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002号。
法定代表人:张奉奎。
高中班训被执行人:徐玉秀,*,汉族,1971年03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玉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3月1
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徐玉秀在6229911××××000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9812.00元。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
电脑连电视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徐玉秀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
9911××××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812.00元的冻结
。岳母之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季卫光
审
判
员
夏振亚
审
判
员
程庆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朱晓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银行账户冻结《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上海外地人返乡(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
、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联系人:季卫光,夏振亚,程庆: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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