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合伙协议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合伙企业较之公司更为灵活,法律对于合伙企业的限制也较少,当事⼈甚⾄可以⽤劳务出资。对于企业管理、经营、合伙⼈的权利义务都可以由当事⼈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合伙协议主要条款
合伙协议没有什么范本可以遵循,需要根据各合伙⼈⽬的、要求,以及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作出适当的条款安排。
然⽽,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毕竟存在差异,合伙企业作为⼀种经济组织,需要具有更为稳定的存续
五大国有银行条件,因此法律对合伙企业的协议内容作出了必要的规定。如合伙企业不能像普通合伙那样因个别合伙⼈的退出⽽结束,因此需要有退伙的规定。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今年立夏是几月几日(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出资的⽅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
(7)⼊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2、合伙协议条款设置与法律风险
合伙协议内容丰富,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也很多,协议制定的不够周祥,必然为合伙企业将来的运作留下法律风险。
(1)合伙财产条款的法律风险
合伙出资形式多样,可以以货币、实物、⼟地使⽤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及劳务出资,各种出资形式所产⽣的财产权利并不相同,合伙协议应当就不同的出资有不同的约定。
⾸先,合伙财产归属的约定,通常提到合伙财产时,多数⼈都简单地认为属于合伙⼈共有,⽽实际的情况则复杂得多。对于以现⾦或财产的所有权出资的财产应认定为共有财产;对于合伙⼈以房屋使⽤权、⼟地使⽤权出资的,在合伙经营期间,由全体合伙⼈共同享有使⽤权,但合伙⼈不享有所有权;对于合伙⼈以劳务、技能等⾮财产权出资的,劳务、技能虽然可以进⾏价值评估,但因其具有⾏为性的特征,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当合伙⼈以商标、专利等⽆形资产出资的,既可能以所有权出资,也可能以使⽤权出资,这就需要合伙⼈在协议中进⼀步明确约定。约定不明就存在发⽣争议的法律风险。
其次,需要办理登记的财产,在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办理登记⼿续的义务承担者,办理时间以及办理费⽤的承担等。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登记。⼀些权利设定虽然不需要进⾏审批,但需要将相关的合同到有关部门备案,如商标许可使⽤、专利许可使⽤等。合伙⼈以这些财产出资,就需要约定另⾏签订其他合同的时间、条件等,以及合同备案事项的相关问题。对这些事项约定的缺失或不⾜,都将增加企业法律风险。
再次,针对财产瑕疵约定相应的处理⽅式,有助于减少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如物品出资若存在严重瑕疵的补充出资责任等。当然⼀些法律禁⽌转让的财产作为出资时,法律风险影响更为深远。
(2)合伙事务管理的法律风险
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合性,合伙⼈之间相互存在信任,加之合伙出资形式多样,有时很难确定各合伙⼈出资对应的价值和⽐例,正因为这些特征,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合伙事务决策⽅式。合伙⼈之间由于具有较好的交情,在发展初期常常通过协商确定共同的发展⽬标,但随着企业的壮⼤、经营活动的增多,要继续保持所有事务形成全体⼀致的意见只能阻碍企业发展。合伙协议中若缺少对合伙事务决策的安排,则随着企业发展,该法律风险必然对企业造成
合伙人制
损害。
常见的约定⽅式有:
①各合伙⼈不论出资多少,均按每⼈⼀票⽅式决定事务。
②各合伙⼈根据出资⽐例享有决策权利。
③合伙⼈根据决定事项的不同,各合伙⼈的专长的不同,建⽴较为复杂的决策机制。
⽆论采⽤何种⽅法,只要合伙⼈按照⾃⼰的意见事先约定明确,就能够有效避免出现分歧时⽆法决策的情况。
