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煌辉建筑材料经营部、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 ...
银行账户冻结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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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新丰县煌辉建筑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新丰县丰城街道东环路62号一楼第一卡。
经营者:宋先坤,*,1996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雅兰,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江南大道3号恒基楼103号。
法定代表人:刘镇庭。
申请人新丰县煌辉建筑材料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民事案件案号为***********],申请人新丰县煌辉建筑材料经营部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5000××××7777账户、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5000××××6318账户、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2600××××3860账户、中国建设银行东莞XX支行4405××××1918账户的银行存款,冻结总限额为3594529.9元。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如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遭受损失的,保证在担保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丰县煌辉建筑材料经营部因与被申请人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现申请人新丰县煌辉建筑材料经营部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5000××××7777账户的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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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50
00××××6318账户的银行存款。
三、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2600××××3860账户的银行存款。
lol所有人说话快捷键四、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东莞XX支行4405××××1918账户的银行存款。
以上银行存款冻结总限额为3594529.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作出转让、抵押、出租、过户、赠与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
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提出申请。
案件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丰县煌辉建筑材料经营部预先缴纳。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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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阳旭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对等网络
法官助理 方晓彤
书 记 员 钟淑霞造访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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