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
减除费用标准的理性思考
孙 洋
摘 要:2005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个人得所税法 进行了审议,将现行800元费用减除标准修改为1500元,并举行听证会,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从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原则、若干统计数据测算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趋势角度看,减除费用标准在1500元到2000元范围内是较为合适的。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工薪所得 费用减除标准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6)01-248-02
2005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 进行了审议,将现行800元费用减除标准修改为1500元,并就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举行听证会,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在1500元到2000元范围内是较为合适的。下面以下人所
得税的立法原则、若干统计数据测算、国际经验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趋势来说明和支撑我的观点。
一、从个人所得税立法原则角度来阐述
1.个人所得税的第一个立法原则是 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 。亚当 斯密认为,税收第一个立法原则就是 公平 。但是不能靠修改一部 个人所得税法 就能实现公平税负,甚至社会均富。从经济角度上说,税收属于二次分配范畴,它对于贫富差距的校正,其幅度与范围都是有限的。贫与富差距大格局,是在第一级生产关系中铸就的。拥有什么样的生产要素,就凭什么在经济活动中获取经济报酬。税收作为调节器,只是在大格局分配之后的小调整。要真正缩小个人收入差距,从根本上说还是应从个人收入的源头 初次分配环节入手,从解决收入分配隐性化、多元化的问题入手。一言以蔽之,调节社会贫富差距,需要财政、货币、社会保障等手段进行综合调节。
据统计,2002至2004年,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当年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6.35%、52.32%、54. 13%,三年平均为50.93%,即工薪所得税收占个人所得税的半壁江山。从我国实际情况看,这一比例是正常的。一是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城镇居民,而工资性收入是我国城镇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据有关部门统计,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工资收入占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比重达75.92%。工薪阶层作为社会的主要体,构成了个人所得
税的最大税源。二是近年来职工工资收入增
长较快,纳税人数不断增加,个人所得税收入
水涨船高。据统计分析,1994年以来,随着职
工工资收入不断提高,工薪所得的纳税人数
已由1994年的956.5万人次上升到2004年
2.6亿人次。三是工薪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
税收入很大一部分来自高收入者。据对北
京、上海、广东、陕西等7个地区的抽样调查,
来自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中,适用
15%及以上税率的(即年收入3.6万元以上
的)超过一半,达到57.2%。又据中央财经大
学博士生导师汤贡亮教授提供的数字,35%
的人适用10%的税率,而适用5%和10%两
个档次税率的人数,超过了总人数的一半;适
用第三档15%税率的人数虽然只占12%,但
是他们交纳了总税额的37.4%,也是这9个
档次当中,纳税额最高的。这前三档是真正
的工薪阶层,也是目前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
力。所以,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工薪所得
项目收入占50%左右,是与我国经济发展水
平、居民收入结构状况和税收征管能力等相
匹。
2.个人所得税的第二个立法原则是 扩
大聚财渠道,增加财政收入 。据测算,调整
后每年税收总体要减少200亿,2004年国家
税收总数是25000亿,国家财政是完全可以
负担的。但从事涉税工作的人士都知道,费
用减除标准提高后,个人所得税中的非居民
纳税人费用减除标准、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工
资标准等都会相应提高,对我国财政收入的
西安疫情原因影响将大于预计的200亿元。我国在全面建
设小康社会的过程后,可以说财政缺口仍然
较大,所以大幅度提高费用减除标准(如2000
元-3000元),对财力影响是比较大的。另一
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是,我国1993年税改时,
没有考虑到费用扣除额修改的机制,使得我
国800元的扣除标准十几年未发生变化,因
此,建立费用扣除额的调整机制,已成为全社
会的共识。此次草案规定: 国务院可以根据
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
的标准。 这是一个重要的调整,这就为将来
居民收支水平和消费价格指数发生变化时,
按照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就可以再调整减
除费用标准,而不必因此修改法律。如果真
是这样,就为今后继续调整减除费用标准提
供了一条简易的途径。
3.个人所得税的第三个立法原则是 增
强纳税意识,树立义务观念 。美国学者霍姆
描写冬天的诗句斯说 世界上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