(3)合伙内部责任划分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仅仅解决合伙⼈对外承担责任的问题,⽽对于合伙⼈内部责任的划分,法律原则性的规定并不⼀定适⽤于所有合伙企业。当合伙⼈内部责任划分不明时,容易引发合伙⼈之间的⽭盾,从⽽结合伙企业发展造成损害。
合伙内部责任划分保障合伙⼈对外承担责任超过⾃⼰应承担部分时,向其他合伙⼈进⾏追偿的权利。所有的合伙协议都应当对普通的责任划分进⾏约定。⼀些特殊的合伙企业,由于各合伙⼈有分⼯,对于特定领域或者个别合伙⼈的过错造成的责任,就应当有更为详尽的划分。
(4)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
合伙企业法规定,经全体合伙⼈协商⼀致,合伙⼈也可以⽤劳务出资。对于什么样的⼈可以劳务出资,以及如何量化以劳务出资的合伙⼈的特殊技能等问题,因涉及每⼀个合伙⼈的切⾝利益,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交由全体合伙⼈⾃⾏协商确定。因此当约定不明或约定不当时,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不能获得法律补充性弥补。
劳务出资常见的法律风险有:
①劳务出资价值确定的法律风险。
劳务的价值很难进⾏准确衡量,更多依赖合伙⼈之间形成统⼀的意见。当合伙⼈只是同意以劳务出资,但并未明确其价值时,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会因为这种不规范⾏为产⽣。在评估时,还需要看待合伙企业是否存在实际的利润分配⽐例或损失承担等作为劳务出资价值的补充确定。
②劳务出资⼈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并不像其他以财产出资的合伙⼈,其可能是因为本⾝不具备财产出资能⼒,因此在承担责任问题应当事先明确其是否按照正常合伙⼈承担。当劳务出资⼈具有⾜够的财⼒时,该法律风险则可以忽略。
壁纸自动切换③劳务出资⼈停⽌提供劳务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对合伙企业的价值在于其提供的劳务,然⽽⼀旦确定了其在合伙企业中占的出资⽐例,劳务出资⼈不再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其出资份额不会⾃动消失。不能简单认为劳务出资⼈不提供劳务属于撤回出资的退伙⾏为,毕竟劳务出资⼈会随着劳动能⼒或技能的丧失⽽不具备继续提供劳务的必要性。⼀些合伙企业会因此⽽争议是否应当降低其所占出资⽐例。发⽣此类纠纷的法律风险随着合伙⼈技能的减弱或丧失⽇益突出。
④劳务出资⼈退伙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并不像其他合伙⼈对合伙企业有实际的投⼊,当其退伙时,合伙企业实质上已经不再享有其提供的劳务。各合伙⼈因劳务出资⼈退伙⾏为常常发⽣⽭盾,就劳务出资者分配合伙财产的⽐例和⽅式很难简单理清是⾮。应该说在事情发⽣前,该法律风险属于隐性法律风险,不会引起合伙⼈注意;但诱因发⽣时,直接导致的法律危机造成的损失难以预算。
3、隐名合伙的法律风险
隐名合伙是当事⼈⼀⽅对另⼀⽅的⽣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营活动,⽽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形式。
我国法律不允许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有限合伙的存在,⽽实践中⼀⽅⾯有⼤量的资⾦想通过合伙的灵活⽅式投资,另⼀⽅⾯合伙企业也需要更多的资⾦。有限合伙在客观上有需求,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隐名合伙是当事⼈⾃⾏设定的制度。
隐名合伙⼈并不在合伙企业登记中体现,其所有的权利义务都通过与出名合伙⼈之间的协议确定,因此双⽅之间的约定是否完善异常重要。隐名合伙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低碳环保手抄报隐名合伙⼈通常不实际参与经营管理。这是因为隐名合伙⼈是单纯的投资者,其承担责任为有限责任,若其参与
到经营管理中滥⽤权利的信⽤风险明显⾼于其他合伙⼈。
隐名合伙⼈不能以劳务出资,出资形式仅限于财产权。隐名合伙⼈不参与经营管理,因此其不具备以劳务出资的条件。⼀些国家和地区的有限合伙法律甚⾄直接规定,这种合伙⼈只能以货币出资。中国有多少航母
我国的隐名合伙⼈在合伙企业中不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他合伙⼈不得在出现亏损时,披露隐名合伙⼈,主张其应当承担普通合伙⼈责任。对此应该在隐名合伙协议中明确其他合伙⼈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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