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有权机关
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业务行为,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xx银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管理规定》以及现行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指分行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等财产的行为。
协助查询是指分行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等金额、币种以及其它存款信息、交易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冻结是指分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刻舟求剑告诉我们的道理协助扣划是指分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xx银行辖内分支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表)。大学专业就业率排名
什么书值得看第四条 分行运营管理部作为协助有权机关柜面查询、冻结、扣划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分行柜面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管理。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各级经办行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经办行应当依法做好协助工作,切实加强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经办行应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接待要求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的有权机关,并及时处理协助事宜等具体操作路绮欧好听的歌。各级业务经办人员应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第八条 各级经办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时,涉及内控制度中的核实、授权和审批工作的,应当严格按内控制度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拖延推诿。
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以及公安机关查询、冻结涉案单位或个人存款时,各级经办行应当立即协助办理相关事宜。到营业机构查询、冻结、扣划的,由会计主管报主管副行长同意后负责办理;到分行运营管理部查询、冻结、扣划的,由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安排专人办理。
第九条 各级经办行应当建立并完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的登记制度。
设置登记簿,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时,对下列情况进行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经办行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等。登记簿应当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填写,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经办行经办人员签字。
各级经办行应当妥善保存登记簿,并严格保守有关国家秘密。
第十条 有权机关至分行办理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的,应当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持有效的工作证件(工作证、人民、介绍信和身份证明文件、执行公务证等)、协助执法通知书和相关法律文书办理。有权机关工作人员持介绍信办理业务的,应同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各级经办行对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完备的,应当认真协助办理。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再办理借方业务。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
第十二条 各级经办行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以保密的,经办行应当保守秘密。各级经办行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扣划存款手续后,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 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各级经办行不得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上述通知书。
第三章 查询、冻结、扣划业务处理统一要求
第十四条 各级经办行会计主管负责审核执法人员工作证件、协助执法通知书和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全和真实,在执行通知书(存根联)上签章,将全部资料转至业务经办人员,由其办理具体手续。
第十五条 各级行经办人员负责核对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相关法律文书上显示的账户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审核无误后,依据协助执法通知书据实办理业务。
第十六条 各级行经办人员办理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时,应填写《xx银行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并由经办人员和执法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查询、冻结、扣划完毕后,据实填写协助执法通知书,由经办人员、会计主管签章并加盖业务公章,复印一份留存备查,同时将协助执法通知书(返回联)交予执法人员。
第十八条 各级经办行应将协助执法通知书(存根联)原件、协助执法通知书(返回联)复印件以及上述其他法律文书或证件的复印件等材料专夹保管,定期装订、归档入库。
第四章 查询、冻结、扣划业务其他处理要求
第十九条 查询业务
(一)各级经办行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银行账户冻结1.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2.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二)各级经办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的资料应限于存款资料,包括被查询单位或个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资料。对上述资料,经办行应当如实提供,有权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抄录、复制、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
(三)各级经办行协助复制存款资料等支付了成本费用的,可以按相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四)有权机关在查询单位存款情况时,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各级经办行应当根据账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没有所查询的账户的,应如实告知有权机关。
(五)查询个人存款时,应同时提供存款人的姓名和其他线索,如存款人身份证号码、单位、住址、电话等,以保证该存款人确系有权机关所要查询的存款人。有权机关对个人存
2023新年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经办行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相关材料。对有权机关只提供存款人姓名而未提供任何其他能够确认存款人身份线索的个人存款,各级经办行可不协助其办理查询事宜。
(六)民政部门查询家庭存款时,应审查是否提供所有成员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签字授权书,无法签字确认的,应以其他合法方式确认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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