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亮与汉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_百 ...
薛亮与汉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金融法院 
关于老师的古诗【审结日期】2022.02.22 
【案件字号】(2021)京74民终7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广辉林文彪赵佳 
【审理法官】陈广辉林文彪赵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薛亮;汉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汉富控股有限公司 
【当事人】薛亮汉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汉富控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薛亮 
【当事人-公司】汉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汉富控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高鸽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高鸽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高鸽 
【代理律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专门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薛亮 
投资项目计划书【被告】汉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汉富控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系薛亮以诺远公司、恒泰证券公司、汉富资本公司、汉富控股公司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后形成的,诺远公司、恒泰证券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分别对主管提出异议,后一审法院作出(2020)京0105民初570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薛亮对诺远公司、恒泰证券公司的起诉。  基金认购
民人故事【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合同约定证据清算仲裁协议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薛亮以诺远公司、恒泰证券公司、汉富资本公司、汉富控股公司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后形成的,诺远公司、恒泰证券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分别对主管提出异议,后一审法院作出(2020)京0105民初570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薛亮对诺远公司、恒泰证券公司的起诉。后薛亮针对该裁定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3民终84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系上述案件的延伸,一审法院已经处理了诺远公司、恒泰证券公司的被告主体资格。现薛亮尚未就其
依据《创智2号基金合同》投资创智2号基金所产生的纠纷通过仲裁裁决,径行向除诺远公司、恒泰证券公司外的汉富资本公司、汉富控股公司以诉讼方式主张侵权责任,一审法院驳回薛亮的起诉,从处理结果看,并无不当。薛亮可待相关仲裁案件结束后另行解决其与汉富资本公司、汉富控股公司的纠纷。    综上所述,薛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02:09:3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27日,投资者薛亮与基金管理人诺远公司、基金托管人恒泰证券公司签订《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的名称为创智2号人工智能产业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封闭式运作。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可直接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或通过股权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合伙企业等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基金的存续期限为3年+1年+1年,即本基金存续期届满3年时,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判定是否终止本基金;若基金管理人决定不终止本基金,则本基
金存续期限自动顺延1年。当本基金存续期限届满4年时,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判定是否终止本基金;若基金管理人决定不终止本基金,则本基金存续期限自动顺延,进入1年的退出期。争议的处理部分约定: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在北京。薛亮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2017年12月27日,其分别向恒泰证券公司账户支付了100万元和1万元。薛亮以诺远公司、恒泰证券公司、汉富资本公司、汉富控股公司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后,诺远公司、恒泰证券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分别对主管提出异议,后一审法院作出(2020)京0105民初570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薛亮对诺远公司、恒泰证券公司的起诉。后薛亮针对该裁定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3民终84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诉讼中,薛亮称其要求汉富资本公司、汉富控股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如下:汉富资本公司被汉富控股公司控制,且两个主体混同,汉富资本公司虚设烟台汉富瀚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作为所谓的基金,但未备案,利用诺远公司作为创智2号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身份,将薛亮的资产作为诺远公司在烟台汉富瀚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出资,使得薛亮的资产通过创智2号基金的托管账户进入烟台汉富瀚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募集账户,导致薛亮的资产脱离监管而受损,且现在汉富资本公司和汉富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核心工作人员都已被采
取刑事强制措施,无法联系。截至目前,薛亮未以提起仲裁的方式向诺远公司及恒泰证券主张权利;关于创智2号基金的运行及清算情况,薛亮称因无法联系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亦未进行任何信息披露,故薛亮不清楚基金目前的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当适用当时施行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薛亮与诺远公司、恒泰证券公司签订《创智2号基金合同》并将其投资款支付至合同约定的账户,《创智2号基金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现薛亮尚未就其依据《创智2号基金合同》投资创智2号基金所产生的纠纷通过仲裁裁决,径行向汉富资本公司、汉富控股公司主张侵权责任,一方面,薛亮主张汉富资本公司、汉富控股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均系围绕《创智2号基金合同》对应投资资金的运用和管理,薛亮所述的侵权事实是否成立、相关主体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均有赖于对于合同基础事实的审查认定;另一方面,在仲裁机构针对《创智2号基金合同》产生的纠纷作出裁决前,薛亮的资金是否存在损失及损失范围均无法确定,即便能够确认汉
富资本公司、汉富控股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亦无法确认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因此,在相关合同争议未经仲裁审查认定的情况下,薛亮以侵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汉富资本公司、汉富控股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不足。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薛亮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莆田中考分数线薛亮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本案虽系《创智2号人工智能产业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创智2号基金合同》)引发,但从资金流向来看,上诉人的投资款项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正常的私募基金投资操作,而是通过设立“私募基金”这一合法方式,将相关款项汇至被上诉人设立的不受任何监管的“资金池”,任由被上诉人挪作他用,才造成上诉人的投资损失。上诉人仅凭仲裁协议,向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远公司)和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证券公司)主张权利,根本无法查清本案的共同侵权事实,也不可能得到相应的救济。为此,上诉人才提起本案的共同侵权诉讼。二、根据上诉人提交的北京证监局就涉案基金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核查的回复函,并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完全可以确定本案被上诉人的具体侵权行为。三、通过本案现有证据,经过实体审理,完全可以确定上诉人是否存在损失及具体的损失范围,不需要以仲裁机构针对《创智2号基金合同》产生的纠纷作出裁决。    综上所述,薛亮的上诉请求不
什么是保释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