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经济法重点1-3
经济法的涵义、调整对象和发展历程
一、经济法的涵义
经济法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整体性公共性经济利益而制定的调整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
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主体之间具有权利和义务性质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根据经济法律规范产生的、经济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与客体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市场规制关系
竞争关系、产品质量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广告关系及价格关系等。
2、宏观调控关系
计划关系、预算关系、税收关系、金融关系等。
3)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
法律规范、经济法主体与法律事实是前提条件
法律事实: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现象。
行为:以权利主体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活动。
事件: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种类
(一)概念
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分类
1.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2.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3.一般合伙与隐名合伙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一)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得以建立的基础.
(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三)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
三、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调整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财产及企业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四、普通合伙企业
五一问候语简单简洁设立条件
1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修改或补充 ——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财产份额的转让
(1)内部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外部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份额的出质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事务执行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1.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2.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
提出异议  撤销委托
3.合伙企业事务的表决
(1)广发银行信用卡申请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的表决办法,协议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 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2)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a.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b.改变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c.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d.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e.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f.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人行为的限制
1.竞业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自我交易: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外)
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企业的利润、亏损承担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的禁止约定: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1.合伙人制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合伙企业债务
(1)、对外——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内部——合伙人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合伙人个人债务
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应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入伙、退伙
1.入伙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地位的行为.
(1)程序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 、自愿退伙
条件: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
2 、通知退伙
条件: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人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4 、除名退伙
条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五、有限合伙企业
设立条件
1 、有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 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3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限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但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
1.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
百里弘毅怎么爱上柳然的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合伙企业形式及合伙人性质的变化
1.合伙企业形式的变化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合伙人性质的变化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解散原因
(二)清算
1.清算人
中考加油祝福语2.清算人的事务
3.清算人的义务
4.财税分配
公司法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由股东共同出资组成,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社团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
1、营利性公司的基本属性
1)不仅是指其自身的盈利,并且包括向其成员分配盈利。
2)并非指简单的赚钱,而是通过经营或营业而取得盈利。
2.法人性------独立性
1)有自己的名称;
2)有自己的经营场所和组织机构;
3)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
4)公司独立承担责任。
3.社团性
社团法人:二人以上集合组成的法人,成立目的是谋求全体成员的利益。
一人公司是否对公司的社团性提出挑战
二、公司的分类
(一)按股东承担责任的形式
无限责任公司,简称无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
两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二)按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
人合公司——以股东的个人信用为基础
资合公司——火影忍者剧情介绍以资本的结合为信用基础
人合兼资合公司——既取决于股东个人信用也取决于公司财产信用
(三)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
本国公司:凡是具有本国国籍,其公司行为受本国公司法调整的公司即为本国公司。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凡依照我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均为中国公司,即本国公司。
外国公司
跨国公司: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是指具有不同国籍的数个公司混合组成的公司集团。
(四)按公司从属关系的不同
母公司——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资本或股份,并对其经营管理活动有一定控制权的公司。
子公司——其资本或股份的大部为另一公司控制,且其经营管理活动要受其制约的公司。
(五)以公司的管辖关系为标准
1.本公司——又称总公司,是指从组织上、业务上管辖其他公司的公司。
2.指从业务上、组织上接受其他公司管辖的公司
比较——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同异
——都属于基础公司的下属公司
:主体资格不同(子:法人  分:分支机构,非法人)
财产关系不同(子:独立的财产  分:财产属于本公司)
意志关系不同(子:独立意志    分:被本公司管理)
财产责任不同(子:独立承担    分:本公司承担)
三、公司法概述
(一)概念
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
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和部分经营关系
(三)特征
1.  内容上组织法与活动法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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