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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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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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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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之委托
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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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全额购车款129,900元;3.判令被告赔偿购车手续费、购置税、保险费、贷款利息损失、上牌费,总计17,463.86元;4.判令被告赔偿三倍购车款389,7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增加诉请:利息以实际产生利息费用为准。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支付总车价款129,900元于被告处购买全新灰奇瑞鲲鹏版汽车一辆用于家用,车辆型号为2.0T逐风版7座,付款方式首付29,900元,贷款100,000元。原告分别于**********通过转账6,000元给被告作为定金、于***********通过银行卡转账24,900元首付款给被告、于***********向奇瑞金融贷款100,000元(分期48期,利率6.99%)支付给被告,总计130,900元(内含1,000元购车手续费)。其余购车花费还有购置税10,619.47元、保险费4,559.94元、上牌费130元、截至起诉之日起的贷款利息损失1,154.45元,总计16,463.86元。***********提车,提车后第二日原告即发现车辆右侧副驾驶门似有维修痕迹,与被告销售人员联系后经被告自行检测后也承认其车辆确有维修、喷漆、右侧车门更换痕迹。系争车辆该**问题被告应主动告知原告却某隐瞒,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消费欺诈,依法应返还原告全部购车款129,900,赔偿原告购
车手续费、购置税、保险费、上牌费、贷款利息损失总计17,463.86元,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被告应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赔偿原告三倍购车款389,700元。后原告自行了检测部门检测,右侧车门没有更换。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请,被告不存在欺诈。被告对案涉车辆进行了合理管理,没有进行维修的行为。案涉车辆在交付原告时,原告当场检验确认车辆符合新车交付确认事项的内容并签字提车。原告提车后长途行驶回老家,相关问题可能是由原告自身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的。原告于被告交涉过程中亲口承认,问题与被告无关。原告属于恶意维权获得利益,严重浪费司法**。关于被告是否存在欺诈的问题:一、被告不存在欺诈。首先,被告售出的车辆合格,原告在提车时检查并确认完好。其次,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对喷漆厚度只有下限**,没有上限**,更没有对车辆各部位厚度不能存在差异有**。即使车门喷漆厚度有差异,也不属于质量瑕疵。最后,根据《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第8.2.2条之规定,车辆瑕疵应当指车辆交付时没有具有其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的情形,或者交付前存在修复率超过新车整车市场指导价格5%的修复行为,才能认定为该车不是新车,否则,无需进行告知。二、原告应当就被告存在欺诈承担举证责任。首先,被告已对案涉车辆尽到了管理义务且案涉车辆不存在瑕疵进行了举证,原告的评估
报告不具有真实性,且为提车后近四个月才作出的,无法证明其所谓的瑕疵是在被告交车之前即存在的。其次,欺诈的构成要件为被告**有瑕疵,且故意欺骗原告购买案涉车辆,故原告应当要举证证明被告**而故意隐瞒案涉车辆瑕疵,骗使原告购买的事实。综上,被告销售案涉车辆不存在瑕疵和欺诈,恳请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提供如下证据:1.汽车买卖合同,证明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系争车辆的事实、购车时间、购车费用;2.委托服务协议,证明系争车辆尾款贷款事实;3.奇瑞金融零售贷款还款计划表,证明系争车辆贷款金额、贷款利息金额;4.付款**1,证明原告支付购车定金、首付款;5.付款**2,证明上牌费、保险费、购置税金额;6.照片,证明车辆右车门明显凹凸;7.视频光盘,证明原被告检测**、被告承认车辆交付前存在破损;8.**评估报告。对于证据1-5被告均无异议。对于证据6-8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被告认为视频资料是原告本人提供的,其载体并非原始载体,不能作为认定的**,这些视频中的文字资料内容缺失,原告未将对其不利部分进行转述。且被告工作人员在视频内未承认过车门存在破损,与原告所说的是车辆未经过维修。视频中显示车辆挂牌的临牌为*****也印证了被告答辩中所述原告提车后就驾驶车辆回老家的事实。被告是一家汽车销售和维修商,出于通过服务维系客户关系以期今后长期服务的角度,提出帮助原告
维修的善意行为,原告以此为由作为推定被告欺诈的**,明显缺乏事实**。评估报告出具的评估单位经营范围内没有相关二手车评估的经营内容,且根据国家规定二手车评估师需要国家资质的,在该报告上的评估师并不具备该资质,故对该报告真实性不认可。评估日期**********,且报告第6页明确评估报告有效期起算日期为评估日期起后的60天内,不能证明案涉车辆在交付前即存在维修。该评估报告明确是在不拆解车辆的情况下完成的,在第九页照片上有钣金修复的**,是通过涂层厚度得出的,在不拆解车辆的情况下无法得知这一情况,故该评估报告明显不具有合法性、专业性、合理性。评估时间是**********,免责条款内说明有效期限是车辆评估后的60天,故不能说明该报告的关联性。报告系原告自行委托,不是民诉法上合法有效的鉴定意见,故不能作为专门性问题的**。莲花的诗
被告为反驳原告的主张向**提供如下证据:1.车辆合格证;2.交车***;3.恩梯基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企业信息;4.聊天**,证明原告诉讼目的不是想通过该诉讼得到赔偿,而是恶意诉讼。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车辆合格证无异议;对于交车***,原告认为不但不能证明车辆没有问题,反而更能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对恩梯基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对于聊天**,原告认为是由于被告一直推诿造成原告无法维权,才提起诉讼。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一份《汽车买卖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灰奇瑞鲲鹏版汽车一辆,车辆型号2.0逐风版7座,成交价格129,900元,乙方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600元,余款在车辆交付前付清。在第五条风险责任中约定:甲乙双方均已对定购车辆的外观颜和型号确认无疑,并同意按照上述条件由乙方购进甲方出售之新车,新车交付后,凡新车质量保修与维修事宜均由乙方与新车生产厂商XX厂联络交涉,甲方有协助联络生产厂商之责任,所有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均无效。第六条其他约定中第四项约定乙方委托甲方提供或部分服务的,另行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并交纳所需费用。同日,原被告签订《委托服务协议》,约定由甲方代乙方办理保险和贷款事宜,代办手续费1,000元。当日原告***通过扫码向被告****支付5,000元、1,000元。***********原告通过****账户向被告转账支付24,900元。***********原告购车贷款合同签署成功。同日原告***向**********支付车辆保险费4,559.94元,并进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次日,被告****向原告***交付案涉车辆,原告***在《交车***》上签字确认,其中在“车辆检查”一栏中对“漆面完好”一项予以确认,在“资料确认”一栏中对“车辆合格证”予以确认,“车辆合格证”编号为WEU05MD***********,由**********提供,证明系争车辆经过检验,符合Q/
SQRP1-679-2021《SQR6477T1AT9型多用途乘用车》的**,准予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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