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0.12.04
∙【文 号】上证发〔2020〕88号
∙【施行日期】2020.12.04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今年最流行的歌曲上证发〔2020〕88号
各市场参与人:
完结校园小说 为明确跨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交易和申购赎回机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细则》新增第二十四条:“买卖、申购、赎回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仅包括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卖出或赎回;
(二)当日以组合证券为对价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卖出或赎回;
基金认购 (三)当日以现金为对价申购的基金份额,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或赎回;
(四)当日买入或赎回获得的债券,同日可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晚婚假期 买卖、申购、赎回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品种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
(二)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或者赎回;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本条规定的交易所交易基金投资于债券现券组合。参与本所证券交易的机构和个人均可参与本条规定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认购、申赎和交易。”
二、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全文重新发布(详见附件),自2020年12月4日起施行。本所此前发布的《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0〕2号)、《关于债券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交易相
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基字〔2013〕86号)、《关于现金申赎类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7〕5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2020年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业务运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以下简称组合证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现金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进行申购、赎回,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 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本所的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通过本所之外其他场所的发售、申购和赎回,适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办理场所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在本所上市的基金份额,其登记、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二章 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本所根据基金管理人申请,为交易所交易基金提供在本所网上发售、申购与赎回、交易等的代码及基金简称,并由基金管理人向市场公布。
第六条 交易所交易基金通过本所网上发售基金份额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可以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但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中选择代办证券公司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停工令的通知2021最新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选择的代办证券公司名单报本所认可后确定,由本所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与选定的代办证券公司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重点规定代办证券公司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额度控制、特定情形下终止申购赎回业务委托等风险控制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买卖在本所上市的基金份额的,可以通过代办证券公司及本所其他会员进行申报。
第十条 基金份额交易日为本所交易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应说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开放日的安排。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交易等申报时间,适用《交易规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 基金份额的交易费用按现有证券投资基金收费标准执行。基金份额在本所的申购、赎回费用收取标准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节 发售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网上和网下两种方式发售基金份额。采用网上发售方式的,
投资者应当使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发售公告书确定的网上发售认购方式进行申报。
采用网下发售方式的,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发售公告书的规定进行认购。
第十三条 基金份额在本所网上发售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报本所认可后确定,并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应当明确基金份额网上发售和网下发售时,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对价种类、基金募集上限和提前结束募集的相关约定。
第十五条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接受投资者网上认购基金份额申报的,应当要求投资者足额交付认购资金、组合证券或其他约定的对价。
高档红茶品牌有哪些 网上发售时,投资者以组合证券认购基金份额的,本所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确认其是否拥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无足额组合证券的,其认购申报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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