
【本院观点】本案系受害人孙曾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而发生的其与运行中的列车相撞并造成身亡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过错不可抗力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受害人孙曾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而发生的其与运行中的列车相撞并造成身亡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纠纷。北京铁路局不能举证证明本案存在不可
抗力以及受害人孙曾策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损害的情形。《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孙增策借铁路自杀"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故依照《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北京铁路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铁路局主张,其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事发路段铁轨穿越村庄,且村庄离铁路过近,该路段虽不需要封闭式管理,但北京铁路局仅以竖立“禁止行人"警示牌的形式提示注意,显然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故北京铁路局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本案情况,原审法院认定北京铁路局适当承担赔偿责任,处理并无明显失当,故本院对原审判决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01元,由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59:3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5日9时50分,在锦承线甲山站至永和站间388公里937米处,孙增策被客车刮碰后死亡。2019年9月16日,北京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出具《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根据公安部门事故现场勘验材料分析,孙增策近期情绪异常,事发当日违法进入铁路作业区域,借铁路自杀,与正常通过的6435次列车尾部相撞,致其死亡。孙增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一条、《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七款规定。依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认定:此次事故属孙增策自身原因造成,负事故全部责任。    孙增策于1963年3月12日出生,其父孙俊和。孙增策与赵香英系夫妻,共生育孙明朝、孙明继、孙明涛三个子女。上述人员均系农业家庭户口。孙俊和与李秀芝共生育孙增策、孙增然、孙秀萍三个子女。    2019年,承德县民政局、承德县甲山镇人民政府、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甲山镇南台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证明,内容为“孙增策于2019年09月5日因精神病复发被火车撞击意外身亡,死者本人是其家庭主要经济收入来源,其死亡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对其亲人精神造成巨大伤害。孙俊和长期患有高血压,靠药物维持,李秀芝长期患有气管炎,肺气肿,靠药物维持,二人无工作能力,无经济来源,主要靠死者生前抚养。    现孙俊和、李秀芝、赵香英、孙明朝、孙明继、孙明涛认为北京铁路局在事发区域用石板铺设道路便于通行,铁道两侧未安装防
护护栏,也未设置警示标语,疏于管理,且孙增策生前患有精神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要求北京铁路局应当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此,孙俊和等向一审法院提供平泉市精神病医院的证明及住院登记表,显示孙增策于1991年6月6日在该院住院,2019年8月14日在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为感音神经性耳聋的处分笺,2019年8月20日在承德市精神病医院的门诊病历,显示孙增策近4个月来,出现无故心烦,过度担心一些正常的日常事情,烦乱,严重时游走不定,不能静下心来做事情,夜眠差,有时整宿难以入睡。北京铁路局认为事发路段最高运行速度为80公里每小时,事发地点不需要设置防护设施,火车经过村庄进行了鸣笛示警,距离事发地点50米有铁路立交道口,方便居民出行,并且立交桥设置有安全警示标志。    同时,北京铁路局认为孙增策系故意碰撞火车,铁路运输企业无需承担责任,并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事发时的录像及孙增策的家属孙增成及孙明涛的询问笔录,孙增成表示事发时孙增策确实是向火车道的方向跑,其妻子和女儿在后面追,最近有些精神失常。孙明涛表示其父亲确实是跑向火车道,其在后面追,被撞的那一刻因为有一个房间挡住视线故没看到,最近一个月精神不太正常,怕他自杀;有时候有自杀倾向,9月5日没有看出他有自杀倾向,他站在家外面的台阶上听到火车鸣笛有可能刺激到他。对北京铁路局的上述证据,孙俊和等认为孙增策是精神病复发而不是正常行人穿越铁轨,出于
火车鸣笛刺激情况后精神病复发才导致事故,故北京铁路局应承担责任。    现孙俊和主张死亡赔偿金813072元,系按照北京市2019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7756元×20年×60%计算,丧葬费38132.1元,系按照北京市2018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27107元÷2×60%计算;被抚养人孙俊和的抚养费43038元,系按照北京市2019年全市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43038元×5年÷3×60%计算;被抚养人李秀芝的抚养费43038元,系按照北京市2019年全市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43038元×5年÷3×60%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系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列车碰撞自然人造成的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铁路运输属于高危行业,列车是在固定轨道上运行,且有速度高、制动距离远、遇有险情不易躲避的特点,客观上就必然要求公众负有重要的安
全注意义务。本案中,孙俊和等主张孙增策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是根据其提供的诊断证明等证据,一审法院无法直接认定孙增策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故事发时孙增策应当意识到违法进入铁路区间的严重人身危险性,但其却违法进入铁路区间内,与运行中列车相撞导致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事发路段临近居民生活区,北京铁路局未及时进行有效管理,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北京铁路局辩称孙增策系故意碰撞列车,应免除其责任的抗辩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及诊断证明,事发时孙增策确实精神状况欠佳,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故意"所为。故对于北京铁路局的上述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责任比例,由北京铁路局承担40%的赔偿责任。因孙增策系农村户籍,故一审法院按照农村标准计算相应赔偿数额。孙俊和等主张费用较高,经一审法院计算,死亡赔偿金应为578560元,丧葬费应为50802元,孙俊和的抚养费为36468元,李秀芝的抚养费为51056元,共计716886元,北京铁路局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后为286754元。孙俊和等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亦过高,一审法院酌情予以确定。  多少年算金婚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