死亡和税收 。从财政学和政治学的角度讲,
纳税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资金基础和公民
个人获得纳税人地位的基础,公民因为纳税
而使其与国家事务连接,并由此获得就公共
事务开展发言的坚实基础。个人所得税是与
公民最密切联系的税种,所以对中国纳税人
观念的影响远甚于其他。不管一个公民交了
多少税,都是 纳税人 ,都为这个社会做了力
所能及的贡献。虽然在多元社会,荣誉是多
元的,不交纳个税也不意味着没有荣誉感。
但从某种程度上讲,脱离社会经济实际状况
而把费用减除标准调整太高,就剥夺了部分
公民作为 纳税人 的荣誉。
二、从有关统计数据测算角度来阐述
1.用基数分析法测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
除标准。根据 中国统计年鉴 (2004年版),
我们以广东、北京、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
出数据为依据,用回归分析法分析。
(1)以全国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如果
个人所得税缴费标准以时间为变量X,人均消费支出为变量Y,回
归方程为:
Y=2627.2+364X
则计算2005年全国城镇居民月均消费
支出为583元,若2005年平均每一就业者负
担人数(包括就业者本人)与2003年相同为
1.91人,则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的月消费支
出为1113.5元。
(2)以广东省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回
归方程为:Y=5100.1+424.3X,则计算2005
年广东省城镇居民月均消费支出为849元,
若2005年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包括就
业者本人)与2003年相同为1.93人,则平均
每一就业者负担的月消费支出为1638.57
感叹时光流逝的诗句元。
(3)以北京市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则
计算2005年北京市城镇居民月均消费支出
为1024元,若2005年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人
数(包括就业者本人)与2003相同为1.40人,
则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的月消费支出为
1433.6元。
2.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
险金、失业保险金因素测算说明。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
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
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
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
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统筹缴费制度是以
职工工资基数,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的做法,计
算办法大都由各地方政府决定。以江苏南京
为例,规定企业缴纳基金养老保险费不超过
企业工资总额的21%,个人缴纳不超过本人
缴费工资的8%;失业保险费企业交2%,个人
交1%:工伤生育保险费企业按工资总额交
1%;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按参保职工上年
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
总额的2%缴纳。几项合计缴费比例达到工
资总额43%。若考虑住房公积金的因素,几
项合计缴费比例超过工资总额50%以上。以
每月1500元工资计算,合法扣除额达到了
750元/月左右,甚至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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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研究 经济师 2006年第1期
唤醒纳税人意识
张永忠
摘 要:只有唤醒纳税人意识,在培养纳税人权利意识的过程中,才可能形成真正的纳税意识。纳税人意识从低到高,依次由权利意识、主权意识、平等意识、诉讼意识、参政意识五个层次构成,而这五个层次的背面就是程度不同、依次递进的纳税意识。因此,培养纳税人自觉的纳税人意识,就要研究纳税人的各种税感受及由此产生的不同潜意识,通过生动的现代税收理论宣传,唤醒纳税人意识,使其为自身利益、地位及其实现而努力奋斗而自觉纳税。
关键词:税法 纳税人 纳税人意识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6)01-249-02
纳税人意识是纳税人对自身利益、地位及其实现方式等的认知和内心要求。形成的起点是纳税人朴素的对财产权的保护观念和保护意识,形成过程就是纳税人不断进行纳税实践、不断接受现代税收理论宣传教化、不断产生权利要求、不断增强宪法意识的过程,形成的结果则是纳税人公民意识的初步产生。纳税人意识从低到高,依次由权利意识、主权意识、平等意识、诉讼意识、参政意识五个层次构成,而这五个层次的背面就是程度不同、依次递进的纳税意识。
一、权利意识
付钱购物,买票坐车等几乎所有的资财付出,遵循的都是一般人最习惯、也最容易接受的等价交换规则,而纳税的表象则是纳税人财产无对价的减少和财产权的单方面转移。这样,每纳一次税,纳税人的内心就要经历一次痛苦的被剥夺感和严重的不平衡。一次又一次经历这种强烈的税感受,会一次又一次地使纳税人头脑中很自然产生这样的疑问:我为什么要纳税?纳了税,我应该得到什么?这正是最低层次的纳税人意识 权利意识的萌动。
消除这些疑问的内心渴求,就会促使纳税人真正注意、甚至研究身边的税收宣传。但 纳税光荣! 的宣传不但不能使纳税人满足渴求,而且只能使纳税人在剥夺感的痛苦上再平添一种牺牲感,心理更加不平衡,只能强化纳税人偷逃税收冲动,而不能促进自觉纳税意识的形成。至于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的宣传,则空洞得难以说清其对错,当然苍白无力。因为只要纳税人仔细琢磨就会发现:纳税者个体与
