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名下公积金、养老金、理财金、保险金等都能执行
“老赖”名下公积金、养老金、理财金、
保险金等都能执行
导读:为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人民法院
通过建立执行查控体系、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加强信用惩戒等
措施不断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创造条件。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执行
法官和代理律师还会受到各种执行实务问题的困扰,影响个案的执
行和推进。本期内容,为法律人解决执行难题提供确切有效的借鉴
和指引。
1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否执行?
答: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
下雪的场景写一段话
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
岳阳楼记原文及翻译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
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
诉讼费标准评析:只要是单位的正式职工,都有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的
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国务院发布
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在强制执行中,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职工已拥有住房,而且住房面
积已达到当地平均水平,对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是
弹弹堂天使赐福
否只能冻结,一定要在上述六种情形下才能提取?对这个问题,的态度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在〔2006〕执他
字第9号对福建高院的请示答复中着重强调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上
梦见天崩地裂的限制,即用途的特定性,当时是这样答复的:依据《住房公积金
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缴存或其所在单
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储备金,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使用范围上受
严格限制。因住房公积金问题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法律
法规未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前,不宜轻易强制执行。在〔2012〕执他字第5号对山东高院的请示答复中态度已经有所缓和,认为:住
房公积金问题复杂,涉及民生,政策性强,在法律法规未作出进一
步明确规定前,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执行问题,执行法院应确保住房
公积金对案涉当事人的基本住房保障功能,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
上,本着审慎原则,依法妥善处理。2013年对安徽高院的〔2013〕
执他字第14号答复及此后对浙江高院的答复,态度则已经非常鲜明,只要符合提取条件,只要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
就可以执行。
2被执行人为离、退休职工的,能否执行社保机构发放给被执行人
的养老金?
答:可以。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
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
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
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
老金;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
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
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
评析:这一问题,2002年1月30日研究室给天津高
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
问题的答复》(法研〔2002〕13号)中也曾明确可以执行。但是就在
答复作出后的第四天,2002年2月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就给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
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27号),认为,“基
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离退休人员能否按时足
额领取养老金直接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同时,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
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扣。《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对此也做出了相应规定(编者注:该通知强调的是,社保机构只是社保基金的管理人、代管人,并非所有人,因此
不得用社保基金偿还社保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与离退休人
银行账户冻结员作为债务人时能否执行社保基金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定授权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机构,
承担着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职能,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不能直接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法院判决的债务”。此后地方法院在执行离休金、退休金中普遍遭遇社保部门不
协助执行的情况,为此浙江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报请最高人民法
院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废止劳社厅函〔2002〕27号复函,最高
人民法院经研究后,作出了《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
3行政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可否执行其财政资金?
答: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行政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只能用该行政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为了保证行政单位正常的履行职能,不得对行政单位的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执行措施。行政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能否强制执行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的请示的复函》(〔2001〕执他字第10号)
评析:《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8号)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其中,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的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开办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只能用开办单位财政资金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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