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印发《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 ...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印发《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09.06.11
【字 号】苏价费[2009]194号、苏财综[2009]35号
【施行日期】2009.07.01
万圣节的意义和由来【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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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费
印发《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价费〔2009〕194号、苏财综〔200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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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于7月1日起,在南京、徐州市开展试点。试行期间,如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环保厅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
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第31号令)和《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苏发[2008]9号)、《省政府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06]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施工工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公路施工工程、市政开挖工程等施工活动,并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
  城市施工工地扬尘(以下简称扬尘),是指上述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
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包括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工程渣土等物料。
  第三条 扬尘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征收。也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或者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扬尘排污费的征收。
  第四条 扬尘排污费由工程施工单位(工程乙方)负责交纳。
哈尔滨景点  建设(拆迁)单位(工程甲方)应当根据施工周期、施工(拆迁)面积、工程调整系数,按不低于规定的征收标准计算的总额,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费用,并将其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施工单位不得将该项费用让利作为投标竞争的条件参与工程投标。
  第五条 对履行扬尘监管、扬尘排污费征收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予以保障。
第二章 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与计算方法
  第六条 征收标准
  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为0.24元/平方米?月。
  第七条 扬尘收费计算方法
  扬尘排污费总额根据收费标准、不同工地类型所对应的工程调整系数、达标削减系数、建筑(施工、拆迁)面积、施工期计算,其中达标削减系数应按检查、考核结果计算,计算方法为:
  扬尘排污费总额=〔征收标准×建筑(施工、拆迁)面积(平方米) 〕×工程调整系数×(1-达标削减系数的平均数)×施工期(月)
  1、工程调整系数见附表4。
  2、达标削减系数见附表3,达标削减系数的平均数按检查次数的简单算术平均计算。
  3、建筑(施工)面积的计算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按经过审核的《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见附表1)中的建筑面积计算;拆迁工程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公路施工和市政开挖工程按
实际施工面积的2.5倍计算。
  4、施工期的计算
  扬尘排污费按月计算,从施工工地开工之日起,不足5天的拆迁工程、公路施工工程和市政开挖工程按0.5计算,不足5天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暂不计算;大于5天,小于15天(不含)的按半个月(0.5)计算;不足1个月、大于15天(含15天)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三章 扬尘排污费的申报与核定
保安族腰刀  第八条 申报登记。 施工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污染防治方案(包括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并按《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见附表1)如实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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