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XX银行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风险,根据《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令〔2014〕第1号)文件,结合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部室、分支行、总行营业部、各村镇银行,各部室、机构应按照谨慎性、保密性原则开展涉恐工作,审慎地判定资产性质。
第三条 本行各营业网点应当严格按照公安部、联合国等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冻结资产的决定,依法对相关资产采取冻结措施。
如发现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应当立即采取冻结措施。
对根据本办法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的管理及处置,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职责
(一) 负责制订及修改相关管理办法,制定冻结涉及恐怖活动资产的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
(二) 负责对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 负责及时修改、完善、公布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四) 对营业网点分析恐怖融资交易进行指导。
(五) 负责以书面形式报告向有关机关资产数额、权属、位置、交易信息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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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负责配合有权机关的涉恐调查。
(七) 负责其它涉恐工作。
第五条 各营业网点职责
(一) 负责反系统产生与恐怖黑名单关联的客户交易进行监控、上报。
(二) 负责客户的身份识别工作,辨别黑名单客户。
节点处罚(三) 负责出具客户资产冻结通知书,冻结涉及恐怖融资交易资产、账户。
银行账户冻结(四) 负责对错误冻结的进行解冻处理。
(五) 负责以书面形式报告向总行运营管理部报告资产数额、权属、位置、交易信息等情况。
(六) 负责配合有权机关的涉恐调查。
(七) 负责其它涉恐工作。
第六条 总行信息技术部职责
(一) 负责维护反系统有关黑名单的功能及黑名单相关信息及交易的搜索。
(二) 负责配合有权机关的涉恐调查。
(三) 负责其它涉恐工作。
第三章 恐怖融资认定
第七条 开斋节放假安排2021根据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冻结资产的决定,依法对相关资产采取冻结措施。
如发现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应当立即采取冻结措施。
排骨山药汤的做法第八条 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与他人共同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采取冻结措施,但该资产在采取冻结措施时无法分割或者确定份额的,当一并采取冻结措施。
规定收取的款项或者受让的资产,应当采取冻结措施。
第四章 实施细则
第九条 冻结涉及恐怖融资客户资产时应出具《恐怖资产冻结客户告知书》、《涉及恐怖资产冻结通知书》(3联,见附件),一联随传票上交,一联留营业网点专夹保存,一联交总行运营管理部留存。《恐怖资产冻结客户告知书》、《涉及恐怖资产冻结通知书》应加盖
营业网点行政公章,支行长签字执行。
第一十条 采取冻结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资产数额、权属、位置、交易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市、县国家安全机关,同时抄报资产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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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冻结措施后,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另有要求外,应当及时告知客户,并说明采取冻结措施的依据和理由。
第一十一条 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调查、侦查,提供与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有关的信息、数据以及相关资产情况。
第一十二条 应当依法协助、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的反调查,提供涉及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资产的情况。
第一十三条 采取冻结措施有关的工作信息应当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和透露,不得在采取冻结措施前通知资产的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
第一十四条 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的相关资产涉及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告可疑交易,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第一十五条 不得擅自解除冻结措施。
第一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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