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的概念包括哪些主体?公众的环境权益包括哪些内容?
公众一般包括公民(自然人)和公民组成的各种团队。公民是环境质量和生态效益的受益者,是本能利用环境与资源的主体,从生态学意义上看,自然人是构成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从宪法意义上讲,公民的权利是人权的核心内容。公众的环境权益的内容:优美、殊适环境的享受权;开发利用环境决策与行为知悉权;开发利用环境决策建言权;监督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检举和控告权;环境权益侵害救济请求权。
试述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内容。
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是指从事开发利用环境行为的企业对社会承担的除强制性法律规范外的环境保护道义义务。
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内容:通过环境质体系认证或获得绿标签认定;起诉费用推行清洁生产;主动对外宣誓企业环境保护守则。
为什么说环境保护是政府的基本职能?
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并不是为了强调它的重要性而夸大其词、任意拔高,而是由当时的国情决定的。首先,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是保证我国农业发展的基本前提;其次,制止环境的进一步恶化,不断改善环境质量,是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再次,创设一个适宜、健全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最后,远近结合、统筹兼顾,是我国实现持续发展的重大利益。
试述中国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的模式及其权限划分。
一类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环境保护部)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另一类是国务院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它们各自在职全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实施分工负责的监督管理。
肉松怎么做为什么政府有权代表国家对环境与资源损害行使民事索赔权?
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国家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职权。为预防环境污染和自然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国家法律法规同时赋予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相应的行政权力,并通过立法、司法、监察和审计,以及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与社会监督保障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
怎么认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这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位于国家法律体系的下一个层级,它以独立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部门为基础,由特定国家有关保护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有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协调的有机统一体。考虑到国际法与国内法所存在的法律性质的差异,一般不宜直接将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作为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试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其他传统法律部门的关系?。
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是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基础和依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综合不同法律手段应付,解决环境问题,以及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的法律,它具有一般社会法的主要特征;行政法的手段和方法是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运用最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经济法的宏观调控,财政投资与体系改革,税收征收和审计等制度有密切关系;环境保护法与刑法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对危害环境犯罪的制裁方面;
试述环境与资源保护可持续性原则在环境法治实践中的应用。
第一,以建构循环经济,循环社会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念,推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和规范在各层次,各领域,各环节的整合与创新;第二,在加强必要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管制的前提下,将市场机制与技术创新机制纳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创新的视野,通过积极的价值规律调节和有效的技术创新,促进环境与资源可持续性原则的实现。
环境保护费试述预防原则的形成与发展。
预防原则是随着人类社会环境保护策略的演变和环境管理方法的发展而形成的,20世纪50~70年代,以“命令-控制”为特征的法律强制手段达到预防环境问题发生;20世纪80年代后,采取以源消减,全过程控制为特征的积极的源头污染预防。
试述环境与资源保护责任公平负担原则的内涵。
原则:环境与资源保护责任公平负担原则是污染者负担、受益者负担、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等适用于环境与资保护法不同领域的一般法律原则的统称,它是指在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生产、生活活动中,以公平与正义的价值标准来判断
和调整社会主体之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与自然资源的责任关系,并确定相应主体的法律义务
与责任,以保证不同社会主体之间能够公平地负担和合理地分配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环境与资源保护责任公平负担原则在实践中如何实现。
第一,完善和创新我过的环境税费制度;第二,完善和穿心我过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第三,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结合实际实事例,分析公众参与原则在环境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实现。
一是环境信息公开机制。由于政府、市场主体和公众之间拥有的环境信息的不对称性,必须通过建立彼此之间的良好信息沟通途径。一方面,公众作为环境公害的直接受害者,对环境质量及其变化是最敏感、最有切身体验的,政府可以通过公众提高对环境基础资料、隐含信息的获得能力;另一方面,公众对于环境的整体状况、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公共事务信息方面缺乏了解渠道,需要通过政府的信息披露,保证公众能够及时获
得环境信息,了解环境与源保护的有关事务。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法制度的确定依据是什么?
具体体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具体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共通性和本质性的法律措施;依据基本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通过对法的“”立,改,废逐步完善。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与基本原则有什么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分为环境标准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费制度,治理、恢复与补救制度。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为实现立法目的而对国家全部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实行综合调整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它们蕴含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本质和它所认可的环境的根本价值。所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包含与环境与资源好办法基本制度。
如何评价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地位和作用?
地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理论上带有环境基本法的性质,但实质上属于一部偏重于污染防治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综合性法律。
作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完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与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强制性环境标准分为哪几类?它们与环境行政决策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
答:2类,环境质量标准:满足环境达到规定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质量的基本要求2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针对污染物排放所规定的最大限值。关系:强制性环境标准本身不属于法的规范,其具体适用需附于法定环境行政决定,即公法上的判断。
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有何效力?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划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是针对一定目标确立的多阶段,分时期的行政过程。在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实践中,环境与资源规划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既有依照法律制定的计划或规划,也有通过行政或者规章确立的计划或规划。因此,其法律效力也各不相同。
为什么说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核心内容?
因为公众参与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于完善民主政治,提高政府决策的公众认识程度,降低决策风险以及最终妥善解决环境问题有很大的促进意义。
环境费与环境税、生态补偿金有哪些联系和区别?
环境费,环境税,生态补偿金都建立在将人们主动利用环境和资源行为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予以内部化的经济学原理之上,只不过表现形式不一。
试讨论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和自然保护费制度。
排污费是指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应当按照环保部门依法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向法律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一定费用的行为规范。
自然保护费是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自然环境者,应当依照自然资源或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其对自然资源与环境要素的利用程度向法律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一定费用的行为规范。二者都是为了保护环境而设定的费用。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优惠和鼓励措施包括哪些?它们有哪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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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措施经常表现为减、免征费或征税,给予金钱补助以及表彰等精神奖励方面,其效果是促进企业竞争和产品市场的拓展符合环境保护的目的。
我国各部污染防治法中对于期限治理决定权是如何规定的?
对造成大气污染和海洋污染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期限治理的决定权,即由环保部门对企业提出期限治理意见,报省级以下同级人民政府最后决定。鉴于地方各级政府在决定严重污染企业限期治理方面不作为现象,将期限治理决定权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四级缺考会禁考一年吗
试论突发环境事件管理的运行机制。
答:1预防和报警:对国内外有关环境、自然灾害等预警信息或者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2应急响应3应急保障:确立了资金保障、装备保障、通信保障、人力资源保障
、技术保障等内容,对宣传、培训与演练以及应急能力评价等做出规定4后期处理机制:地方政府在做好受灾人员安置工作后,组织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以及建立突发事件社会保险机制5责任追究机制:对各种违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污染防治为什么从浓度控制走向总量控制?
答:浓度控制由于环境容量有限,当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总量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时,会导致环境质量下降甚至出现环境污染事件,而总量控制的前提在于实施前确定某个区域内环境容量的限值,然后将这个总量按照一定的标准分配给申报排污许可的排污者,排污者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数量和条件向环境排污,其效果优于浓度控制。
大气防治的总量控制制度如何实施?
答:首先,以主要大气污染物在区域达标排放为目标,由国家和地方确定总量消减计划;其次,将已产生、可能产生酸雨的地区或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其他地区和“两控区”,对在该区域内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实行限期治理;再次,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护肤
准的区域和“两控区”,对该区域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排放总量核定和排污许可制度。
《水污染防治法》为加强饮用水源地的保护规定了哪些特别保护措施?
答:1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进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3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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