民 的关系太容易变幻,纳税者个体可以是 民 ,可以不是 民 ,有时是 民 ,有时不是 民 ;而且 用之于民 之民完全可以不是 取之于民 之民;最重要的是,决定 取之 和 用之 的至少不是纳税者个体自己。这样深究下去,纳税人会有一种被愚弄的感觉。这同样只能加剧纳税人的心理不平衡,强化纳税人偷逃税的冲动,而不能促进自觉纳税意识的形成。
究其实,纳了税,纳税人内心要的就是付钱购物、买票坐车的感觉,要求的就是自主消费者的权利,而 税收价格论 这一理论正好可以应合纳税人的这些要求。这一理论认为全体公民与国家(政府)关系的实质是:国家(政府)为全体公民提供必需的公共产品,全体公民则以税收的方式向国家(政府)支付公共产品的价格。这同样是一种一般人最习惯、也最容易接受的等价交换的契约关系,税收就是为公共产品支付的价格。根据这一理论,很容易回答纳税人 我为什么要纳税?纳了税,我应该得到什么? 的问题:公民因为必须享受国家(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而纳税,纳了税,纳税人就享有公共产品的消费权。
如能结合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和纳税人实际正在享受的各种公共产品,进行生动地宣传教育,税收价格论很容易深入人心,纳税的必要性就会得到纳税人的认可,公民的纳税权利人意识也将被唤醒,纳税人才有可能心平气和地纳税,理直气壮地要求消费满意的公共产品。
二、主权意识
纳税人权利意识,即要求享受公共产品的权利的形成,只使纳税人在内心对纳税的必要性予以认可,
同时,有可能出于对自身公共产品消费权的认知而在政府及其官员面前挺起腰杆,但纳税人的心理还会再度不平衡。因为作为公共产品的消费者,纳税人自然会将注意力集中到公共产品上,但很快就会发现自己实际处于这样的境地:政府提供什么种类的公共产品,自己就只能消费什么种类的公共产品;政府提供多少公共产品,自己就只能消费多少公共产品;政府提供哪种质量的公共产品,自己就只能消费哪种质量的公共产品。根本谈不上什么享受,而且常常还要受气。纳了税,就是为了得到这些吗?这样的经历和心理不平衡会一次又一次地促使纳税人思考这样一些问题:我(们)应该享受什么样的公共产品?能不能货比三家,挑三拣四?其实,这时的纳税人已经在潜意识里很自然地又将普通商品的交换作为参照系,在评判公共产品了,要求在公共产品消费中享有类似普通商品交换中的消费者主权,也就很自然地成了纳税人另一种潜意识了。
纳税人这种潜意识里的公共产品消费者主权,实质上就是公共产品的选择权。对其理论提炼,进行明确表述,就是纳税人人人都有权消费公共产品,有权按效率原则,在市场和政府之间自主选择所需商品的郎朗宣布妻子吉娜怀孕喜讯
3.小结。2005年,综合全国各方面社会经济和立法要相对前瞻等因素,费用减除额可确定为1500元-2000元。加上几项社会统筹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因素,则个人实际费用减除额将达到2000元-2500元左右,是较为符合目前全国实际状况的。
hdd三、从国际经验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趋势来阐述
个人所得税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税种之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也要求具备较高的征管和配套条件。在我国人口众多,城乡收入差异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使改革一步到位是很难做到的。因此,改革和调整个人所得税制必须要广泛调查、慎重研究、科学求证,既要反映新时期的治税思想,充分反映民意,又要向国际惯例靠拢,符合现代税制的客观规律和要求。
从世界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情
况看,都经历了一个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
特别是在现代个人所得税制中,相关征管条件
和配套措施都有很高要求,其中,包括储蓄实
名制、个人财产登记、个人收入申报及交叉稽
核、信用卡制度以及大量数据微机处理等。我
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必将与
我国国情相结合,特别是在税收诸多征管和配
套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
革必将呈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的过程。因此,
应树立长期改革思路,不宜要求一役全功。
未来的费用减除标准,全国应在有一个基
本扣除标准基础上,再制定相应的分项减除项
目,抚养孩子、老人、残疾人的家庭均有一定额
度的减除,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所需。
不过,较之于个人所得税法所要达到的
调节收入差距,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改善社会
整体福利 这一终极目标,目前的草案尚缺乏
更为根本的变化,只算是小改。我们关注个税
改革,就是要按照简税制、宽税制、低税率、严
征管的原则,关注个人所得税制的变革(如进
一步规范和拓宽税基,合理调整税率和级距,
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费用
扣除标准要考虑个人供养人口及生活负担程
度等),相关配套服务机制的完善(地方税立法
权下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等),个税立法及征管程序公开、透明、便捷,征
管和稽查力度的加大(加强对高收入人的税
收监管),以及 神圣的义务需要神圣的权利
和 人文关怀 原则的彰显。
(作者单位:南京国信税务师事务所 江
苏南京 210005)
(责编:吕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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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 2006年第1期 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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