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信(非法放贷、恶意催收)
举报信
尊敬的领导:
您好,首先感谢关注我们反映的问题,烦扰之处,尚请见谅。
今日致信,旨在举报XXX非法发放、恶意催收、以合法途径贱卖借款人资产一事。XXX对不特定对象发放,违法发放的行为已经持续了数年,并将此作为主要的收入来源。XXX多次对借贷人进行骚扰报复、暴力催债,横行霸道,肆意违法作恶,已经成为一方黑恶势力的代表人物。我们作为平民百姓长期以来生活在他们的压迫之下,敢怒不敢言。在此,我要含泪控诉XX的违法犯罪行为!XXX利用种种法律的漏洞,利益熏心,通过高额利息扰乱公民的正常生活,扰乱市场竟然秩序与国家税收秩序,对国家和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造成了极大的侵害。
具体事实情况如下:
我于XX年与职业放贷人XXX成立了借贷关系,借款XXXXX元。在借款之后,无奈高额的利息导致欠款越来越多。我于2018年和2019年陆续偿还借款,但是通过暴力恶意催收未果后,他于2019年一纸诉状将我诉至法院,要求我偿还借款加上案件受理费将近50万元。XX县人民法院将我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和划拨,更将虽为我名下的XX县XX路XX层XX室的一套房子(实际上由我父亲正在居住)查封。后来,X
X县人民法院以17万的价格将我的房产挂在网上予以拍卖,这实在是让人讶异!根据XX县人民法院对于我名下不动产的询价复函(临价认函[2020]02号),我的房产价值接近60万元,何以以17
万的价格予以拍卖?将我名下房产如此贱卖,非但无法抵偿我的欠款,还要向我继续执行欠款,天理何在!而且,在拍卖未果之后,借贷人XXX越俎代庖越过法院竟然以恐吓、威胁等方法逼迫我年迈的父亲腾退房屋!试问,XXX代表了谁来逼迫年迈老者,他又凭什么依据来越过法院暗自使用不法手段?
我认为在此事中XXX存在严重不法行为及法院存在失职行为,违反了法律之规定,现举报如下:
一、XXX非法放贷、恶意催收
我了解到,XX作为职业放贷人,我不是唯一一个饱受他们折磨
的受害者。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
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放贷不是被倡导的行为,但是合理的
利率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如何举报非法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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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但是,XXX放贷
所索要的高额利息,显然已经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同时,根据《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应“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XXX上门来催收、插手法院执行部门的工作,恐
吓威胁我父亲,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况且,我已经在陆续还欠款,何至于将我一纸诉状诉至法院?既然将我诉至法院,法院也已判决,就该听从法律的裁量,何至于越俎代庖来上门骚扰我父亲的安宁?他
后知后觉姜洋已年事已高,怎么能经得起职业借贷人的摧残、辱骂和威胁?
二、法院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法院在进行拍卖之前,对我的不动产进行估价,估价入党思想汇报201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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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为五十九万多,接近六十万,但是现在拍卖网上的价格仅为十七万多,无形间将我的房产贬值三分之一,试问谁能接受这样的拍置,拍卖价格的降低无疑使我要付出更多的金钱去偿还我的借款以及无理
的高额利息要求。同时,我认为XX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减损了当事人的财产利益,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严重不负责任可能会导致其触及该类职务犯罪,对人民众的财产的处置如此不负责任,身为公务人员怎么能够不认真对待呢?希望领导们能够调查此事,还我一个公正。
电话礼仪希望各位领导,相关的公务人员能够对此事重视,并且进行调查。希望能够公正的对待老百姓的每一滴血汗钱,能够将不法行为进行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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