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根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口袋妖怪钻石图鉴第三章根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待遇
第四章根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离退休后的根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本省xc60国产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根本养老保险遵循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保障水平要与社会生产力开展水平相适应的原那么。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根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根本养老保险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省级社会统筹。
第五条根本养老保险按照局部积累制建立基金。根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全体参加根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保证根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根本养老保险金的给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根本养老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机构具体负责根本养老保险及其基金的效劳管理工作。
财政、税务、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根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根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根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
〔二〕财政投入的根本养老保险金;
〔三〕根本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终止时清偿的养老保险费;
热血三国战场〔五〕根本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投资获得的收益;
〔六〕根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
〔七〕其他来源。
第八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确实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布。
第九条根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每月按规定的时间向政府指定的征缴部门缴纳。
第十条对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以开立根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留户,优先保证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对确实无力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的特困企业和职工,其缴费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按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不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数。
第三章根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待遇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为参加根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具体记入以下内容:
〔一〕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二〕个人缴纳的全部根本养老保险费;
〔三〕从用人单位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记入局部;
行到水穷处坐看云起时什么意思〔四〕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五〕1995年9月30日前,国家和省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时,根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其转移。跨省转移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的社会保险机构转移其根本养老保险关系和根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依照有关规定按月享受根本养老金待遇:
〔一〕1995年10月1日建立个人帐户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的月根本养老金由月根底养老金和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两局部组成。
〔二〕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并于1998年4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的月根本养老金由月根底养老金、月个人帐户养老金和月过渡性养老金组成。以上三项之和低于按原规定给付的月根本养老金数额的,对差额局部增发过渡性调节金。王安石的简介
〔三〕1998年4月1日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方法计发月根本养老金。
〔四〕离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月根底养老金,月个人帐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和月过渡性调节金的计发,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退休人员的根本养老金,根据全省企业从业人员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适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时间和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退休人员根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领取完后,由社会保险机构继续给予支付,直至死亡。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和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提供死亡证明,从其死亡的下月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局部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合法继承人,其余局部并入根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八条到达国家规定退休条件而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从业人员,不享受根底养老金。其根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章根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根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建立养老保险档案,对从业人员根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结算一次,并将结算情况书面通知本人。
查询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有权查询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和领取根本养老金的情况,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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